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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与张淑珍及王尧同志商榷
周永生
保险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这不仅足一个涉及具体保险合同能否生效及何时生效的重要问题,而肚是关系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入依据什么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以及司法部门依据什么对保险合同纠纷进行处理的重要问题。因此,笔者对《保险研究);在1996年第1期发表的张淑珍同志所撰(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以下简称:张文),以及第3期发表的王尧同志所撰《论保险合同的要式与不要式及其他形式》(以下简称:王文)两文中的有关论点、论据,着实不敢苟同或不敢完个苟同.所以提出以下商榷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