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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制定新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近日,中国保监会将今年1月发布的《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的四个配套文件《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和《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的征求意见稿下发给各保险公司,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这四个文件是《指导意见》系列配套文件的一部分,其他配套文件也正在制定中。参与起草这些文件的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指导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制定,其主要目的就是促使保险公司在内部建立严格的管控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再单纯地依赖监管机构对其市场行为的监管,从而使公司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独董可以直接向保监会报告 据介绍,目前国内已有十几家保险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共有40余名独立董事。一些尽职尽责的“独董”在公司发展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也有部分“独董”由于产生程序的不规范,发挥作用不充分,成了“摆设”。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肯定了独立董事制度的积极作用,并要求独立董事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能够发挥真正的作用,“切实维护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或其他与公司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 《管理办法》在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选举和罢免程序,职权、义务和保障,考核和监督等方面做出严格规定。 《管理办法》注意到了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规定“独立董事就职前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就其独立性发表声明,并在声明中承诺勤勉尽职,保证其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如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被撤消,“保监会将在指定的媒体上给予公布”。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召开仅有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对公司事务进行讨论”;“有权就可能损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且,“独立董事应每年向股东大会提交尽职报告”;“公司应将独立董事尽职报告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让关联交易更阳光 保监会有关人士介绍说,随着运用渠道的拓宽,资金投向多元化,关联交易也会逐渐增多。正当的关联交易,将有助于公司节约成本;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将损害其他股东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出台的。 《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股东和董事回避制度,内部审计监督,信息披露,处罚办法等内容。”“已设立独立董事的保险公司,其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以及对被保险人权益的影响发表书面意见。” 《暂行办法》的目的就是让关联交易更正当、更公允、更“阳光”。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 建立三级风险管理体系 与前两个《办法》不同的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和《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采用了“指引”的模式。保监会有关人士解释说,如果保险公司不按照《指引》执行,需要作出解释。这样的目的也是为了鼓励公司采取更好更先进的方法,鼓励创新。 《风险管理指引》中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由保险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直接领导,以风险管理机构为依托,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与各个业务部门紧密联系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即三级风险管理体系。 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保险公司对风险管理都十分重视,但在具体体系上不尽相同。《风险管理指引》就是要加强董事会对风险管理的监督,凸显风险管理在公司运营中的重要性。 保险公司将设立审计责任人 保监会有关人士认为,现在公司的内部审计体系,独立性不强,地位不够重要,对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作用不够有效。《内部审计指引(征求意见稿)》就是促使保险公司“建立独立垂直、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指引》要求,“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最终责任。” 《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并且“设立审计责任人”。 从国外经验看,内部审计体系对公司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指引》能够有助于保险公司树立内部审计体系创造价值的理念。(中国保险报 2006-09-01) 保监会孙建勇谈保资入市路径 抓好资金长短期投资 “(保监会)要将继续逐步提高对股票投资比例,也将继续增加保险业投资股市的主体,同时要进一步扩大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规模。”中国保监会资金运用部主任孙建勇如此展望保监会调整政策、扩大投资空间的三个方面。 孙建勇把入市的保险资金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资源配置,一类是属于交易收益类。简言之,配置类资产就要取得长期稳定收益,而交易类,则是要取得短期收益最大化。就目前情况看,保险资金长短期投资两手都在抓,而且两手都很“硬”。打新股、网下配售、网上申购、投资债券、涉水二级市场…… 上半年,保险资金在证券市场可谓翻云覆雨,不亦乐乎,而“交易收益类”投资平均超过10%的成绩无疑让各方都很满意。据保监会统计,今年上半年,投资于上市股票的保险资金达到402亿元,比年初增长186%,占全部投资的2.75%,比年初增加1.62个百分点,尤为瞩目的是,其投资收益率超过10%。孙建勇表示,保险资金调整了直接入市与间接入市的比例,在整体入市资金大幅增加的前提下,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占比有所下降,总金额为782.68亿元,比年初下降29.30%。其中,鼓励增持股票型基金的投资。在此投资策略下,上半年保资投资基金的收益率也超过了9%。 “证券投资基金(占比)下降与资本市场的变化有关,保险公司会根据市场变化、投资偏好和风险控制能力调整资金投资方向。”保监会资金运用部制度处处长曹德云说。而这无疑也是以追求短期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交易类”资金最显著的特征。“(保监会还将)扩大参与主体,在过去重点公司投入的基础上,允许一些中小公司参与股票投资。”孙建勇表示。 “如果不出现突发事件,预计到年底,整个保险行业的投资收益率能够超过4%。”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1世纪经济报道2006-08-30) 保监会高艳:信托原理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中国保监会资金部副主任高艳日前在“信托业发展与风险防范高层研讨会”上就信托制度对保险资金运用的作用和意义谈了她的看法。她认为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精神内核引导下,信托制度已逐渐演化为一种普遍的理财制度安排,在我国保险、银行、信托、证券的各自业务中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金融市场资产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高艳说,信托制度赋予信托财产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破产隔离保护,使得信托财产能够免受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与信托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之间存在的复杂债权债务关系影响,同时,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采用分别管理、分别计账的原则,这对于保障委托人的意愿和受益人利益的实现是非常有效的。 在保险资产管理业务中,这种信托制度原理正得到广泛的运用。保险投资连结险、分红险、企业年金第三方资产委托管理中就具有广泛的信托关系,并据信托制度原则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职责和法律关系,形成专业分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和问责机制。可以说,信托制度原理已成为理财市场的理论基础。 高艳指出,保监会出台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就是一个运用信托原理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典型例子。这个管理办法从设计上解决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由谁来投、投什么和怎样投的问题,并将风险控制基础建立在各个当事人之间互相制约、相互监督的制衡机制上。 一是为我国金融资本投资不动产领域提供了新模式。《办法》从投资者角度,确立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的制度安排,从机制上保障保险资金安全。 二是具有资产隔离功能。利用信托关系,强调了投资计划财产的独立性和破产隔离功能,维护了投资计划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是放宽了受托人限制。符合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都可以作为受托人,通过投资计划形成信托关系,将信托机制引入资产管理行业。 四是设立独立监督人。协助受益人监督投资计划和项目运营情况,为委托人、受益人及时了解投资情况提供了专业信息,也为监管机构对投资活动进行全程监管创造了条件。这些举措标志着保险资产管理通过信托制度原理,由内部管理模式,逐步向开放性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模式转变。 建设良好的信托环境。高艳认为,从当前金融保险的发展趋势看,信托制度原理将会得到更广泛的运用。因为在朴素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精神下,信托与委托的业务空间将得到更广泛的拓展。但从现实的信托原理的使用上看,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我国信托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的《信托法》虽明确了信托制度,但该法是属于信托行业的机构法,而非信托制度法。现实经济活动中,信托原理普适于各类金融行业的理财业务,需要建立更广泛意义上的非信托行业的信托基本法或信托制度法。 我国信托登记制度需出台。由于股权、债权、产权等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至今未出台,实践中无法办理信托登记手续。这使得信托计划的设立缺乏法律效力和法律明确认可的财产过户登记。给机构投资者投资信托计划带来法律障碍,也使信托业务本身受到影响。 我国信托文化还需要建设。信托制度原理本身就具有净化金融环境、塑造诚信文化的功能。从原理上看,受托人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应承担法律的规定,这可以促使信托财产得到有效的管理和运用。但实际上,我国金融领域失信事件时有发生,委托人的利益常常受到侵害。这就需要从公司治理、信托法律及信托文化等多方面着手,进一步建设诚信环境。(证券日报 2006-08-28) 保监会否定两高管任职资格 8月28日,中国保监会在其网站上公布的两则公告称,不核准李春的拟任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郭涛的拟任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审查请示。据了解,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未获保监会核准,这在今年还是第一次。 按照保监会的批复,李春的任职资格被驳回的理由是,其在平安人寿上海分公司任职期间,曾因万能险业务违规被上海保监局责令撤换。但平安人寿在申报李春拟任该公司副总经理的材料中,并未如实说明其奖惩情况。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对李春拟任平安人寿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不予核准。 据了解,2004年7月,李春由平安人寿西区事业部副总经理调任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去年10月,由于其所在的上海分公司发生万能险误导事件,保监会责令上海保监局严查,李春被建议调离上海。次月李春离任而去,转任平安人寿中西区事业部总经理。 而在关于郭涛的批复中则称,经审核,郭涛不符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有关要求,不予核准郭涛的董事任职资格。 据了解,《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能胜任工作所必需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记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担任保险公司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经济、法律、财会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中国保险报 2006-09-01) 保监会与国家环保总局将合作 近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要负责人带领有关同志赴国家环保总局,就加强环保与保险合作,推进环保领域相关责任保险发展等问题与该局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进行深入座谈。双方就下一步联合开展有关工作达成初步共识。(中国保监会网站 2006-08-28) 《保险大讲堂》开讲 由中国保监会主办、中国教育电视台《保险中国》承办的《保险大讲堂》,8月27日在北京启动。据了解,《保险大讲堂》是国内第一档大型保险电视普及节目,旨在通过电视讲坛的方式,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普及保险知识,树立中国保险业诚信形象。 担纲27日《保险大讲堂》的主讲人是保监会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周道许和永安保险董事长张文元。他们分别就《中国保险业的历史、现状和未来》、《保险诚信》和《保险文化》作了讲演。 据介绍,《保险大讲堂》全部教程共60讲,每讲50分钟。担纲《保险大讲堂》第一阶段15课时的主讲人为保险业内领导和专家,主讲内容侧重于宏观和理论,第二阶段45课时的主讲人为“海选”投票产生的保险业从业人员,主讲方向为保险入门和保险实用。(中国保险报 2006-09-01) 首部《保险知识学习读本》面世 由中国保监会政策研究室组织专家力量编写完成的我国第一部保险知识普及读物——《保险知识学习读本》已正式出版。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拉开了保险业开展保险知识普及工作的序幕。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宣传偏重于公司形象宣传和产品推介,忽视保险知识的普及工作。从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政府在普及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意识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 今年6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在全社会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研究和掌握保险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对保险事业的领导和管理,使全社会充分认识保险的功能和作用,自觉利用保险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有别于一般教科书、理论专著的写法,《保险知识学习读本》此次在编写上全部采取问答的形式,针对性地解答了领导干部及广大群众关心和需要知道的有关保险知识的问题,在解答过程中还配以专栏形式介绍了国内外最新的保险理论与实践发展,如“各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面面观”、“巨灾事件中的保险”、“世界银行提倡的养老‘三支柱’”、“保险经纪人与奥运保险”和“我国保险公司的集团化趋势”等专栏。
(上海证券报 2006-09-03) 深圳保监局发布投保新商业车险多项提示 为保障深圳市民的合法权益,8月28日,深圳保监局向社会发布了关于投保新商业车险的多项提示。 深圳保监局人士表示,交强险实施后,新商业险的革新,使深圳车险条款费率统一的格局被彻底改变,车险市场出现巨大变化。为了进一步促进车险市场公开、透明,提高车险经营的诚信度和规范度,以及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监管部门特别向深圳车主提示,在投保过程中以下几个重要的注意事项: 一是新商业车险属于自愿选择。据了解,新的商业性车险产品与原来有较大变化,消费者务必认真阅读条款费率,自愿选择投保。由于与交强险相配套,新车险产品的条款、费率与原来出现较大不同,同时各家保险公司车险产品之间,尤其是附加险部分,也存在较大差异。 二是警惕个别保险从业人员在销售车险产品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有一些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员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规开展业务。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擅自提高费率,该给投保人费率优惠的不提供优惠;二是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费率,给不符合优惠条件的投保人提供费率优惠,赠送与车险产品无关的利益等;三是擅自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如随意变更保险条款规定的免赔条件等;四是商业贿赂,特别是在开展团体车等大单业务时,账外暗中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非法利益等。 深圳保监局提醒车主,按规定,新商业性车险费率必须按照规定的优惠系数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人给予费率优惠,但所有费率优惠总和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30%。(证券时报2006-08-28) 江苏和山东两省探索治安保险发展模式 目前江苏和山东等省份正在积极探索治安保险发展模式。 治安保险是在各级地方的统一领导下,以社区(或行政村)和保险公司为主体,由综治部门协调,组织居民交纳一定治安管理费,部分作为保险费交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担居民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另外一部分作为加强治安管理、充实保安队伍、解决保安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经费。 江苏的运作方式是按“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参与”的原则,以行政村为单位,以村委会为投保人,统一编制投保清单、收取保险费,向保险公司集体投保。出险后,被保险人通过投保人(村委会)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每个村指定一名分管治安的村干部为保险联系人,保险公司也指定专人与该村挂钩,保持业务、理赔的对口联系。而在山东,省综治委和山东保监局已联合发文,全面推广治安保险。目前,已经扩展到烟台、枣庄、济南等市。从保费规模增长来看,今年1~6月,该省治安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316万元,首次突破300万元。尤其6月份,保费收入142万元,相当于前5个月总保费的64%。而2005年底以前,全省各地各年度“治安保险”累计保费收入仅75.8万元。 而在产品创新方面,山东省一些地区推出了针对专业市场的“专业市场治安保险”、针对城区门面店的“沿街门店治安保险”和提出“治安双保”的概念等。(第一财经日报200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