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新闻 专题报道 保险要闻 学术动态 海外保险 保险数据 地方保险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学会领导 理事会组成 组织架构 大事记
保险知识 保险案例 保险史话 法律法规 消费者问答
刊物 地方刊物 图书 文集 论文 课件
课题 征文 专题研究 保险史 奖学金 调查报告 教育培训
海峡两岸海上保险的委付制度之比较
安丰明
委付制度是指海上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而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义务转移给保险人的一种制度,它为海上保险所独有,因为海上保险标的物,有时虽非全部损失,但却与全部损失无异,或虽为全部灭失,却无从取得证明;或虽能取得证明,但其手续过于繁杂。因此法律为便于实际操作,均视同全部损失,但被保险人要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义务委付于保险人,而取得全部保险金额的请求权。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就海峡两岸大陆海商法与台湾海商法中关于海上保险的委付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备完善我国大陆海商法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