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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改之后寿险公司运营对策
陈湘 林永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保监会当初确定的13个修改重点中,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问题被列在首位,这个问题也是多年来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
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根据保险合同生效的新规定,保险合同核保通过即生效,不再以交付首期保费为生效条件。该条件明显有利于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公司面对以下三点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