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新闻 专题报道 保险要闻 学术动态 海外保险 保险数据 地方保险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学会领导 理事会组成 组织架构 大事记
保险知识 保险案例 保险史话 法律法规 消费者问答
刊物 地方刊物 图书 文集 论文 课件
课题 征文 专题研究 保险史 奖学金 调查报告 教育培训
保险法司法解释中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卢克贞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河南郑州450008)
[关键词]保证保险;“不利解释”;代位求偿;重大过失 [摘要]在消费货款履约保证保险中,担保人应当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保险人只对债权人不能实现的债权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仍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根据订立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实际情况分别按照公平原则和级义利益原则进行解释;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死亡、逃匿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向保险人追偿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对投保人、彼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重大过失造成保险事故的,可以免除或者减少保险人的责任,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