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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地震保险风险承担机制

吴明洋

    一、前言
    在保险业,“巨灾(Catastrophe)”的定义为“对许多保险公司及保户造成极为严重损失冲击的天然或人为灾害事件”。一个灾害事件,其保险理赔损失达到规定的数额时,即称为巨灾事件。但是由于国情不同,各国保险人、再保人,甚至监理机关对于达到所谓巨灾事件的标准并不尽相同。像美国有些地区,只要赔款超过2 500万美元就视为巨灾事件。而依台湾地区目前的保险法令规定,对于保险赔款金额超过新台币20亿元以上的灾害事件才有可能由已提存之重大事故特别准备金(类似巨灾准备金)中冲减,可见台湾地区似乎以赔款金额超过新台币20亿元作为所谓“巨灾事件”的标准门坎。
    国际上知名的风险管理公司(Risk Mamagement Solution,简称RMS)针对所有的各类风险,经过半年的时间研究,归纳出今日我们人类面临的十大风险为:台风、洪水、原油污染、恐怖攻击、大停电、山林大火、工业事故(像核电厂事故、石绵事件……)、网络病毒、大规模流行病以及地震等[1]。这十大风险中,有些是人类无法掌控的天然灾害,有些则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而在那些日益增多的天然灾害里面,其实多多少少与我们人类不珍惜自然生态及破坏环境有关。故如何做好环境保护以及做好巨灾风险管理,实在是每个人、每个企业以及每个政府都应该重视的课题。
    二、近几十年来全球重大天然巨灾
    由于天然巨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通常很大,影响层面较广,所以本文以下所谈的巨灾风险管理主要以天然巨灾为主。
    巨灾事件之特性有三: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High Uncertainty),包括其发生的时间与地点、会造成极大的影响(Tremendous impact)、低的发生率(Low Occurrence rate )。因此,巨灾的风险大小是由其危害潜势(Hazard)、易损性(Vulnerability)以及其危险暴露量(Exposure)等三者所决定。以数学公式表示,则为:Risk=Function of(Hazard,Vulnerability,Exposure),故巨灾事件通常无法以传统精算方法(利用历史经验数据)评估其风险,而须借助一些工程模型的应用。
根据慕尼黑再保(Munich Re)对近半世纪以来全球发生巨大天然灾害的次数分析,似乎有愈来愈多的趋势,而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保险损失更是呈快速的增长。
以下列举1995年~2005年间全球四次著名的重大天然巨灾所造成的损害,来说明天然巨灾的可怕以及巨灾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1.1995年1月17日,日本大阪、神户附近发生芮氏规模7.2的所谓“阪神大地震”,震央在淡路岛北部,震源深度14公里,造成6 430人死亡,43 782人受伤送医,房屋全倒18万户,半倒28万户,灾民人数32万人,经济损失约1 000亿美元,是日本地区近几十年来最严重的天然灾害。
2.1999年9月21日凌晨1点47分,台湾地区发生百年来最大规模(芮氏规模7.3,相当于45颗广岛原子弹爆炸之威力)的南投集集大地震,全岛震度都在三级以上,震央深度仅有5公里,震央地区震度高达六级以上,由南到北地表破裂总长约100公里,宽度也达40公里,最大水平位移超过5.8米,而最大垂直位移更高达8米,为世界之罕见。连远在150公里外的台北县市(震度四级)也有2栋大楼倒塌。总计造成
[作者简介]吴明洋,现任国泰世纪产物保险公司副总经理。
2 415人死亡,11 305人受伤送医,房屋全倒9 909栋,半倒7 575栋,经济损失约100亿美元[2]。但是因为当时投保地震险的比率不高,故保险损失仅约7亿美元左右。
3.2004年12月26日上午,在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亚齐省东南方250公里的印度洋上,发生芮氏规模九级(相当于16 000颗原子弹释放能量)的百年罕见超级强震,随即引发巨大海啸,波及包括孟加拉国、缅甸、印度、斯里兰卡、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及马尔代夫等8个国家,死亡人数超过23万人,财产损失更是难以估计。大海啸的袭击过程,没有任何预兆,突然之间出现超级大风浪,让海边游客措手不及,堪称人类迈入21世纪的空前大浩劫[3]。
4.2005年8月29日,发生于美国东南部墨西哥湾地区的超级飓风卡翠纳(Katrina Hurricane)掀起了29呎巨浪,冲垮了堤岸,造成包括刘易斯安纳(Louisiana)、密西西比(Mississippi)及阿拉巴马(Alabama)等州重大人员伤亡与财物损失,其中尤以刘易斯安纳州的纽奥良(New Orleans)市最为严重,有80%淹在水底下,变成水乡泽国,居民哀鸿遍野,灾情之惨重,创下美国历史上最大天然灾害之纪录,是美国继1992年的安德鲁(Andrew)飓风酿成215亿美元损失后之最大单一飓风事件。卡翠纳飓风的行径十分诡谲,有两次登陆纪录,起初是8月25日由热带风暴增强为第一级飓风(相当于轻度到中度台风),朝佛罗里达州半岛前进,26日登陆7小时后离开陆地进入墨西哥湾后,又发展成巨大飓风再度登陆,到28日风速己增强为第五级飓风(相当于超级强烈台风),因此造成惨重的损失。据估算,卡翠纳飓风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失踪人数达数万人,经济损失高达2 000亿美元左右,保险赔款也超过500亿美元以上,可说近百年来美国最严重的一次天然巨灾事件[4]。
由上述四个天然巨灾案例,可以知道即使以今日人类科技之进步,我们人类还是无法预测到天然巨灾何时会发生以及会发生在何处,故巨灾事件实在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即使知道哪一天会发生若不知发生地点,也难以事先预估其危害的程度会多大。就以台湾地区921大地震之规模而言,如果发生在美国纽约大都会地区,其经济损失可能比发生在台湾地区会高出十倍,甚至高出百倍。所以对于天然巨灾的发生,迄今仍是属于人类不可抗力的事件,惟有以风险管理的机制来降低天灾所带来的损失。
三、巨灾风险管理
一般风险管理的流程,应该也可以适用于巨灾风险管理,其流程一般如下:[5]
天然巨灾风险管理若采风险移转方式,传统上都采保险方式进行,但是由于天然巨灾通常是属于损失频率较低,损失幅度极高的风险,不易由传统的保险来中和(Risk pooling),虽然可借助于不同地理区域之再保险来分散风险(Geographical diversification),但是再保险对于巨灾风险,特别是巨灾发生过后,易产生供给量不足,价格呈现不稳定以及来自保险人的道德危险及逆选择等问题,导致一般商业再保险常无法有效解决巨灾风险移转问题,因此一些所谓的另类风险移转(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简称ART)方式,譬如巨灾风险证券化(Risk Securitization),乃应运而生。
巨灾风险证券化商品,包括有巨灾债券(Catastrophe bond,简称Cat bond)、巨灾期货(Catastrophe future)、及巨灾指数选择权(如美国PCS option)等等,其中又以巨灾债券较常见。故在此对巨灾债券稍作描述。
巨灾债券,就投资的观点而言,是一种高报酬的保险连结债券,其债券的利息与本金可能因特定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支付的迟延或本金的亏损。其所连结的保险事故通常为特定的巨灾,譬如地震、飓风等。就保险的观点而言,巨灾债券为一巨大风险的消纳机制,通常其容量超乎传统再保险的消纳能量,故巨灾债券的产生,主要在填补传统巨灾再保险承保能量的不足。而巨灾债券的兴起,主要是下列三个因素促成的:一是天然巨灾所造成的损失日益增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民所得提高,保险投保率增长,保险密度提高,都市化的发展,人口密集,使得天灾的损失金额急剧上升,大到让传统的保险机制无法完全消纳其风险。二是信息科技的进步。可以开发出精致的巨灾风险仿真程序,使得保险公司、再保公司或学术研究机构可以模拟估算出发生天然巨灾时,可能的损失机率与损失金额,如此才有办法订出巨灾债券的价格。三是资本市场规模扩大与跨业整合。以美国为例,资本市场的规模比财产保险业的规模足足大了75倍以上[6]。在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跨业交叉经营的趋势下,利用资本市场的规模来消纳保险市场无法承担的巨灾风险,使得巨灾债券应运而生。而巨灾债券的发行,通常都采用另行设立一个所谓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的方式发行。该SPV只为发行该次巨灾债券为目的而设立。办理巨灾风险分散的公司称为Sponsor,它可以是保险公司或再保公司,也可以是一般大企业。巨灾债券的主要架构及其现金流量见图1、图2。
图1简化之巨灾债券现金流量图[7]
图2若发生巨灾赔案事件
一般美国保险公司发行巨灾债券的额度都在5亿美元以上,与一般债券相比,巨灾债券的票面利率为市场基本利率增加3%~5%,属于高收益债券,且天灾的发生独立于全球政经情势,故投资巨灾债券的风险(即发生巨灾时,要将所有投资的金额拿来理赔)与全球政经情势风险几乎没有关联性,因此是颇具吸引力的投资工具。
四、台湾地区的地震巨灾风险管理机制
台湾地区自1999年9月21日发生百年来最大规模的921集集大地震,造成人员及财物极大伤亡与损失后,唤起各界对于地震巨灾风险管理机制的重视,经过多年产官学界的共同努力,台湾地区保险监理机关乃立法建立住宅地震风险管理机制如下:
1.2001年7月9日公布增订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一条文,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凡投保住宅火灾保险者,自动涵盖住宅地震基本保险,此为一强制性质的政策性保险,每户保险金额为新台币120万元,全省不分区采单一费率,每年住宅地震基本险的保费为新台币1 459元,保障范围包括因地震震动或地震所引起的火灾、爆炸、地层下陷、滑动、开裂、缺口等可能事故,导致房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者,才能获得理赔。如果保户自己觉得基本地震险的保障不足,可以自己另外再向产险公司购买一般住宅火险的附加地震险。 
截至目前为止,台湾地区的住宅地震险有效投保件数已突破190万件,投保率更创下25%的新高,相较于921大地震时投保率仅0.2%,台湾地区住宅地震险的投保率增长很多,已经与日本的地震险投保率相差不远,这都是保险主管机关立法强制推动的成效。
2.2001年12月7日成立财团法人住宅地震保险基金。上述强制推动的住宅基本险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大众住宅的安全,但为了避免过度依赖境外的再保公司,并提高境内地震保险的自留额,因此特别成立了财团法人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各产险公司承保的住宅地震基本险,百分之百分保给中央再保公司,中央再保公司接受后,再分给境内保险业、财团法人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国际再保人以及政府等分层承担,建构出台湾地区的住宅地震保险风险承担机制。到2005年底时,此地震保险风险承担层次如下:[8]
上述台湾地区住宅地震保险风险承担机制中,保额超过新台币200亿元之第一层再保中,曾在2003年8月发行保额美金1亿元的巨灾债券,由中央再保公司担任巨灾风险转移者,透过项目成立的台湾再保险担任SPV,成功地发行台湾地区首批且是迄今唯一的巨灾债券,其目的也在于分散台湾地区的地震巨灾风险。
五、对巨灾风险管理的一些看法或建议
风险管理目前存在两种管理思维,一种是事先防范(Anticipationism)的思维,这种思维来自“失败为成功之母”的想法,记取过去失败的教训,事先防范未然;另一种思维主张风险管理重点不在事先的防范,而在于如何强化人们面对风险时的弹力(Resilience),也就是如何提升个人、企业与社会在面对风险时的抵抗力[9]。这两种思维何者较正确?没有人敢下断言。
不过由于巨灾的发生通常会造成人员以及财物极大的损害,故就巨灾风险管理而言,认为这两种思维都应兼具,不但要做好事前的防范,也要提升个人、企业或社会对巨灾风险的抵抗力。其一些常见做法或建议如下:
(一)在事前防范方面
1.要重视环境保护。近几十年来,全球天灾日渐频繁,损失屡创新高,这些都跟我们人类过去不太重视环境保护,大量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有关,是大自然发出反扑的警讯。故为了防止地球暖化造成天然巨灾事件的日益增加,吾人应该为后代子孙着想,加强环境保护。
2.要落实执行建筑法规与耐震规定。台湾921大地震之所以会造成9 000多栋房子全倒,7 000多栋房子半倒,死伤惨重,其三大元凶是建筑物“结构设计错误”,“施工材料不实”(减料),以及“施工步骤不当”(偷工)[10]。据一位研究建筑结构工程的专家指出,若没有上述三项元凶,台湾921大地震人员的死伤可以减少一半以上。故落实执行建筑法规,予以事先防范,可降低大地震造成的巨大损害。
3.扩大与国际研究天灾之机构合作,设法建立天灾预测模型。目前国际上知名的EQECAT、RMS以及AIR等三个机构已经仿真出一些地震损失模型,而美国加州地震局、纽西兰地震局以及日本地震局为筹集地震基金,也都采用所谓的“动态财务分析模型”[11]。
(二)在强化个人或社会在面对巨灾风险的抵抗力方面
1.要加强教育投资,提升人们对保险、风险管理与损害防阻的观念。教育的积极贡献,在于当个人在做决策时,考量的层面会更周延,有助于风险管理的进行。受教育的人比较可能在决定居住或兴建房屋时,就事先想到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而避开危险区域。此外,不论我们的防灾软硬件设备做得多么好,如果没有做好教育训练,也是枉然。
2.建立政府防灾救灾机制及灾后救援计划。以美国为例,早在1950年就通过巨灾救济法(Disaster Relief Act),联邦政府得依该法案设立一永久性的救济基金,对巨灾灾民提供必要的救济,降低巨灾造成的社会动荡不安现象。卡翠纳飓风之所以酿成重大损失,系纽奥尔良堤防被大水冲溃,原先美国工兵部队受托修建该堤防的经费预算为1.5亿美元,但被国会删减剩下0.5亿美元,将省下的经费移到反恐战争,此一经验告诉我们防灾的钱是省不得的。另外,美国于1968年成立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简称NFIP),藉洪水保险投保率的增加来减轻国库的负担,也值得参考。
3.建立巨灾保险及共保机制,必要时可考虑巨灾风险证券化。
六、结语
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与人口的聚集,一旦发生天然巨灾,往往在短时间内就造成比过去更严重的人员伤亡与财物损失。再加上人类过去不太重视环保,造成今日地球暖化与气候变迁,更促使天然巨灾发生的频率增多。依前述,既然我们人类目前还无法准确预测天然巨灾发生的时间与地点,我们只好双管齐下,做好前述一些巨灾事前的防范措施以及灾后的救助计划等巨灾风险管理方案,以便将巨灾发生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减到最低。其中最重要的还是人类要一起重视我们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缓和温室效应所带来的天然灾害日益增多的危机,同时也应反思在面对大自然时应有的谦卑,好让我们及后代子孙可以快乐平安地生活在地球上。
[参考文献]
[1]何义宗.风险与保险杂志[J].2004.07.15,P.24:台湾中央再保险公司.
[2]林永和.风险管理季刋[J].2000年1月,P.1~3.
[3]吕慧芬.保险大道季刋[J].第43期,P.45.
[4]吕文亚.保险大道季刋[J].第49期,P.55~56.
[5]许文科.巨灾风险评估与管理研讨班.2006年5月4日.
[6]林永和.风险与保险杂志[J].2004.07.15,P.19~20.
[7]Mr.Richard Godfrey.“Catastrophe Insurance In Asia” P.100,Asia Insurance Review.
[8]张秀莲.“Catastrophe Insurance In Asia”P.35 ,Asia Insurance Review.
[9]宋明哲.风险管理杂志[J].第14期,P.18.
[10]林永和.风险管理季刋[J].2000年1月,P.17.
[11]古柏.保险大道季刋[J].第45期,P.22.
[编辑:郝焕婷]保险研究2008年增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