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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风险的选择及其度量模型研究

汪祖杰(南京审计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9)

    [摘要]可保风险的传统理论是指不具有风险收益的“纯粹风险”,但此定义具有较多缺陷。可保风险还需要从实现成本、合同条款、法律原则来考察其供给条件。可保风险的内涵可以从产品经济为主到产权或服务经济为主的经济结构的演变过程加以界定。现代保险学要从金融与保险的融合角度研究可保风险的内涵和外延。可保风险原理对保险创新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可保风险;选择;度量模型
    [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08)06-0026-03
    Abstract:Insurable risk is traditionally defined as “pure risk” which doesn′t involve possibilities of gains. This definition, however, carries some defects because it neglects some important factors such as the cost, clauses and legal principles. As the product economy have evolved into a propertyrights based one or servicedominant one, we need to redefine insurable risk to catch up. This article points out that we should take “risk pooling” principle and “optimal insurance cost” model as the guidelines to decide whether a certain risk is insurable. As these two models will evolv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ntion and extension of the concept of insurable risk, they are valuable to insurance innovation.
Key words:insurable risk;selection;measurement model

一、可保风险的界定
(一)可保风险的定义
1.传统可保风险的定义
传统可保风险的定义认为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所谓“纯粹风险”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只有损失的可能而无获利机会的不确定性,而既有损失的可能又有获利可能的不确定性称为“投机风险”。换言之,可保风险不包括“投机风险”。然而,“纯粹风险”要成为可保风险还需要以下条件:损失程度较高、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损失具有确定性的概率分布、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风险单位、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中国保监会普及保险知识编写组,2006);其二是利益不相关。当两种证券的收益不相关时,投资者把资金分散于这两种证券上,可以有效地降低投资风险。这一原则得到了广泛运用,其中保险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保险公司同时对许多种事件保险,由于这些事件本身是不相关的,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并不高(胡代光,1998)。
2.传统可保风险定义的缺陷
第一,此定义是狭义的商业保险的可保性,无法适用于广义保险的可保性分析;第二,对风险形成的原因不明确。事实上,信息不确定性是风险的原因,事件发生的损失或收益的“波动性”是结果。所以,保险风险单从“损失”角度对其定义就是:由于事件发生信息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损失”围绕其“均衡损失期望值”的波动幅度;第三,该定义强调“风险的损失”而忽略“风险的收益”,没有区分“投机风险”和“投资风险”,没有包括“博弈风险”和“信息风险”等经营活动的“损失风险”,更未能涉及经营规模经济的“范围风险”。从而该定义与保险业务的现实发展脱节较远,现实的大量保险产品和业务都是与利益相关的风险,如何运用“衍生工具”进行保险“创新”成为疑难问题,使用该定义不利于保险创新;第四,“纯风险”无法与金融风险分析的基本原理相一致,“纯风险”的反面是“纯收益”。
(二)可保风险界定的原则
1.要区分一般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可保性
商业保险是一种具有经济效率的可保风险。商业保险的可保性从消费者角度是进入效用函数的可保风险;从企业角度(包括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是进入生产函数和成本函数的可保风险。特别要注意,从保险人角度看,保险合同是可保风险的供给,从而可保风险是指依据供给保险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效率的大小来确定保险的供给函数;从投保人角度看,可保风险是指依据消费保险的边际效用与边际支出来确定保险的需求函数。可保风险的均衡状态取决于保险供给函数和需求函数的一致性。
[作者简介]汪祖杰,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保险学会理事,现任南京审计学院金融学院院长。
2.要区别可保风险产品的公共性与私人性
社会保险属于公共保险产品,商业保险属于私人保险产品。显然,一般所讲的是属于私人物品的商业保险的可保性,社会保险的可保性应当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角度来确定。确定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可保性的经济分析模型是很不相同的。
3.界定可保风险的范围要考虑相应保险产品的社会价值基础
保险的社会价值基础是“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的伦理合作理念。所以,可保风险的首要前提是“合作保障”,社会保险的可保性在于其宏观经济管理功能和社会福利功能,商业保险的可保性则注重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安全性、流动性。在界定保险的功能时要注意可保风险的宏观与微观等因素的差别。
4.不同性质的保险主体、客体、媒体、监管体系也会影响可保风险的定位
商业保险的可保性是由保险公司、投保人、保单及其商业保险监管部门的性质决定的。所以,要区分影响商业保险的内生变量和外生变量。狭义的商业保险的可保性的内生变量是影响商业保险的需求和供给的经济因素。
5.可保风险的系统性与相关性
区分事件风险的系统性和非系统性是确定风险可保性的关键。最能确定可保风险的因素是风险形成的特殊性和非相关性。一般而言,系统性风险具有风险事件之间的相关性和非分散性特点。从而,保险产品无法也没有必要对对系统性风险事件进行风险分散。系统性风险不属于保险管理的范围;非系统风险事件的“独立性”、“特殊性”或“非相关性”属于可保风险的定义范围。但是,在实践中,可保风险的上述区分要辨证处理,事实上,在区域保险经营决策中,存在着较大的保险地区系统性风险分布不平衡状态,从而即便出现系统性风险,仍然可以视同为可保风险。
(三)可保风险的期权模型
在金融学原理中,描写风险分散化的模型及其规避风险的工具都可以用于描述保险的功能。保险合同实质上是最早的金融衍生品。第一,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远期和期货合同;第二,保险公司及其资金的运用是典型的基金运营;第三,纯粹保费是一种标准的期权费用,保险的赔付是期权合同的执行;第四,保险公司是金融保险工具和产品的生产者。因而,保险产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现代服务产品价值的创造者。
以下运用期权图示(见图1)来表示保险合同的损益,该图的特点是表示保险公司以及保单的赔付。从图1可知,保险产品的价值从保险公司角度看是其赔付损失,但是,从消费者角度看是其投保的收益,保险合同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对投保者签发的标准期权合约。
二、风险集聚与可保风险的存在性
(一)风险集聚管理的概念与数理模型
可保性风险的确定除了上述必要条件之外,还需一个充分条件,就是参加保险的数量及其风险的概率分布的状况。参加可保风险的数量越多,单个经济单位风险分摊的数量就会越小,从而保险人的损失几率就越小,保险的功能就能够更充分地发挥作用,可保风险的波动性就越小,直至风险消失,从而保险合约的效率性越强。
图1保险标的期权损益图
描写可保风险的“合作性”及其风险分散化的模型是“风险集聚安排”理论。该理论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参加保险的人同意集聚其资源,平均分担和支付风险损失,即所谓的风险分散化;第二,参加风险集聚的人数越多,每人分担的风险越小,从而风险的概率分布会由刚开始的“偏态分布”逐步趋于“正态分布”,当参加的人数趋于正无穷的时候,“正态分布曲线”将转变成为“既定风险”的垂直线。
这两个结论分别来自数理统计分析中的两个理论:大数定律和中心极限定律。
大数定律用于描写风险分摊。设Xi为风险集聚安排中某一参加者的损失,i=1,…,N(这里,N等于参加人数)。假设对所有的i,Xi的期望值等于μ,Xi的标准差等于σ(每个参加者具有相同的损失期望和标准差)。那么,对于任意小的数ε>0,当N→∞时,有:
P∑N[]i=1Xi[]N-μ>ε→0
方括号里的数值是集聚的平均损失减去每个参加者的损失期望值的绝对值。公式说明,当N趋向正无穷时,风险集聚安排中每个参加者必须支付的平均损失与期望值之差大于一个很小的数ε的概率趋近于零。简言之,当N不断变大时,平均结果将不断接近于期望值。
中心极限定律用于描写风险波动。与大数定律类似,当N很大时,平均结果的分布近似于一个正态分布,其均值为μ,标准差为σ/N。因此,随着N的增大,平均结果的分布更加对称并接近正态分布。因此,不论每一个参加者的个人损失分布怎样的不同,从总的情况看,参加风险集聚的人越多,风险集聚的总体风险分布将趋近于正态分布,平均损失的标准差也将呈现下降趋势,当参加的人数无限大时,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
讨论风险集聚效应还要注意可保风险损失之间的相关性的影响。只要事件损失不是“完全正相关”,风险集聚安排就可以降低每个参保者的风险。但是,与损失是独立的(不相关)的案例相比,损失正相关的保险集聚安排对风险的分散程度要小一些。
(二)可保风险的主体、客体的存在性
1.保险公司的存在性
通过保险公司,风险集聚安排不仅可以降低可保风险,而且还能以较低的成本进行风险集聚安排。风险集聚需要大量“交易成本”和“信息收集成本”,保险公司就可以通过其专业化的功能,以较低的管理成本而成为风险集聚安排的主体。保险公司存在的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集聚风险安排会发生以下成本:分销成本,即市场营销和确定保单协议调控所发生的费用;承保成本,即对参加集聚风险的成员的评估费用;理赔成本,指对索赔过程监督管理的费用;信息收集成本,即收集参加集聚安排的参与者的相关信息的费用。第二,保险公司是减少集聚安排成本的经济组织。如果没有保险公司,让参与风险集聚安排的人“直接交易”,彼此之间签订保险集聚合约,假设共有N位交易者,则需要签订N(N-1)/2份合同,费用巨大。如果存在保险公司,采用“间接交易”方式,则仅仅需要由保险公司与投保者之间签订N份保险合同,从而节省了大量的集聚风险安排的各类费用支出。
2.保险利益的存在性
比较以下有无保险公司情况下的投保人的损失状况。如果风险承担人“风险自留”,则其风险损失支付为一条风险和损失支付同方向变动的直线(见图2)。
图2风险自留情况下的风险损失
图3购买保险后的风险损失
图2表明,由于没有购买保险,风险承担者从原点开始就暴露在损失风险之下。但是,如果风险承担者购买了保险,则风险损失在保单有效期内就由该客户与保险公司共同分担风险损失的支付数量。
图3中OA为投保者自留风险部分,A点的右方为保险公司支付的风险损失部分,这时,客户仅仅支付保费而无需支付风险损失了。所以,比较而言,参加风险集聚的投保者,如果通过保险公司进行风险集聚就可以使自己的风险损失限制在有限的保费支出上,并获取无限的防损支出额。
3.保险合同的存在性
应当指出,保险合同的存在性指的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所签订的保险合同能否生效以及保险合同执行的条件是否成立。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与可保风险是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可保性的内容包括可保标的、可保价值、可保利益、可保性质和可保证明等。影响保险合同有效性的因素包括:第一,风险可保性因素——保费附加、逆向选择、败德行为;保险合同条款和法律原则。影响保费附加的因素主要是保险管理成本和资本成本。保费附加成本与保险需求反方向运动。由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保险合同的事先需求看,高期望损失的客户希望购买更多的保险,低期望损失的客户会趋向于较少的保险需求,从而逆向选择限制了低期望损失客户的风险可保性。道德风险是保险合同签订之后,投保人“事后”降低“减损动机”的行为。这样就增加了保险人激励和监督投保人败德行为的成本,保险合同通常只包含不完全的风险转移,从而道德风险抑制了保险的供给。第二,对保障进行限制的合同条款。这是从限制保险范围以及保障数量角度限制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免赔条款、共保条款、保单限额、比例分担和超额分担条款、除外责任条款、补偿型合同和定值合同、财产保险中的足额保险等。第三,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有效执行可以减少合同成本;可以保证个人合同的执行和以较低的成本解决个人合同之间的纠纷。
三、可保风险的界定与保险创新
(一)可保风险是保险学的始点范畴,也是贯穿整个保险学体系的一条主线
可保风险是保险生产、交换、消费和分配关系的基础,可保风险界定了商业保险公司所生产的保险产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合理内核。从保险机构在“风险集聚安排”中的职能看,保险公司通过保单合同及其相应有效组织和经营活动,实现了“风险集聚安排”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小风险的保险目标,所以,保险公司事实上是个生产最小可保性风险安排服务产品的生产机构,其生产产品的质量标准就是以最小成本生产了最小可保风险的可保合同或是最优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保险商品。据此,保险产品的交换和营销也就是对社会提供了最优的最小可保风险服务。从可保风险产品的消费和分配来看,最小可保风险产品的确定提供了减损和防损的明确范围,从而提高了社会的经济福利,保险机构和保险产品参与并促进了国民收入的不断增长。
(二)可保风险与“大保险”
可保风险的界定区别了分散和转移风险的“保险”方式和其他“金融”方式。所谓金融是指货币、信用和利率的集合。同理,所谓保险就是指保单、信用和保费的总和。金融和保险之间的共同点就是“信用”和“风险安排”。现代金融业务与经营管理实质就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风险管理”,所谓“金融经济学”就是关于风险——收益的组合与安排的理论结构,所谓“保险学”就是关于“纯粹风险”——“风险集聚成本”的组合与安排的理论结构。由此可见,金融经济学的目标重心在分析“收益”,而保险经济学的重心在分析“损失”。这是这两种“风险管理”的根本区别。所以,现代风险管理的金融理论有向“大保险”概念发展的趋势,凡是重心在于分析风险“损失”的理论与方法可归结为“保险”范畴;凡是强调风险“收益”的理论和实践的思想框架,都可以归结为“金融”范畴。现代经济的最大特点就是“信息不对称”,所以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的金融方法都具有“保险”特点,从而现代金融的实质是风险、货币、信用与收益的组合。所以,现代可保风险原理正在向“大保险”方向扩展,由单纯考察“损失支出”转向“损益收支”的可保风险理论。
(三)可保风险概念与保险学说的演变
传统的保险学说主要是“损失论”或“非损失论”。焦点是以“损失”或可保风险作为保险学存在的根源。但是如若从“大保险”角度看,保险学说恐怕要进一步引入收益范畴,形成“损益保险论”的新学说。迄今为止,把经济学说引入保险学理论的著作极为稀少,所以,如何把经济学的思维方法引入保险学说也是保险理论创新需要很好思考的课题。
(四)可保风险的界定与保险市场创新。
现代金融市场正在向“全能金融”或者“混业金融”发展。现代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正在向组织“集团化”、业务“分散化”、范围“国际化”发展。所以,如何界定在“银保合作”、“银证合作”、“证保合作”中的风险类型和适用边界已成为现代金融理论与实践必须研究的现实需要。当前,银行与保险都有向货币市场基金功能和业务发展的趋势,研究银保——基金合作中的风险产品类型和结构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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