关于商业保险参与巨灾保险的探讨
陈秉正
巨灾保险可以完全是由政府建立的保险计划,也可以是由政府发起或支持、由政府指定的机构(包括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保险计划。本文的讨论仅限于在没有政府直接干预的情况下,商业保险人是否应该、是否可能,以及如何参与巨灾保险的问题。
一、巨灾风险及其可保性
(一)巨灾风险的界定
首先,需要界定一下什么是巨灾风险。本文所说的巨灾风险是指自然巨灾风险①,其显著特点是发生频率低,但会带来巨大生命和财产损失,其主要形式是地震、洪水、飓风等②。
自然巨灾风险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一类主要风险。和其它风险不同的是,巨灾一般具有下面四个显著特征:
1.影响范围广。巨灾风险一般会覆盖广阔的地域,并且不仅会给许多家庭和企业带来影响,还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社会、地区问题,甚至是国家和国际问题。
2.灾难性。自然巨灾往往会给社会带来巨额经济损失。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通常会向某些区域甚至是高巨灾风险区域集中,潜在损失大得难以估计。
3.局部性。尽管巨灾损失可能是灾难性的,但遭受某种形式巨灾影响的地区从整个世界或全国来看,仍仅限于某些地区,即具有局部性。靠近海洋或河流的地区容易遭受洪水或飓风的袭击,而另外某些地区则可能位于地震较为活跃的地带。注意到巨灾发生的局部性,对巨灾保险的制度安排具有重要意义。处于易受某种自然巨灾影响以外地区的人们,可能并不愿意与处于高风险地区的人共同分担同类巨灾风险。也就是说,如果参加某种巨灾保险计划的人面临的风险差别很大的话,那么受灾地区以外的财产所有者不会愿意补偿受灾地区人的财产损失。
4.需要政府和社会公众的介入。由于巨灾风险的特点,完全由个人和商业保险机制来承担巨灾风险损失有时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和社会应该并且可以在巨灾风险管理方面发挥多方面的作用。
(二)巨灾风险是否是可保风险
既然巨灾会带来巨大损失,作为提供风险保障的商业保险市场,自然应该发挥其重要的风险管理作用。然而长久以来,在保险理论和实践中,却往往把巨灾风险视为商业保险的不可保风险,将巨灾风险作为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
那么,巨灾风险到底属于还是不属于可保风险呢?一般来说,可保风险的理想特征应包括四个方面:必须存在众多独立分布的风险单位;保费应该是经济可行的;损失应该是偶然的;损失应该是容易确定的。现实世界中,任何一类风险通常很难同时具有上述四个理想特征。因此,从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人的角度来看,若要对某类风险提供保险,一般都会要求此类风险必须满足下面两个条件:
1.保险人可以识别此类风险。保险人有能力可以识别和量化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量化是指可以对可能发生的损失事件的概率以及可能遭受的损失程度做出预测。
为满足这个条件,保险人必须能估计特定灾害事件发生的频率和可能的损失程度。做出这样的估计需要利用以往的数据或对未来事件发生可能性的科学分析。可以用图1来表示对未来某种风险不确定性带来的损失的估计。图1中的超额损失概率曲线(EP)描述了一年中损失超过某种程度的概率。描述损失的指
[作者简介]陈秉正,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
标可以是用货币表示的经济损失、房屋数、伤亡人数或其他指标等。超额损失概率曲线是对巨灾风险管理决策进行评估的重要工具。准确构造该曲线需要来自自然科学、工程、社会科学方面的专家对不同发生概率和损失程度的灾害事件进行评估。
图1超额损失概率曲线
2.可以针对不同的投保人确定不同的保费。在对风险进行了识别后,保险人就要确定适当的保费,以使自己有一定利润可图并且不会面临很高的巨额损失风险。决定保险人定价的因素有很多,如果允许保险人自由定价的话,他们通常会考虑以下要素:
(1)风险的不明确性(或含糊性)。显然,某种损失风险发生的概率和程度越不清楚,保险人收取的保费就会越高。国际上对很多承保师和精算师的调查表明,当风险本身并不明确时,他们非常不愿意承保,或将收取和风险较为明确的标的物相比高得多的保费。Kunreuther,et al,(1995) 随机选取了190家保险公司的896个承保师进行了调查,试图了解如果要对某个可能遭受严重地震损失的工厂承保财产保险的话,应如何确定保费。调查结果将定价策略表示为损失发生概率以及程度的函数。如果根据历史上已经发生的损失纪录,所有专家都一致认为损失发生的概率为p的话,则认为该损失发生的概率是“明确的”;如果专家们的看法不一致,则认为损失发生的概率是“含糊的”,记为Ap。用L表示专家们对特定事件发生后的损失较为一致的估计值,而如果专家们的估计值是在Lmin 和 Lmax之间的话,则将可能的损失记为UL。
根据对概率和损失的不确定性程度的划分,可能导致四种情形(见表1)。从表1可以发现,巨灾风险属于定义含糊并且损失不易确定的情形。接下来,又请这些专家给出在不同情景下的定价。如果将在概率和发生的损失都明确的情况下的定价规定为1的话,表2给出了专家们在其他情景下给出的定价的平均值。可以看出,在情形4,也就是不明确程度最高的时候,给出的定价是标准定价的1.43倍到1.77倍。这充分说明,尽管期望损失相同,但由于发生概率和实际损失额的不明确性,会导致保费的大大增加。
根据发生概率和损失的不确定性对风险的分类
表1
[]损失概率[]明确的[]含糊的明确的[]情形1P,L寿险,汽车,火灾[]情形3P,UL运动场事故含糊的[]情形2Ap,L卫星[]情形4Ap,UL地震,生物恐怖袭击(2)逆选择。如果保险人根据对很大区域内(如全国内)巨灾损失的估计,按平均损失确定保费的话,则显然高风险地区的人最愿意购买此类保险。如果是自愿购买的话,购买巨灾保险的可能仅仅是那些位于高
①本文的某些讨论也适用于对人为因素导致的巨灾风险的管理。
②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对传统形式的自然巨灾风险的管理,新型巨灾还包括核泄漏、污染、全球变暖等。风险地区的投保人。这样,保险人出售此类保单必然面临亏损的境地,这就是所谓的逆选择现象。当保险人无法区分不同投保人的不同损失概率时,就很容易出现这种情形。
一个标的物在不同风险情景下的承保师们的相对定价
表2
情景[]情形1[]2[]3[]4P,L[]Ap,L[]p,UL[]Ap,ULP=0.005; L=1 000 000; pL=5 000[]1[]1.28[]1.19[]1.77P=0.005; L=10 000 000; pL=50 000[]1[]1.31[]1.29[]1.59P=0.01; L=1 000 000; pL=10 000[]1[]1.19[]1.21[]1.50P=0.01; L=10 000 000; pL=100 000[]1[]1.38[]1.15[]1.43(3)道德风险。当投保人获得保险后,会导致该投保人更容易出现不谨慎行为。如果保险人不能预计投保人会发生哪些不谨慎行为,并且无法跟据以往未投保人群的损失数据来估计损失率的话,这样确定的保费就会低于实际承担的风险保障。
道德风险也可被定义为由于保单持有人的行为引起的损失概率的上升。显然,很难对投保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如何对投保人的不谨慎行为进行监督?如何发现投保人通过虚假索赔企图获得更多的赔付?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会影响到保险人的定价策略。
(4)具有相关性的风险。具有相关性的风险是指在一次独立的事件中,会有大量的标的物同时发生损失。如前所述,像地震、洪水和和飓风等自然灾害,就是具有高度相关性的风险:在一次灾害中会导致不同地区的众多家庭的财产同时损毁。
如果保险人面临的风险具有高度相关性,就需要收取较高的保费才能在弥补平均损失的同时,避免发生极端巨灾损失时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形。特别是当保险人仅仅承保某一地区的巨灾风险如地震风险时,就相当于把所有的鸡蛋都放在了一个篮子里,相关性的影响十分严重。
为了说明相关性风险的影响,假设有两张保险单,发生损失的概率均为p=0.1,损失金额均为L=100万元,每张保单的期望损失金额为10万元。如果这两个损失之间是高度相关的,则要么两者同时出损,概率为0.1,或者同时不出损,概率为0.9。另一方面,如果两个损失的发生是完全独立的,则两者同时出损的概率就将只有0.01,同时不出损的概率为0.81,并且有0.18的概率只有一个保单出损。
不论是完全相关还是独立,两张保单的总损失的期望值均为20万元,但方差却有很大不同,完全相关情况下的总损失额的方差要远高于完全独立时的情形。这就是保险人为什么会对具有相关性的风险如巨灾风险收取更高保费的原因。
(5)可保条件和对保障的需求。上面的讨论说明,理论上保险人可以为任何可以被识别的风险进行保险。但是,由于存在着不明确性、逆选择、道德风险、损失之间的高度相关等方面的问题,保险人收取的保费会大大超过期望损失。对有些风险,由于价格过高从而限制了对保障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就很难提供相应的产品。特别是如果再存在某些监管方面的限制,使得保险人无法根据其所面临的不明确信息、逆选择、道德风险、相关性风险损失等因素自由定价的话,就会减少对巨灾风险的承保。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既然保险业是为企业和家庭提供风险保障的,那么当他们面临巨灾风险时,保险人就应该积极面对,并尽可能提供对双方都有益的巨灾保险保障。巨灾风险从本质上看,由于它的偶然性、低频性、灾难性,是适于进行保险的。但和传统型风险相比,巨灾风险又具有不易识别、不易在地域上分散等问题,又为巨灾保险的实施带来了困难。表现为在实践中,保险人一般不愿意提供巨灾保险。
二、商业保险人为什么不愿意承保巨灾风险
从全球保险业的实践来看,尽管巨灾风险是家庭和企业财产面临的一种巨大风险,但由于巨灾风险发生概率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风险标的之间的高度相关性等特点,商业保险人一般不愿意提供巨灾保险,表现为提供这类保险的保单很少,并且带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尽管在实践乃至某些教科书中,巨灾风险被视为不可保风险,但就其本质来说,巨灾风险还是具有可保风险的本质特征的。比如,因为损失金额较大且发生频率较低而不适宜自留,具有区域性,局部损失并不会和全球保险市场损失指数之间具有相关性,因而还是属于可分散的风险。例如,对某一地震多发地区,假设平均每20年发生一次地震,平均损失为500亿元,但事先并不知道在这个地区的哪一块区域会发生地震。如果我们假设地震会造成500万个家庭的房屋财产受损,则对当地保险业来说,只要每年向每个家庭收取500元的保费就可以实现盈亏平衡(为简单起见,不考虑附加保费)。从长期的角度看,显然是有可能将地震风险在时间上进行分散的。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阻碍了商业保险人提供巨灾保险呢?我们的基本观点是,如果要能使商业保险人提供巨灾保险成为现实,保险市场必须解决好如何使每年均匀收取的保费和某一年突然发生的巨额损失的赔付额之间匹配好的问题,这实际上是一个将风险在不同时间段之间进行分摊的问题,而不是向目前的传统财产和意外险那样,通常是在一个时间段(一般是1年)内将风险在大量风险标的之间进行分散,而要用一个相对平滑的现金收入(每年收取的保费)和非平滑的现金支出(多年内偶然发生的一次巨灾损失赔付)进行匹配,这不是一个可以依赖保险市场自身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和资本市场相关的问题。从目前保险业的制度安排来看,并不有益于解决好这个匹配问题。但这并不排除可以通过改变相应的制度安排,使得商业保险人愿意进入巨灾保险市场,并且有利可图。
前面我们曾提到哪些因素会影响保险人对保险产品的提供。概括起来大致是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存在较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行为;第二,被保险的损失规模可能会很大;第三,损失发生的概率不易预测。其实,第一个因素是任何保险都会面临的,并不是巨灾保险所特有的。甚至在巨灾保险的情形下,可能会更少发生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因为被保险人通常不能对巨灾的发生加以影响或控制。而且,我们认为,潜在的损失规模和发生频率较低也不应构成巨灾风险不能保的理由。例如,考察最古老的一种财产保险——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大体上说也是面临损失较大的一类风险,飓风、战争等因素都会在同一时间影响到很多船只,并且早期的海上保险由于天气预报技术的落后,也很难对天气变化做出准确的预测。但海上保险的确从古希腊以来就存在了,并且于17世纪后从伦敦繁荣起来。是什么原因使得私营保险市场愿意从事这类看上去和地震保险类似的风险保障的经营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由于特定的制度安排,使得海上保险人在面临巨额损失,可以利用资本市场。这种安排有两种形式:早期的形式是船舶抵押契约,由出借方以贷款的形式事先为船东预付航程的所有费用(包括船舶本身的费用),如果航程安全完成,则船东将向银行归还本金和利息;如果航程中发生事故船舶损毁了,则船东可以免除债务。第二种形式是辛迪加保险,例如劳合社。船东通过经纪人投保船体和货物险,承保人是劳合社辛迪加的“记名人”。每个记名人以他们所拥有的财富,对保险的对象承担无限责任。
无论上述哪种形式的制度安排,都不难发现:为可能发生的索赔都事先做好了资金安排。事实上,在船舶抵押契约形式中,赔偿损失的资金事先已经确定由银行承担了,在这种情形下,银行和保险公司没有什么区别。
现代巨灾保险合约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无法事先确定一个资本池,并将其用于可能发生,甚至可以预期一定会发生的巨大灾害损失的赔付。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对巨灾保险为什么需要这样一个资本池,以及为什么建立这样一个资本池会有很多困难。
对大多数财产保险来说,每年的损失率的变化是相对比较平稳的,所以保险人可以根据以往的平均损失率来确定未来的保费率。由于每年的损失率比较平稳,保险人可以较为准确地预测损失,这样保险人就可以用当期收取的保费支付当期发生的损失,并且实际发生的赔付和保险人事先的估计一般不会相差太多。尽管保险人也需要预留一定数量的盈余,以备未预料发生的损失,但并不需要建立一个庞大的长期性基金作为未预料损失的准备金。
而巨灾保险则恰恰相反,每年的损失额极其不稳定,无法根据前些年的平均损失确定未来的保费。在巨灾发生的年份,会侵吞掉保险人大量的资本和盈余。表3给出了不同险种的损失率的一个例子。不难看出,除了个别年份地震保险外,其他险种的损失率一般都低于100%。图2给出了美国加州地震保险的损失率,在1971年到1994年的24年中,除了1994年为2 272.7%外,其余年份均较低。
美国财产保险业不同险种的调整后损失率
表3(单位:%)
年份
险种[]1991[]1992[]1993[]1994地震[]12.9[]9.7[]2.9[]852.2火灾[]56.6[]77[]53[]55.7家庭财产[]76.5[]124.5[]167.6[]89.5商业财产[]56.9[]78.9[]60.4[]63.5内陆航运[]50.7[]60.5[]59.1[]59.3员工赔偿[]89.3[]84.8[]73.5[]62.2医疗疏忽[]59.7[]80.9[]67.4[]55.4其他责任[]65.6[]72.7[]70.5[]69.5产品责任[]62[]82.1[]136.5[]91.5个人机动车责任[]77.2[]73.5[]73.4[]71.7商业机动车责任[]69.2[]66.4[]65[]66.1个人车辆损失[]56.8[]56.8[]57.8[]62.1商业车辆损失[]46.1[]48.9[]49.6[]53.8海上保险[]80.3[]68.1[]60.6[]58.9飞机保险[]100.8[]92.9[]62.5[]88.4忠诚保险[]41.8[]47.5[]32.6[]34.3信用保险[]46.1[]26.3[]30.4[]33.1团体意外和健康[]70.7[]72.4[]70[]67.6合计[]69.6[]76.5[]67.3[]68.8资料来源:各年份的Best′s Review
巨灾保险面临的基本问题看来已经很清楚了。和其他险种不同的是,巨灾保险要求保险人在保单有效的每一年内,都应能拥有具有流动性的巨额资本。而正是因为保险人无法建立这样的资本池,所以他们选择了离开这个市场而不是承担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图2美国加州地震保险的损失率(%)
我们下面来分析为什么会出现巨灾保险资本的短缺,也就是来分析一下保险公司为什么没有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问题主要出现在保险业目前的制度安排方面。
1.会计方面的要求。众所周知,在财产险和意外险业务方面,现行的会计准则不允许保险公司为未发生的损失设立准备金。尽管保险人可以将多余的收入转为盈余,但并不能保证保险人会将这些盈余专门用于巨灾风险的支付。任何盈余都可以用于巨灾风险的支付,但也可以用于其它目的,例如贴补某些其它险种保费的不足①。
2.税收规定。现在我们假设即使会计准则允许建立专用的巨灾准备金,目前的税收政策也不会激励保险人这样做。因为在目前的税收制度下,用于巨灾的准备金只能从保险人当年的税后收入中提取,并且由这类准备金产生的收益也要缴税。从公司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公司为不可预见的索赔所预留的资金应该属于公司的营业支出,因此,这类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收入不应记在应税收入中,在很多欧洲国家目前已经这样做了。
3.现金性盈余和可能发生的恶意收购。即使保险公司可以留出具有流动性的资金建立了巨灾准备金,但如果该公司是一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话,可能也会对保险人建立巨灾风险准备基金造成困难。例如,美国的一家名为Chrysler的保险公司曾经通过留存大量现金(超过了70亿美元)以应付由于承保周期等因素对公司收入可能造成的剧烈影响。这样一笔巨额现金性盈余引起了公司狩猎者②Mr.Kirk Kerkorian的注意,他本人其实对Chrysler公司实际经营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质量并不关心,他感兴趣的是通过收购并控制Chrysler公司,可以更好地利用公司为“巨灾”准备的现金。
留存大量自由现金还会给公司管理层带来危险,这一点已经被Blanchard,LopezdeSilanes,和Schleifer[1994]的研究结果所证实。他们对持有大量没有投资机会的现金的公司的研究发现,这些公司自身通过多年的体验发现,一个由经理人管理的公司在长期内应采取的一个策略就是:将多余的现金用掉,否则其他公司就会来设法购买你的公司,并用掉你的现金。
虽然具有流动性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在一个长时间内并不是公司的自由现金流,但目前并没有什么办法可以防止那些寻求短期利益的狩猎者通过购买一家具有丰富现金流的保险公司,将其现金用尽,然后让公司关门。而且,如果拥有现金盈余的保险公司是被另一家公司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话,法律上也没有措施可以制止其母公司将其保险子公司的盈余作为母公司的现金来源。事实上,在没有巨灾发生的年份,盈余可以用于任何目的,包括给股东分红等。有限责任制带来的法定利益会使上述问题变得更加严重。在有限责任制度下,一个不道德的公司甚至可能会将收取的巨灾保险费在没有发生损失的年份作为红利进行分配,然后在巨灾发生的年份宣布偿付能力不足。Dow Corning 公司在20世纪90年代宣布破产就是一个例证。也就是说,目前对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激励机制并不利于巨灾保险的经营。
4.来自监管方面的约束。即使保险公司会建立巨灾准备金,对存入准备金账户的保费的监管也会有很多困难。如前面已经指出的,在对巨灾的预测方面,并没有形成一致的科学认识。因而在决定用多少盈余来作为巨灾准备金时,保险人可能会表现得较为保守,留存的数额可能会明显超出监管机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者的预期。在这些情形下,保险公司要想确定一个能使盈亏平衡的、看上去又“公平”的保费率是很困难的,同样的问题在汽车保险中已经时有发生。
三、如何能使商业保险人愿意参与巨灾保险
如果要使商业保险人能够承保巨灾风险,必须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如何将每年收取的保费和预期的损失赔付相匹配,办法显然可能来自两个方面:第一,积累保费以适应损失赔付的要求;第二,调整损失使其适应保费。
(一)积累保费以适应损失赔付的要求
对巨灾的科学预测还远远没有实现,很多巨灾发生的地点、频率、规模都大大出乎专家们的意料。例如,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频发的飓风,在气象学家中间就一直存着争论,飓风的频发到底是偶然的,还是会形成一种常态?对很多地震的发生,地震学家可能事先连发生的地区都没预料到。
为讨论方便起见,假设可以确定未来30年内会有一个可能会导致300亿元损失的地震发生在某一地区,并假设某保险公司在该地区拥有10%的市场份额,这意味着该保险公司可能会面临30亿元的损失。那
①例如,在发生巨灾后,保险人可能会将原先用于补贴机动车辆保险的盈余用于补贴巨灾保险。
②通过大量购买股票以达到控制某一公司的个人或机构。
么,这家保险公司应采取何种定价策略呢?
由于实际发生的损失额很不稳定,不能根据近年的平均损失来确定保费。较为可行的策略是将30亿元的保费均分到每年1千万元(为简单起见,暂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如果能建立一个专项基金,每年保证收入1千万元,保险人最终将有能力支付30亿元的赔付。
显然,这样一种安排并不适用如果损失发生在基金建立的最初几年。如果不能利用资本市场的话,保险人显然没有办法很快地用积累起来的保费来保证有充足的盈余应对巨灾损失。既然无法通过收取保费的方式在短期内(如果没有资本市场的话)建立足够的偿付能力,我们自然希望知道保险人在实际制定保费时到底采取的什么策略。具体来说,就是希望知道保险人为什么会在巨灾发生后大幅度提高保费。例如,在迈阿密地区遭受了安德鲁飓风袭击后,平均费率在1992年到1995年间增长了65%。在北桥地震后,101家保险机构要求提价的幅度从17.3%到585%。
这个问题也是监管机构感兴趣的,因为他们要审批保险公司的定价。监管机构会如何对待保险公司的提价申请呢?显然,保险人需要回答下面两个相关的问题:
1.巨灾发生前采取的是何种动态调整的定价策略?
2.巨灾的发生为需要进行价格调整提供了哪些有关联的信息?
除非能够知道巨灾的发生对保险人原有的定价策略带来了什么影响,否则很难有理由要求监管部门对保险人的调价申请予以考虑。以地震保险为例,并假设保险人在地震发生后提供了对调整价格有关的信息。如果现有的确定保费的策略已经充分反应了和地震发生可能性及损失有关的信息,则不需要对费率进行调整。保费率的提高也不能简单地以地震损失规模大为理由。例如,人口的集中会增加地震损失风险,但这一点保险人在地震发生前就应该是知道的,并且应该将这一信息反映在保险人的定价策略中。只有当地震的发生表明其他地震发生的可能性增加,才会有理由提高保费,但这在科学上又是很难找到根据的。如果地震损失表明预期损失会高于地震发生前的预期的话,就应该提高费率。例如,北桥地震的结果表明,某些形式的办公建筑物的抗震能力明显低于地震前的预期。
还可能出现的情形是,保险人采用根据地震发生的损失来调整保费的策略,则当某次带来巨大损失的地震发生后,根据新的损失信息调整保费的做法也可能会带来错误的结果。例如,某次地震发生后,根据工程师对损毁建筑的评估,政府通常会提高建筑的抗震标准,则未来建筑的抗震平均水平会有所提高,实际损失反而有可能降低,因而应该减少保费。
由此可见,如果保险人采取的是根据损失来调整保费的策略的话,则在一次地震发生后,合理评估是否应该提高保费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而如果公司能够利用资本市场,对损失进行调整使其和所收取的保费相适应的话,则会简单得多。
(二)调整损失使其适应保费:资本市场的作用
前面已经提到了如果在建立保险计划之初的几年发生巨灾,会带来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为了保证偿付,就需要以某种形式将巨灾保险合约和资本市场联系起来。下面讨论一下可能的联系形式。
1.再保险。再保险合约是保险人可以减少其潜在损失的传统方式。尽管近年来巨灾再保险的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但所能提供的资本金在全球来看仍不过400亿美元左右,而且任何一家原保险公司能获得的巨灾再保险通常也是有限的(一般不容易超过4亿美元),这样一个保障水平对一次上千亿美元损失的大地震来说,对一个可能承担百亿美元损失的大保险公司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即使不考虑再保险的承保能力问题,再保险也不是我们可以用来解决激励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流动性盈余问题的灵丹妙药。
在再保险合约中,每年的总保费P和总损失L会根据分担规则在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中间分摊。一般说来,在将保费和损失组合在一起考虑时,应该做到对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都有利。但一个不可避免的难题是,当保险和再保险合约一起被考虑时,每一年的损失率L/P只能是再保险以前年份的损失率,而当巨灾发生后,这个损失率可能会非常高。
尽管通过再保险可以引入部分资本到巨灾保险中来,但再保险本身并不能提供充足的资本以适应巨灾保险的需要。而且,如果提供再保险资本的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前面所讨论过的问题也会在再保险人身上发生,也就在损失率较低的年份,没有什么办法可以阻止再保险人减少其盈余。
在劳合社,无限责任和在会计方面的规定可以防止资本的转移。但在经过了300年后,劳合社也开始对某些承保风险实行了有限责任。这一变化说明了想获得有承诺的资本是十分困难的,如果不解决资本来源问题,再保险市场和原保险市场一样,并不能解决财务上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2.巨灾债券。认识到有保证的资本是影响巨灾保险发展的关键因素,很多投资银行开发了可以为保险公司在巨灾发生前提供资本的债券工具。由于这些工具仅仅在巨灾发生时才会使用,所以被称为巨灾债券。例如,Marsh和McLennan曾设计了一种巨灾债券,利息高出国债利息10%。当巨灾发生时,债券持有人的本息可能无法收回。Nationwide Mutual Insurance Company在J.P.Morgan 和 Salomon Brothers 的安排下,建立了一家信托子公司,由其发行了4亿美元的债券,收入用于购买具有流动性的国债并以购买的国债作为担保,Nationwide以此来代替自己的盈余。
虽然这两类安排都可以看成是金融创新,但它们不过是罗马时期抵押合约的现代版本。如果要使其能得到广泛应用,基本问题是要能对这类债券进行正确的定价。由于此类债券的支付和普通证券市场不相关,根据现代资产组合理论,此类债券所带来的风险报酬对投资者来说是有吸引力的。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假设,此类债券的收益率和政府债券的收益率相等即可。为了能得到这样的收益率,应该使票面的利息收入高到能和由于巨灾导致的本金损失的期望值正好相等。
另一方面,资产管理经理在决定其资产组合中是否持有巨灾债券也感到很困难。这可能是因为现代资产组合理论并不适用于收入分布具有明显偏度的资产,或者是因为对巨灾债券的不了解。如果能解决这些定价方面的问题,巨灾债券将成为一类新的重要的资本来源。
3.巨灾期货和期权。1992年11月11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开始引入了巨灾期货和期权,开始时的交易量很少。1995年9月29日,又推出了9种新的巨灾期权,其中1个全国性的,5个地区性的,3个州内的(Florida,Texas,California)。
巨灾期权市场的出现,给我们提出了以下新的问题:
(1)巨灾期权市场的出现是否能为巨灾保险注入数量充足的资本?
(2)合约的设计是否能保证在巨额损失发生后兑现承诺?
到目前为止的试验结果并不令人鼓舞,主要问题是如何寻找愿意接受风险的交易对手。显然,没有明显的理由可以相信有人会愿意使用这种合约来对冲没有发生过的地震风险,所以希望从那些专门从事对冲和套利机构获得资金是不可行的,仅有投机性资本可能成为承担巨灾风险的资本来源。
如果将来期权合约能成熟的话,应该可以吸引除纯粹投机资本外更多的资本。此外,合约的定价也需要能被理解。股票期权和利率期权获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同时出现的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该模型可以使市场参与方发现定价“过高”和定价“过低”的期权,并据此选择相应的交易。
而目前并没有相应的工具可以对巨灾期权进行定价。对Black/Scholes定价模型的依据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在一个很短的时间里,标的资产的价格运动可以完全和期权本身形成的资产(衍生资产)的价格运动对冲。而巨灾损失(这些损失是巨灾保险期权的标的物)的动态性完全不同于股票价格的动态性。巨灾损失在很多年通常表现为零,而在某些年会非常巨大,因此此类风险无法仅仅在两种资产之间完全对冲。看上去需要开发新的或许更加复杂的定价理论来适应开发巨灾期权的需要,只有在建立了相应的理论后,才有可能使得这一市场具有一定的规模。
第二个问题是交易所是否有能力在巨灾发生后,约束有关方履行责任。而交易所恰恰无法保证做到这一点,这也是很多保险公司不愿意使用这一市场的主要原因之一。
总而言之,我们可以这样说,尽管巨灾期货和期权是一项可以吸引资本进入巨灾保险的创新形式,但是否能成功仍然令人怀疑。况且,标的物的价值(巨灾损失的规模)又具有和在交易所交易的其他标的资产价格运动形式非常不同的随机运动形式,因而应该特别关注那些承诺承担风险的交易对手的偿付能力问题。
4.抵押贷款:一种替代巨灾风险资本的形式。在巨灾发生后,主要的损失往往来自于居民的房屋和商业地产。例如,在北桥地震中,125亿美元的保险损失中有65亿元是居民房屋的损失。这说明,抵押出借行业可能是灾后重建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
事实上,在发生巨灾时,抵押贷款人也面临着风险,因为当被抵押的建筑物发生巨额未投保损失后,抵押违约率会上升。贷款人目前处理这种问题的办法通常是在巨灾后重新修订贷款合同,或者是提供需要优先偿还的重建贷款。是否可以探讨另一种更有意义的方式呢?也就是借款人根据对可能发生的巨灾后果的预测(像保险人那样),事先提供一个“巨灾保险”,如果古老的海上保险中曾经出现过的船舶抵押契约。这种方式就是由贷款人来承担巨灾风险,对其所承担风险的定价则体现在贷款利率中。
贷款人提供巨灾保险的方式还可以有其他方式。例如,贷款人也可以通过出售传统保单的方式为借款人的损失提供现金补偿。在这种情形下,贷款人同样会面临我们前面提到过的保险人会面临的流动性问题,但一般说来,银行机构的资产在流动性方面比保险人具有明显优势。此外,贷款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一个重建所需要的资金数额,并把该数额加到和财产所有人的抵押债务合同中。在这种情形下,财务损失仍然是由财产所有人承担,但却可以自动获得重建所需要的资金,而重建资金的保证则来自于借款人的还款。
当然,上面提到的一些想法还需要进一步细致地分析,其中某些想法的实现还需要金融体系的改革,比如金融机构综合经营(混业经营)的实现等。但至少我们发现,为了能为巨灾风险管理提供金融解决方案,需要认真考虑允许金融机构提供多方面金融服务的问题。
四、商业保险参与巨灾保险的优势
前面分析了商业保险参与巨灾保险的有关问题。尽管从理论到实践上看,商业保险参与巨灾保险都还有很多技术上、制度安排上的困难,但从本质上看巨灾风险并不是不可保风险,而且,商业保险参与巨灾保险具有其他巨灾风险管理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
(一)商业保险的参与有助于建立有效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巨灾风险是一类特殊的风险,是一种社会风险。作为一种风险,对它的管理也应遵循风险管理的一般规律。对风险的管理一般是从两个方面去考虑:第一是损失控制,也就是寻求各种旨在防止或减少风险事件发生的方法(称为防损方法),或旨在减少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的方法(称为减损方法、减灾方法);第二是损失融资,也就是各种解决损失发生后由谁来承担经济损失的方法,如自留或自保、购买商业保险、通过各种合约将损失转移给其他方等。
需要指出的是,风险管理中这两类方法是密切相关的,它们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通过花费最低的风险管理成本,将风险损失成本减少到最低程度。应该说,我国目前尚没有形成完整的巨灾风险管理的概念,政府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了事后救济和补偿方面,相当于政府成了全国人民的“保险人”。毋庸置疑,政府在巨灾风险的损失补偿方面,代表全体公民及纳税人,应该承担最终的责任,但现实是,政府几乎成了第一责任人。因此,这样一种以政府事后救济为主的巨灾风险补偿机制,没有有效地和事前的损失控制结合起来,显然不可能是、也最终无法是以最低的风险管理成本,将巨灾损失减少到最低的方式。
商业保险的介入,可以在建立有效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方面,发挥重要而积极的作用,并且是不可或缺的。商业保险的介入,有助于防损和减损(减灾)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保险人可以利用他们的风险评估技术和防损、减损方面的经验,对不同区域、不同标的物的风险进行评估,收取相对应的保费,并要求、指导和监督投保人对其投保财产采取必要的防损和减损措施,如标的财产是否建在较为安全地带、是否达到建筑安全标准、是否采取了有针对性地加固措施等。投保人是否采取了这些措施是和他能否获得保险、以及按什么条件和价格获得保险联系在一起的。这样,可以有效地起到减少风险损失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并积极引导保险业发挥出在国家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二)商业保险有助于灾后的恢复重建
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它可以使被保险人在灾后迅速获得重建所需要的资金,使被保险人迅速恢复生产和生活。这一点和传统上的政府救济完全不是一个概念。政府的救济只能是解决灾后短期内的生存问题,而无法获得恢复重建的资金
(三)商业保险的参与有助于控制道德风险和逆选择
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是任何保险机制都必然会面临的,这两种现象的客观存在,会加大保险的实施成本。商业保险在其长期实践中,已经具有了丰富的识别、控制道德风险与逆选择行为的经验和技术。而各类以政府为主导的“保险制度”在这方面明显经验不足,客观上起到了纵容道德风险和逆选择行为的作用。这就是为什么经常会看到某些灾区为获得更多的政府救济而夸大损失数据,或者为其他目的而低报损失;为什么某些个人和企业仍然会选择高风险地区搞建设、忽视安全标准等。我们完全可以相信,商业保险的介入会在控制道德风险和逆选择行为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商业保险的参与可以更好地配置资源,提高效率,增加社会总福利
巨灾风险管理是需要经济成本的,也就是说是需要资源的。这些资源应该来自哪里?通过一个什么样的渠道分配给什么人?在我国这样一个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里,这不仅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也就是说在发挥国家和政府在统配社会资源用于巨灾风险管理的同时,仍然应该注重发挥好市场机制的作用,使有限的资源能得到更合理的配置。
商业保险通过对巨灾风险的评估,可以更科学地确定保险的价格;可以通过核保,向不同风险标的提供价格和条件不同的保险;可以通过对投保人提供有效的防损、减损的指导和监督,减少风险损失的发生并最终降低了保险成本;可以在灾后对损失进行更准确的评估,减少道德风险;可以通过由巨灾保险的受益人承担相对更多财务责任的方式,通过引导不同风险的投保人选择不同价格和不同保额保单的方式,减少社会群体之间交叉补贴,增进社会公平,提高社会总福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考虑建立国家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时候,必须充分重视并发挥商业保险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一项关系到国家风险管理体系长远发展的重要选择。
五、结论
巨灾是一种极端性事件,其极端性不仅表现为可能导致巨大的损失,还在于它的不可预见性。简单的计算表明,如果从长期的角度去安排,商业保险业是可以承担巨灾风险的。但实践表明,商业保险人大都没有这样做。
前文分析了商业保险人为什么没有进入巨灾保险的原因,也分析了需要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建立商业巨灾保险市场。古老的海上保险和巨灾保险有很多相似之处,而海上保险之所以能得到发展,恰恰是因为我们在分析巨灾保险时指出的那些基本问题在海上保险中得到了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就是:如何解决每年收取的保费和每年最大损失规模之间的不匹配的问题。海上保险解决这个问题的方式有两种:如果船舶发生损失,则债权人放弃债权,即事先就已经将所有面临风险的资本预付给了被保险人;或者通过某种安排,可以在灾害发生后,从劳合社的负有无限责任的记名人那里获得赔偿资金,而目前很多保险公司是有限责任的上市公司这一事实,并不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具体来说,保险公司不会有积极性用每年收取的保费去建立一个具有流动性的基金。因为按照目前的管理制度,这笔基金无法专款用于赔付巨灾损失。
如果要使商业巨灾保险市场成为可行,必须进行必要的改革,以使市场能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之一。我们的一些看法是:
1.必须允许保险人能用巨灾保费收入建立一个独立账户,该账户下的资金不能用于其它目的,只能用于巨灾赔付。如果保险人能做到这一点,就应考虑对保险人预留这笔基金给予税收减免。
2.巨灾基金的建立需要更多地利用资本市场,为了保证资本市场上资金提供者的安全,需要安排好如何用收取的保费来偿还借入的资本。
3.资本市场的实践表明,如果巨灾保险的定价合适的话,资本市场是可能提供资金的,早期的形式如海上保险中的抵押贷款协议,现代的形式有巨灾债券等。如果银行和保险之间的界限能够被打破,相信将会有更多的此类合约的出现。
4.总体上看,无论是有政府背景的巨灾保险计划,还是商业巨灾保险,都没有(甚至不可能)完全解决好资本的充足性问题。因此,我们不得不认为,政府的公共财政或许仍将是巨灾损失偿付的最终提供者。
过去十多年里,巨灾的频繁爆发使得很多保险人纷纷退出了巨灾保险市场,但如果能实现本文前面所讨论的某些制度改革,以及获得资本市场越来越多的支持,我们相信,商业保险和资本市场联手可以为投保人提供具有充分保障的巨灾保险,自身也可以得到合理的回报。
[编辑:沈雨青]保险研究2008年增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