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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形式的几个理论问题

武汉大学保险系主任教授 魏华林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独立存在的客观事物,表现为一种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体。如果说保险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形式则是他们采用的确认这种共同意思表示的载体。没有一定的保险合同形式,保险合同内容的公示性就难以表现出来并为他人所知晓。不仅如此,在当事人一方否认保险合同内容,而又缺乏相应的证明材料时,该保险合同就难以发挥媒介保险商品流转的功能。在这个意义上,保险合同形式的意义并不亚于保险合同的内容。为此,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形式作出了专门条文规定。准确理解这些条文,对于指导保险实践,维护保险法的尊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