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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案例谈《华沙公约》下空运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徐新铭
国际间关于航空运偷的法律关来,主要是根据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精某些砚则的公约》(下称《华沙会约})以及1955年9月18日在海牙修订的关于该公约的议定书《1955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以下称《海牙议定书》)来调整。 我国于1958年与1979年先后加入了这两个公约,因此,毫无疑问,我国任何航空公司在国内承办的国际运输必须按照上述两个公约精神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