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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保险法》中关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的规定
陆荣华
保险作为转移风险的一种手段,有时会被利用来进行投机,谋求不当得利,故各国《保险法》都规定,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我国也不例外,并在《保险法》第11条中作了同样的规定。此外。《保险法》第39条还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