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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险追偿工作的现状与建议
石兴 徐亦飘
一、追偿工作存在的问题 追偿是指财产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损失并取得收货人签回的“收据及收益转让书”后,根据相关法律、运输契约和国际公约等,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工作。我国《保险法》第4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这样从法律上就赋予保险公司一项经济权利。然而,追偿工作在我国保险业发展中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其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较多的保险公司不论案件是否涉及第三者责任方,大多赔付后结案归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