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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融不必赔就是了》一文的质疑

李玉泉

    《保险研究》1994年第5期刊登了程旭撰写的《通融不必赔就是厂》的文章(以下简称“程文”),读后深感疑惑,特提出以下问题,以就教于海内贤达。
    一、自杀的概念。“程文”主张“一般而论,白杀分为故意自杀和过失自杀两种情形,严格地说,保险意义上的自杀是故意自杀。”我认为自杀是一个法律概念,指行为人自己剥夺其生命的行为。它必须具备主客观两个构成要件:主观行为人须具有剥夺自己生命的故意;客观上,行为人须实施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而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顶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轩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状态。因此,根本不存在所谓的“过失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