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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新四法”对团体寿险及企业年金的影响分析
方国斌 程燕
(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201201)
[摘要]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新会计准则、新企业财务通则和新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新四法”相继在2007年~2008年实施执行,根据这些法律法规要求,按工资总额14%计提福利费成为历史,福利费计提规则的变化对我国团体寿险和企业年金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即对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产生不同的税收导向作用。在这些有利和不利因素的影响下,企业在购买团体寿险和企业年金时应有所变化。 [关键词]“新四法”;团体寿险;企业年金;税收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