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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植业保险实现模式探索

郑克国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 长春 130061)


    [摘要]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个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农业保险体系,而此项事业的发展在中国仍处在萌芽阶段。借鉴发达国家种植业保险成功作法,中国保险公司应提供可选择的多种保险产品,通过政府主导实行低保障、低费用强制保险、高保障高费用类自愿保险的方式,提出中国种植业保险产品的切入点及有效实现模式,进而通过立法的系统性制度变迁实现种植业保险的全面推广。
    [关键词]种植业保险;经验借鉴;现实条件;实现模式
    [中图分类号]F840.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08)04-0034-04
    Abstract:More than 40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have established a fairly complete agricultural insurance system. In contrast, such a system is still on a nascent stage in China. Chinese insurers should learn from successful experiences of planting insurance in foreign countries to provide a larger variety of insurance products, either governmentled mandatory insurance with low coverage and low premium rate or voluntary insurance with high coverage and high premium rate. They can first explore for an effective model of planting insurance in China, and then roll out this type of insurance extensively through systematic legislation.
    Key words:planting insurance; experiences learning; realistic situations; the chosen model

众所周知,农业是一个准公共部门,由其决定了农业保险也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它虽然是一种保险产品,但从经济学角度讲,它所独具的“准公共产品”的福利特殊属性不同于其它保险产品“私人物品”的属性,也决定了它的实施必须在常规商业保险基础上有政府组织的参与才能得以实现。本文通过分析国际上种植业保险取得成功经验的国家的作法,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农业发展现状,提出中国种植业保险独特的、渐进的实现模式。
一、国际上种植业保险的成功作法
从世界各国种植业保险的实施效果看,当前在种植业保险实践中取得成功经验的国家主要有日本和美国,其它国家所谓的成型作法也是对其在不同程度上有所借鉴并结合本国实际进行的。
(一)日本
1.日本种植业的保险内容
(1)保险对象
日本种植业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保险成本,具体承保方式有两种:以每块耕地的损失为标的或以每个农户的损失为标的。承保方式因保额、保费、赔偿金方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表1所示。
日本种植业保险承保方式、承保标的及赔偿方式
表1承保方式[]承保标的[]赔偿方式以每块耕地为单位的保险[]水稻、陆稻、
麦类[]每一块耕地的减产量(基准产量-实际产量)超过其基准产量的30%的情况下,对超过的部分支付保险赔偿金。以农户为单位的半抵保险[]水稻、麦类[]农户的受灾耕地的减产量合计超过农户常产的20%时,对超出部分支付保险金。以农户为单位的全抵保险[]水稻、麦类[]农户的减产量超过其农户常产的10%时,超出部分支付保险金。灾害收入保险方式[]麦类质量保险方式[]水稻[]每个农户在考虑品质基础上的产量低于常产,而且减少的产值(按承保时价格计算)超过10%的情况下,对超过的部分支付保险金。
[作者简介]郑克国,经济学博士,现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农户可以从中选择不同的投保方式,但是对于全抵保险方式、灾害保险方式以及品质保险方式,只有那些能够提供翔实产量(及产值)销售资料的农户才能加入。
(2)保险金额
承保方式不同,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也不同(见表2)。
保险金额的确定
表2承保方式[]保险金额田块承保方式[]单位产品(公斤)的保额×耕地的基准产量的70%半抵承保方式[]单位产品(公斤)的保额×农户的基准产量的80%全抵承保方式[]单位产品(公斤)的保额×农户的基准产量的90%灾害收入保险方式质量保险方式[]基准产值×40-60%=<保额=<基准产值×90%(3)赔偿额(见表3)。
赔偿金额的确定
表3
承保方式[]赔偿金额田块承保、半抵承保和全抵承保方式的保险金的赔偿额[]单位产品的保额×保险的减产量灾害收入及质量保险方式的保险金的赔偿额[]单位产品的基准产值×90%-单位农户实际产值(4)保险费率
农林水产省以过去一定年间(原则为20年)的受灾情况为基础制定基准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在不低于这个基准保险费率的范围内设定保险费率,也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农户的受灾率情况设定不同危险阶段的保险费率。基准保险费率一般每3年修改一次。
2.日本政府在种植业保险中的角色
(1)规制保障
自1929年开始倡导农业保险后,1938年4月日本颁布了第一部《农业保险法》(第68号法),于1939年正式实施农业保险计划,1947年又颁布了《农业灾害补偿法》,之后根据农业发展的需要,于1957年、1963年、1966年、1972年、1978年、1985年和2003年对农业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了多次修改,从而为日本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规制保障。
(2)财政补贴
日本政府对农户提供保险费补助,且保费补贴比率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实行超率累进,费率越高,补贴越高。水稻最高补贴70%(费率超过4%),旱稻最高补贴80%(费率为15%以上),小麦最高补贴80%。
(3)强制参加
日本政府规定,在农作物保险中,超过规定面积以上的农户,就必须加入保险,凡对国计民生有重要意义的稻、麦等粮食作物均列为法定保险范围,实行强制保险。
(4)其他方面
日本政府减免种植业保险的全部税收,对种植业保险机构提供业务费补助,并接受基层保险机构组织的再保险。
(二)美国
1.美国种植业的保险内容
从保险学角度讲,美国的种植业保险是以产量、产值或部分产值为承保对象的产值保险,保险费率是以产值或产量的风险率测定的(见表4)。
美国种植业的保险内容
表4
产品名称[]保险内容作物巨灾保险即50/55保单[]保障水平为平均产量的50%,赔偿价格为风险管理局公布的市场预测价格的55%,费用最低,保费全部由政府补贴,农民只按规定交纳管理费(贫困农民可以免交)。作物扩大保障保险[]在巨灾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购买更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投保产量最高可达到平均产量的85%,投保价格最高可为风险管理局公布的市场预测价格的100%。区域平均产量保险[]该保险的金额是以一个县预测产量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发生灾害损失时,只有在全县平均产量低于保险产量时,才能得到保险赔款,如果县平均产量在保险产量之上,即使保险人的作物产量低于保险产量,也得不到赔款。作物收益保险[]按市场价格测定的毛收入的损失作为赔偿依据。农户收入保护保险[]以基本价格作为计算保额,并要求投保人必须以整个农场作为保险单位将其在一定范围内的同种作物一并投保(不受地块限制)。2.美国政府在种植业保险中的角色
(1)立法保护
经过14年的长期实践后,美国农业调整法第5号法《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令》(The Federal Crop Insurance Act)于1938年出台,1980年,美国政府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1980)》开始全面推广农作物保险,1994年又颁布了《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案》对农业保险进行立法保护。
(2)财政补贴
美国的保费补贴比例因险种而不同,2000年平均补贴额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
(3)强制参保
美国的种植业保险原则上实行自愿保险,但有促使农民投保的强制条件,如保费补贴、农户信贷、生产调整和价格补贴等都与是否参加保险相联系;1994年美国《农业保险修正案》明确规定,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购买限制性保险和追加性保险,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保险。
(4)其他方面
美国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另外,美国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对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联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
(三)日美种植业保险作法的主要异同之处
美国和日本农业保险中有许多共性,两国都在不断修订农业保险的立法,对投保人提供保费补贴并规定一定程度的强制;对农险经营者提供业务费用补贴和再保险支持。主要差异在于日本的种植业保险产品之间差异较小;美国的种植业保险产品按照费率和保障程度有多种产品可供投保人选择。
二、中国种植业保险的实现条件
虽有诸多学者、专家、政府人员对国际的农业保险作法做过很多细致的调查研究,但从对其结论进行分类上看,多数归于中国种植业保险业务承办主体模式的选择、政府角色定位、财政补贴范围和程度、立法的有无与是否强制及范围等。在政府主导下选择何种组织形式的承办主体模式固然重要(具备承保技术和能力),有限度的和品种区域范围控制的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支持是应该主张的,但实现中国种植业保险的全面推广,仅有这些是不充分的,关键还要看如何使中国的农户有能力投保、何种的机构组织渠道、如何使保险机构拥有充足的偿付能力来实现中国的种植业保险推广,进而通过立法得以保障。
(一)中国种植业农户的投保能力
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农业比较收益低而农业生产成本高,农业保险的经济基础很薄弱,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大多数农民在扣除各种生活开销、子女教育费用、购买农药化肥等必需品费用后,可支配的收入微乎其微。在剩余收入中如果让大多数农民再将生产收入的3%~18%用来购买种植业保险产品,几乎是不现实的。
(二)中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由于农业生产的分散性、风险勘查的复杂性,农险公司经营成本普遍偏高;再保险机构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问题极为谨慎,如果由保险公司再支付高成本的再保险保费,即使是平年其仍将亏损,加之这种风险具有高度关联性,致使风险出现后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易分散,很容易形成巨灾损失,吞噬保险公司的所有准备金和资本金,过去的实践也证明,单靠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和再保险,种植业保险事业是难以持续的。
三、中国种植业保险的实现模式
由于中国地区差异较大,农业保险不能照抄国外的做法,更不能搞“一刀切”,应借鉴国际成功做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选准切入点,由于属性所决定开展种植业保险的关健是政府的补贴额度、重中之重是保险产品的条款设计,鉴于农民的投保能力、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中国的种植业保险应以保障农民基本再生产能力为出发点,遵循“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以基础保障产品入手,量力实施扩大保障保险,实现全面推广的模式。
(一)产品切入点
按照保障程度的高低制定分层次的种植业保险产品供农户选择,并在政府的补贴帮助下,解决农民保费支付能力低和保险公司积累小与国家补贴过多的矛盾,因地区及品种差异选准切入点,扩大承保覆盖面,进而达到种植业保险的良性运行。下面对当前中国种植业保险承保对象及赔付标准的四种主要方式进行对比遴选。
第一种方式是以农户投入的生产成本为承保对象、以生产成本收回程度为赔付标准的低保费、低保障的种植成本巨灾保险方式,即以成本损失率测算厘定保险费率,并以保险金额扣除按承保时粮食价格计算实际产量的收益后仍有损失的差额为赔偿金额。按此作法可以采取倒推保本成数进行,不仅便于平时勘查、秋后定损的实践操作,在减少政府补贴压力的同时保险公司也有能力实现偿付,而且可以实现“低保障、广覆盖、保障再生产能力”的种植业保险导向。
1.此种形式下的政府补贴测算
以2007年吉林省农民种植粮食平均每亩投入260元为例,过去5年的平均损失率为11%~14%。如果全国粮棉总播种面积按照13.8亿亩计,假设有70%参保、财政补贴比例为75%,平均利润率为30%(即损失23%会涉及到成本损失),假设损失23%以上的概率为12%,损失率超过23%以上部分的平均损失为31%,则纯保险费率约为3.72%,考虑到保险公司的费用(利润)附加占总费率的比例为22%~38%,则保险成本的实际费率约为4.8%~6%。那么财政总补贴额度为:
260(元/亩)×13.8(亿亩)×(4.8%~6%)×70%×75%=90~113(亿元)
通过按生产投入的物化成本计算补贴额度,在不考虑保险公司再保险补贴和经营费用补贴的前提下,每年财政补贴约为90~113亿元,即可以在全国启动粮棉作物的保险,中国当前具备按此种方式补贴的财政能力。
2.此种形式下的保险公司偿付额
此种方式下,可以按照保险公司商业经营方式运作,在100%以内赔付率下自行完成并有所积累,超过部分由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同进行再保险实现。
第二种方式是以农户的产量或收入为承保对象、以扣除绝对免赔额后的产量或收入损失为赔付标准的扩大保障保险方式,即以产量或收入损失率测算厘定保险费率,并以保险金额扣除绝对免赔额和实际收入后的损失为赔偿额,此种做法基本同于美国的扩大保障保险,有利于保护农户的种植业收益和稳定的收入,但政府因此需支付更多的综合补贴给予支持。
1.此种形式下的政府补贴测算
仍以2007年吉林省农民种植粮食平均每亩收入800元为例,过去5年的平均损失率为11%~14%,绝对免赔率按20%计算,假设有70%参保、财政补贴占保费的综合比例为50%,则财政补贴额度为:
800(元/亩)×13.8(亿亩)×(11%~14%)×(1-20%)×70%×50%=340~433(亿元)
即按此种方式进行补贴,启动全国的主要粮绵种植的保险,需要每年补贴340~433亿元。当前来看,由政府承担如此高的补贴是有一定难度的。
2.此种形式下的保险公司偿付资金来源
在此种方式下的承保对象与赔付标准匹配,相同于第一种方式的资金来源。
第三种方式是以投保农户的部分产量或收入(如相当于物化的生产成本或相当于物化生产成本的产量)为承保对象、以产量或收入损失比例扣除绝对免赔率后的计算的数额为赔付标准的过渡保险形式,即以产量或收入损失率测算厘定保险费率,按损失成数扣除绝对免赔成数后占全部收成的比例,再乘以物化生产成本计算的数额为赔偿额,此种做法介于上述两种承保方式之间。
如每亩总收入为800元、亩均生产成本260元,以260元为保额、10%为费率,20%(即2成)为绝对免赔率:
1.当绝产时赔付额为260元/亩。
2.当亩收入为640元(800×80%)时赔付额为0元/亩。
3.当亩收入260元(收回投入的生产成本)时仍可得到赔付额为123.5元/亩{260×[(800-260)/800-20%]}。
4.当亩收入在260元~640元之间时均可得到超过成本的收益补偿,从灾后生产收入加保险补偿之和与绝产后补偿收入的结果比较看,其有失公允。
此种作法究其实质是以生产成本为承保对象,将以产量或收入为保险对象的限额变项,通过2007年吉林省度种植业保险试点的实践,且不论此种作法在理论上是否成立,虽然符合“低保障、广覆盖、保障再生产”并“更加惠农”的原则,由于其是生产成本为承保对象的低保费和以比例按限额收入为标准扩大基数的高赔付,加之政府与保险公司财力有限,在巨灾之年造成了政府难以承担、保险公司难以支付的两难局面。
第四种方式是以生产成本或收入为承保对象,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赔付的所谓“封顶赔付”方式。
此种方式虽然在保费厘算上有一定的理论支持,但此种方式的赔付做法容易造成保险公司坐享固定比例的费用、淡化保险服务,已不能称为保险方式运作,在平年得不到有效积累,巨灾之后不能实现投保农户得到再生产保障的保险目的。
综上,当前中国开展种植业保险,应在细化不同区域、不同品种的基础上确定适当的保险费率后,以第一种方式为主,渐进式推广第二种方式,舍弃第三种、第四种方式的做法,并通过商业险条款的不计免赔优惠原则,完善种植业保险条款,丰年之后降低农户保险费率,鼓励其投保积极性、保险公司增加偿付资金积累,依照保险大数法则原理健康、有序地在中国实现种植业保险的推广模式。
(二)组织方式
中国不同于美国从事种植业由农场主相对集中经营,也不同于日本的城乡紧密的一体联结,在中国,农险标的面广、分散,进行农业保险无论是在承保还是勘查定损、理赔时都离不开当地政府的支持,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熟悉农民情况,必须依靠县、乡、村政府的组织推动,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才能更好地为农民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四、结论
1.中国的种植业保险应在政府主导下,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作物强制推行以生产成本为承保和理赔内容的种植业巨灾保险,在此基础上再按照自愿投保的方式开展其它扩大保障保险产品,同时逐渐将农业保险的开展和农业政策优惠结合起来,促进、完善保障体系建设。
2.通过有效的试点总结和推广,探索出有中国特色的种植业保险经验和模式,结合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差异大的特点,以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为基点,再由国家制定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出台中国的种植业方面的保险立法,在填补不适用农业保险的《保险法》缺漏之处外,实现既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又增强其效力的种植业保险模式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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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