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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地震保险的建立过程
冈本忠士
众所周知,日本位于环太平洋地震带上,是世界上少数的多地震国家。过去曾发生过很多次地震,也因此遭受了损失。日本的房屋很多是瓦片屋顶的木结构建筑,重心很高,当发生大地震时很容易倒塌。另外,在城市地区房屋集中,不仅会遭受因地震振动带来的损害,而且集中建造的木结构房屋也会因地震火灾而遭受更大的损失,这样的事例过去曾多次发生过。 为了对地震灾民提供救援,使其早日重建家园,现在日本政府与民营保险公司携手共建的住宅地震保险业务已得到完善。但是,地震保险是1966年才在日本建立的,是一个比较新的险种。早在1881年,当时政府聘请的德国顾问就倡导要建立国营保险,从而促使国家开始对地震保险制度进行研究。虽然日本政府有意使保险制度民营化,但一直都未能实现。在经过了近一个世纪之后,日本最终引入了该制度。 1923年日本发生了关东大地震,震中位于关东的南部,当时死亡和失踪的人数达15万人,有25万栋建筑物完全毁坏或部分毁坏,因火灾而被烧毁的房屋达44万栋。这是一场史无前例的大灾难。虽然在火灾保险条款中,因地震而受到的损失是属于免责事项,但迫于人们要求支付保险金的压力,保险公司以抚恤金的形式支付了该保险金。 以关东大地震为契机,以政府为主导的地震保险制度的设立工作得以重新展开。在关东大地震以后的十年间很多地方都发生过大型地震,这些都推动了日本政府的工作进程。虽然在1934年就曾试图将“地震保险强制作为火灾保险附加险”的提案形成法律草案,但由于保险公司对这项强制附加上的内容持强烈的反对态度,因此当时未能形成法律草案。之后,以1948年发生的福井地震(里氏7.1级)为契机,日本政府开始研究要引入地震保险,但由于采用的依然是强制附加的形式,因此同样遭到保险公司的反对而未能实现。为了应对这种大规模地震灾害而曾多次试图引入地震保险制度,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均未得以实现。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之所以这么困难,是因为根据地震的危险和损害特征,民营保险公司难以采用与一般火灾保险相同的办法来对待地震保险。从地震灾害的特殊性来看,人们难以做到根据过去的数据来推算发生频度和预测受灾情况,而且,由于地震波及范围大,因此有可能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此外,发生地震的危险因地区而不同,保险公司很难仅受理地震危险性高地区的投保,这影响到保险制度的维持,并给制度的建立带来了困难。以1964年加入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为分界线,保险业界为建立地震保险制度加快了研究和工作的落实步伐,并且编制出了受理方法的框架和再保险构想的初步方案。1964年发生了新泻地震(里氏7.5级),震中位于新泻近海。虽然地震规模属于中等,但在新泻市内各地多处出现了地基的液化现象,不仅房屋受损,大型建筑物和桥梁也出现倒塌,公路、铁路、港口等地的沙质地基在地震发生时出现了液化现象,受损程度不容忽视。以这次地震为契机,一直以来对地震保险的制定进行研究的日本政府和保险业界于1966年建立了地震保险。由于地震所带来的灾害影响会持续较长一段时间,从这个角度出发,民营保险公司也能对此提供保险服务,在以国家支援为前提条件下,使得民营保险公司也承保地震保险。由于保险标的物的划定,原本的目的是为了要使国民能过上安定的生活,因此范围仅限于住宅建筑和家庭财产,并且仅在完全受损的情况下才予以赔偿。为了使承保风险做到平均化和分散化,将地震保险自动附加在属于家庭经济领域的火灾保险上。(下转第154页)
[作者简介]冈本忠士,现任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常务副董事长。保险研究2008年增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