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新农村:保险业的六大变局
“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和谐”,这无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要实现的目标。然而,在实现这个目标的道路上,确实还存在着许多阻力、干扰、困难和障碍。例如:
人类生存之本的粮谷等农作物的种植和养殖,从春种到秋收,生长周期长,且面临种种自然灾害,任何一种灾害都可能导致农田颗粒不收,养殖“全军覆没”;
农民赖以生存的房屋、土地、农具、粮草,一场火灾、水灾,就会使农民住无定所,食无来源;若外出打工赚钱、经营商品副业,就又增加了意外伤害、雇主责任、公众责任等风险,对抗风险能力极弱的农民来说,任何一次风险事故都可能将他们“置于死地”;
还有医疗、养老和教育等,这已成为农民最大的后顾之忧,因病致贫、因老返贫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也引发了许多家庭不团结、社会不和谐、计划生育难落实等一系列问题。没有“铁饭碗”的农民十分渴望能够吃下“定心丸”……
化解上述风险和矛盾,尽管有许多办法,例如:政府救济、社会捐助、干部调解等等,这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最好的办法还是引进保障机制,将在城市比较发达的保险业延伸到广大农村。事实证明,农业发展需要保险支持,农民致富需要保险“壮胆”,农村和谐需要保险保障,生活安定需要保险作靠山。总之一句话:要建设新农村,保险必须积极跟进。反过来说,没有保险的保障和配套服务,新农村建设是不可想象的。
提出保险进农村,不仅要解决人们对保险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的认识问题,还要解决如何通过有效的方式保证保险真正进农村和为新农村建设服好务的问题。根据农村风险的特点和当前农村保险发展的状况,保险往农村跟进,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综合协调各方面力量予以推进的原则,促成六大方面的变局:
一、在推进方式上,变完全的市场化、自由化运作为建立“政府推动、财政补贴、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三农”保险发展长效机制;
二、在险种设计上,变将现成的“农险”保单销售,为“量体裁衣”开发适合农民需求、具有可保利益、符合农民消费能力和消费偏好、通俗易懂、投保和理赔简便的保险产品,改变一个险种、一种保单的繁琐类同现象,按大的项目类别设计综合保单,变挑险种单保型为“一揽子”综合型;
三、在销售方式上,变坐等上门为服务上门,变单纯依靠保险业务人员销售,为主要依靠专业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和基层村干部代办,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
四、在承保方式上,变单保型为统保型。即:把一家一户一人作为承保单位变为以乡镇、厂矿和村屯作为承保单位,保险公司操作由“条条”单保改为“块块”统保;
五、在保费来源上,变农民自筹为多渠道筹集,要在当地政府主持下,配合有关部门从财政灾情减免款、民政扶贫救灾款、乡村公益金等多方面筹集,保险费可单独核算,政府与保险公司可收益分享,风险共担;
六、在防范灾情和办理赔偿上,变消极赔偿为积极预防,保险公司要协助政府和农民群众掌握农时季节和自然变化情况,搞好防灾防损,积极预防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提供更加专业和便捷的保险服务”。要充分发挥保险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引入保险中介机构尤为重要。
首先,引入保险经纪人机制,发挥保险经纪人专业技术优势,是确保保险进农村的有效途径。在保险服务于新农村建设中,保险经纪人除了可以帮助销售各家保险公司的个性化产品外(每个保险公司只能销售本公司的产品),还可以在政府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支持下,根据“三农” 需要,进行产品创新和体制制度创新,推出适合需求的险种,协调各保险公司搞好对“三农”的统保、共保、再保险的安排,以及防灾防损,协助受损农民办理索赔等。这样,不仅解决了保险需求方面的矛盾,也可有效地避免在一个乡、镇,各家保险公司都去设机构、抓业务,造成资源浪费、成本上升的现象。同时,也可以防止“挑肥拣瘦”、打“价格战”等恶性竞争局面在农村保险市场上出现。
其次,要保证“三农”保险的广覆盖面、高承保率,大力发展农村保险代理人队伍十分重要。要针对农民看中乡情亲情的特点,建立农民信任的农村保险服务网络、销售渠道和营销队伍。要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保险代理人资格授予制度,培养一支道德水平高、业务能力强、诚实守信、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农民认可接受的保险代理人队伍。
(中国保险报2006-08-30)
保监会周道许:论保险与创新的关系
在今年1月9日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国家主席胡锦涛高瞻远瞩,号召全国人民建设创新型国家,以开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这标志着创新将成为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正如经济学家熊彼特在论述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趋势中所阐述的,植根于经济社会机体的创新是个“创造性毁灭”的过程,是一柄难以驾驭的双刃剑。创新可能带来高额的收益,使我们品尝经济社会飞跃的甘泉;创新也可能带来大量的风险,使我们费尽艰辛而一无所获。实现创新收益与风险的合理匹配,保证集中的收益和分散的风险,是发挥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用的关键。保险具有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恰恰可以有效地转移创新风险,免除创新的后顾之忧,从而有利于更快更好地建设创新型国家,积极有序地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体说来,从货币市场创新、资本市场创新到政府监管创新以至建设创新型国家,保险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保险与货币市场创新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长期以来,我国保险、货币和资本市场基本处于相互分割状态,缺乏协调和沟通。这为政府监管和宏观调控造成了很大的困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创新也层出不穷。这两个市场的创新必须沿着正确轨道运行,才能维护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良性秩序,顺畅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保险可以为这两个市场的创新保驾护航、推波助澜。
我国货币市场的创新面临重要机遇,保险资金注入货币市场极大地推动了这一进程。首先,保险资金注入货币市场增加了货币市场的供给,活跃了货币市场的交易,也对货币市场的工具和组织创新提出了更高要求;其次,保险资金注入货币市场增加了市场交易主体,促进了货币市场的竞争,推动了货币市场工具的创新,进而提高了货币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各个市场主体也必须立足创新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更快更好地发展。最后,2005年以来,我国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汇率形成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也多次调整利率,这就造成利率和汇率更大范围的波动,使得保险市场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保险资金注入货币市场一方面为保险业开发规避利率和汇率风险的金融工具提供了机遇,一方面也参与了利率市场化进程,有助于形成货币、资本和保险市场的良性互动,有效发挥国家货币政策的效力。
保险与资本市场创新
国务院日前颁布的23号文件指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投资比例,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这些意见可谓高屋建瓴,为我们理解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互动提供了深入分析的思路。2005年我国保险资产占金融资产的比重约为3.8%,而发达国家保险资产占金融资产的比重一般在20%以上,这说明我国保险资产在金融资产中的比重亟需提高。但是截止2005年底,我国保险资产占居民人民币储蓄余额的比重达到11%,保险已经成为消费者规划终生收入和消费的重要渠道;保险公司持有国债3588亿元,金融债1785亿元,企业债1208亿元,证券投资基金1099亿元,已经成为资本市场上不可或缺的机构投资者。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发挥专业投资者的优势,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添砖加瓦,最终促进资源向边际生产率较高的领域转移,提高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目前,资本市场创新的新趋势为保险业参与资本市场创新提供了新契机:
一是资本市场组织从分业经营转向综合经营。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世界各国金融综合经营的兴起使得资本市场的参与机构、资金结构和监管方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金融综合经营使得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界限日益模糊,也使得统筹兼顾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发展的要求日益迫切。银行业一直是我国金融资源配置的主体,保险业和证券业则相对滞后。这种畸形结构使得金融业结构失衡、效率低下,抑制了金融结构的优化。对于现阶段处于转型期的我国来说,社会经济风险不断扩大,作为金融业一大支柱的保险业能否在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中发挥“推进器”和“稳定器”的作用,建立健全能够稳定金融结构的保险体系,是顺应综合经营趋势、完善资本市场组织的必要前提。
二是资本市场投资工具从基础工具转向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工具是20世纪70-80年代全球金融创新的产物,是在传统金融投资工具股票、债券和投资基金的基础上衍生而来。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不仅打破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传统界限,而且极大地拓展资本市场的功能:资本市场既是融通资金的市场,而且是规避风险的市场。而规避风险正是保险的基本功能之一,所以保险产品的推陈出新可以促进金融衍生工具的蓬勃发展,同时减缓甚至化解重大的投资风险。
三是资本市场融资模式从融资证券化转向资产证券化。融资证券化指传统的发行股票和债券的直接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则指对信贷资产进行技术处理和市场交易,并通过向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最终实现融资的目的。资产证券化实质上是对已有信用关系和存量资产的重新组合和优化,可以极大地提高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保险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资产的证券化必将有助于金融资源快速、有序、合理的流动。
四是资本市场结构从主板市场转向二板市场。二板市场的蓬勃兴起为中小型企业创造了上市的机会和场所,为高科技产业提供了孵化器。大型企业的垄断力量可能阻碍创新,而中小型企业正是创新的市场主体。保险在促进中小企业的创新中可以发挥如下作用:保障企业不因创新失败遭受重大损失,转嫁科技创新带来的潜在民事赔偿责任对企业的负面影响,从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优化高科技投资环境、改善对高科技企业的金融服务以及提供对科技创新的有效需求,从而优化科技创新的外部环境;为各种创业投资公司提供资金,并作为机构投资者改善资本市场资源配置,促进资源向高科技企业流动。截止2005年底,我国保险公司间接和直接投资股票市场846亿元,其中较大部分受资企业都是科技创新的生力军。它们为我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也为资本市场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保险与政府监管创新
经济学强调“看不见的手”原理,认为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效率最高,而政府的过度干预则容易扭曲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造成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因此,政府的角色只是“守夜人”,即为市场机制的运行提供制度条件,并克服可能的市场失灵。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国纷纷对政府监管模式进行创新,其主要趋势就是在遏制重大经济社会风险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最大程度地避免监管对市场活力的损害。在金融监管领域中,这一趋势突出表现为保监会、证监会和银监会的行业自律性监管。
保险功能的充分发挥可以稳步推进金融监管创新。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必然带来市场自身所固有的风险,而且在金融市场从分业经营转向综合经营的情形下,潜在的风险隐患更是层出不穷。在分业经营下,同类金融机构运作方式大同小异,所产生的风险性质基本相同,金融监管部门可以相对简单地设计管理标准和监管程序,从而有效地控制风险。而在综合经营模式下,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边界逐步淡化,金融机构内部交易渠道大大拓展,任何一个业务部门的严重失误都可能导致整个金融机构的严重亏损甚至倒闭,造成金融市场的动荡和社会心理的恐慌。因此,让市场机制顺畅运行而又不致诱发重大经济社会风险就对市场导向的金融监管创新提出了挑战。保险的风险转嫁功能可以有效化解市场风险,为金融监管创新免除后顾之忧。
保险监管创新本身也是金融监管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六大以来,保险监管不断创新,保险业逐步确立了以监管促发展、防风险的监管理念,初步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整体偿付能力充足,没有大的系统性风险,为保险监管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从西方发达国家来看,其保险监管模式创新除了适应金融市场综合经营的需要从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转变之外,还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以此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以此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从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以顺应保险监管机构稳定、效率和目标的多维目标;同时大力提高保险信息公开化和保险监管法制化。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从本国国情出发,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从如下几个方面改革现有的保险监管模式:一是明确保险监管的范围。国务院23号文件提出要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因此,应修改《保险法》中仅监管商业保险行为的局限性,扩大保险监管职能。 二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偿付能力是保障公司经营安全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最重要因素。为此,我们需要建立更高层次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跟踪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变化;需要量化、细化偿付能力监管的指标;需要对大保险公司进行跟踪监管。在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机制的同时,也需根据当前保险市场垄断程度较高的现实进一步完善市场行为监管机制。三是完善信息传导机制。我们需要建立健全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出台配套的政策法规,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保险行业协会等在保险市场信息传导中的作用,为消费者的理性决策提供充分的信息,克服保险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四是探索功能性协调监管模式。我国目前是分业监管体制,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一体化发展的趋势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我们必须在分业监管框架之下,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功能性协调监管模式。应该加强保监会、银监会和证监会的磋商和合作,共同拟定重大的监管政策,以适应金融市场综合经营的需要。
保险与建设创新型国家
建设创新型国家是一个需要统筹兼顾、运筹帷幄的系统工程。把创新渗透于经济社会发展中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它需要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创新,也需要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各个环节的有效互动。保险可以通过如下渠道推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一是保险可以促进风险管理模式的创新。在计划经济影响之下,个人主要依靠银行储蓄、家庭互助以及单位和政府救济来应对风险,企业在软预算约束之下也将政府作为最后的救命稻草。这种模式容易导致金融市场的潜在缺陷,使家庭承受风险的能力大打折扣,在重大风险面前束手无策,也使企业视潜在的风险隐患于不顾,盲目地生产经营。这一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而需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社会风险管理模式。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恰恰可以促进以家庭和单位为基础的风险保障机制向市场导向的风险转移机制转变,从而提高社会应对突发事件和重大风险的能力。
二是保险可以促进金融体系的创新。我国金融体系发展极其不平衡,银行成为配置金融资源的主体,而且主要依靠吸纳中短期存款支持长期贷款,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风险比较突出,宏观经济承受外部冲击的能力下降,上世纪末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可谓前车之鉴。金融是国民经济的动脉,建设创新型国家无疑需要创新金融体系。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恰恰可以促进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体系向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金融体系转化,从而优化和深化金融市场结构,减少国民经济发展的交易成本。
三是保险可以促进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管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逐级实施,这种模式适合当时利益关系单一、社会纠纷较少或处于压抑状态的经济社会形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多元利益格局初露端倪,社会阶层分化昭然于世,政府包揽的社会管理模式已经捉襟见肘,力不从心。而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恰恰可以促进以行政手段为依托、以政府为中心的社会管理模式向以市场机制为凭借、各种组织机构分工合作的社会管理模式转变,从而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的有序运行。
四是保险可以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创新。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显著,社会保障压力不断加大。商业保险在丰富社会保障层次、提高人民保障水平以及提高社会保障体系运行效率方面具有社会保险无法比拟的优势,因而商业保险可以促进政府统包的社会保障体系向多层次、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转变,从而有效地分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结语
正如胡锦涛同志所言,“一个国家只有拥有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把握先机,赢得主动。”创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之源。而最大程度地攫取创新收益、规避创新风险正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中之重。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可以通过金融市场的一体化促进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创新,可以通过保险监管的创新推动政府监管的创新,可以通过风险管理模式、金融体系、社会管理模式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创新推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而今迈步从头越”。当前我们要抓住做大做强保险业的契机,加快建设创新型的保险业,为创新铺路搭桥、保驾护航,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推进器”和“稳定器”,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重大贡献。
(证券日报 2006-09-05)
祝均一案警示录:中国养老保险出路何在?
近日里,诸家媒体相继曝光使上海市的“祝均一受贿案”逐渐为公众所了解。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养老保险制度出路何在?虽然,在中国,学界和政府讨论养老保险问题已经有20多年。但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实施个人账户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90年代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定为“统账结合”模式,一直以来,高层实际上始终没有对个人账户中积累的资金如何运作给予一个明确的说法。
在“农保”和“城保”初创时期,正值中国的银行利息开始一路下滑。由于对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所以胡乱“投资”的现象很普遍,结果坏账多多,大概有几百亿资金打了水漂,也使不少脱不了干系的“领导”进了大狱。此后,对社保基金的管制严格起来,有了“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且社保基金一律存银行或交给财政管理。但是这样做,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仍然没有着落。虽然有关部门也在“基金”、“入市”等方面做了一系列动作,但实际效果却不得而知。但以另一笔被称为“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运营效果看,投资回报几乎年年都低于当年的物价上涨。也就是说,实际上亏了。
为什么要设立个人账户?其吸引人之处就是由个人账户中的钱形成的储蓄基金可以通过投资来保值乃至增值,在投保人年老退出劳动生涯后,他可以以年金或一次性支取的方式,领取其本人投入的本金再加上非常可观的利息来安度晚年。如果社保基金不能保值增值,个人账户就毫无意义了。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尴尬就在于:一方面执着地坚持要搞个人账户,一方面却始终对基金的保值增值不当一回事(暂且这样“定性”)。好在这些年个人账户一直是空账,但名义上的数以万亿计的“欠账”足可吓晕不少人。
近年来,随着“做实账户”的说法一年比一年响亮,“企业年金”也开始有了点模样,社保基金似乎存下一点钱来了。于是,一些地方又悄悄地打起了“擦边球”。恐怕不能说所有的人一开始就是为了贪污受贿,但是,打“擦边球”毕竟只能“悄悄地进村,打枪的不要”,这样“黑箱”、“灰箱”地操作,一不小心就出轨了或出鬼了,结果是人民的财产受到莫大损失。
说实话,“祝案”给人的最大打击是,上海市的社保基金的操作,一向以来都被视为是最规范的。一旦上海都出了问题,那么就会使人想到,还有哪个社保基金有积累的地方的资金运营是安全的呢?还有一个忧虑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会不会有些本来走出些正路子的地方也会受到无辜的打击。
有人提出可以以“名义账户”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其实,这种做法并没有离开现收现付的路子,只是给了多缴费的人一种心理安慰,因为最后领取的养老金似乎与缴费多少挂上钩了,这样,多缴费的人就不会因此而反对现行制度乃至拒绝缴费。
如前所述,要设立个人账户,就要解决保值增值问题。其实也很简单,国家有些长线投资但笃定可以挣钱的工程,譬如高速公路、水利工程,等等,就可以用养老保险的资金去入股,然后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逐渐返还。但是,不知为什么做不到这一点。如果不能保证保值增值,那么宁愿现收现付,其经济成本和机会成本都会小得多。
(金融时报2006-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