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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方贤明

    第二十九条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   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达延其原保险责任。

    法理解释
    本条文共三款,其实质是规定了再保险合同的各方与原保险合同各方的关系。
    再保险合同是再保险接受人与再保险分出人之问就双友的权利与义务所订立的合同。这一个合同关系是独立于原保险合同而存在的,似它又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而成立的。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将自己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危险转嫁给再保险接受人的一种合同行为二在这个关系中,他是再保险分出人可以说,没有原保险就没有再保险。虽然,再保险的实质性内容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但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不同之处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