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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保险企业对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王浩

    物价部门对兰州市保险公司保险费率检查中,查汤理的铁路货物运输险,部分费率超过规定,多收保身12万多元,检查后全部收缴。对其处理,开始不能葬,因为办理的铁路货物运输险。如铝锭、硅铁。几年已险赔付率高达20.4%多,因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调高了保险费率,并订立了合同,这其中忽视了保驴率必须经人民银行审定批准,未经批准,保险企业植自更改保险费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I项规定“违反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据此认定保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费率合同是无效经济合同。物价部门处理是有依据的,由此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严执行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