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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禁止保险代理人上门推销 在德国推销保险不仅仅要付出辛勤的劳动,还要非常熟悉相关的法律和条例,否则稍不留意,便可能触犯法律。 德国是全世界保险行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2006年德国保险公司保费总收入约为1616亿欧元,其中寿险收入约783亿欧元,健康险收入约285亿欧元,财产险收入约550亿欧元。据统计数字,德国去年保费收入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保险业在德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可见一斑。 德国有40万保险代理人 保险销售是保险行业的重中之重,良好的销售业绩是公司正常运营的命脉。德国的保险销售渠道多种多样,营销主体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银行、因特网、电话中心、店中店,与其他商品捆绑出售的销售点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代理人员。在各种销售渠道中,保险代理人的销售业绩独占鳌头,是大部分保险公司的主要销售渠道。保险代理人在健康险和寿险的营销业绩尤为突出,以2006年为例,健康保险中57%的保费收入源于保险代理人,寿险方面他们的销售额也超过了三分之一。 德国总人口约8000万,2006年的德国各类保险公司总数647家,其中包括寿险公司113家,健康保险公司52家,非寿险公司235家,再保险公司49家。德国保险市场上活跃着超过40万专、 兼职保险代理人,除一小部分是保险公司雇用的销售人员外,绝大部份是独立保险代理人。独立保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其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可以自主安排,原则上不受保险公司约束。与保险代理人相比,德国的保险经纪人数量较少,只有不到6000人。究其原因,保险经纪人需要具备更高的专业知识,自身投入一定资本,而且应当为客户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还有一种多重保险代理人,他们的职责同保险代理人相同,但是可以为多家保险公司同时代理业务。多重保险代理人的人数不多,他们在某些法律上也会被当作保险经纪人看待。除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外,保险公司也有雇员,专门负责保险销售。 德国对批准保险代理人的资格有极其严格的要求。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大致有三种途径,最基本的是参加工商管理协会所设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顺利通过,另外也可以接受保险机构两到三年的保险职业培训,并通过了相关考试。第三种途径是顺利通过了金融、保险或相关专业的高等教育。在具备保险代理人资格后,代理人还应当履行一系列义务,方可执业。申请人首先要在保险代理人管理机构进行登记注册,然后在当地工商管理协会登记备案,如实告知是否在欧盟其他国家已经登记注册,再由保险监管部门核查申报有关事项。通过了以上部门的审批,保险代理人才允许进行销售。保险代理人是由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中介,只能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保险咨询和保险销售(见德国《保险合同法》第43、44条)。保险代理人在推销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责任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但事后保险公司有权力追究保险代理人的责任。为规避保险代理人的责任风险,保险代理人根据2005年1月15日在德国开始施行的《保险中介指导方针》,必须要为自己购买一份职业责任保险。该职业责任保险负责赔偿保险代理人在欧盟境内因保险咨询或其他中介活动的过错责任,而对客户造成的财产损失,每次赔偿额上限为100万欧元,全年不超过150万欧元。该职业责任保险不负责赔偿因保险代理人故意行为给客户造成的损失。为保证保险代理人严格执行《保险中介指导方针》为自己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法》的第158条C款的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保险代理人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保险代理人必须先预约再上门 保险营销方式在德国因为其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自由民主的社会氛围显得更为理性。一些在中国被视为是再平常不过的销售途经在德国不被允许,在德国推销保险不仅仅要付出辛勤的劳动,还要非常熟悉相关的法律和条例,否则稍不留意,便可能触犯法律。 陌生拜访、上门推销在中国是保险代理人最常见、最简捷的一种推销方式,它的优点在于可以随时进行,而且不受地域限制。这种推销方式在德国却不被允许,因为它侵犯了居民的基本权利,属于一种侵扰行为。根据德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被拜访的居民感到自己的基本权利由于陌生拜访而受到伤害的话,他们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那么保险代理人很可能会因此而惹来麻烦。 保险代理人常见的推销方法是提前电话预约,而后再登门拜访。这种营销方式的问题在于给哪样的潜在客户打电话,选择什么时间打电话预约会面时间。根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中的相应规定,以广告为目的给私人住宅打电话属于违法行为,除非在打电话之前取得了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即使打电话的内容仅仅是预约上门拜访的时间,也是不允许的。但是如果拨通的是某公司的电话,则不在禁止范围之列。一般来讲,如果保险代理人提前和客户通过电话并预约了时间,再去拜访,一般是会受到热情接待的。 另外,德国法律明令禁止保险代理人在推销过程中,为了引诱客户尽快签下保单或者为击败其他前来推销的同业竞争对手,而对客户承诺一定金额的佣金返还。《德国保险业监督管理法》第81条第2款规定,任何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都不得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承诺佣金返还或其他附加利益。该法的第144条规定了相关罚则,罚款最高额可达5万欧元,违法人员同时也将被所在保险公司开除。在如此严格的法律规定面前,保险代理人很少有胆量以身试法。 代理人必须履行三项义务 为进一步保障投保人利益,德国2005年1月15日修改后的《保险合同法》规定保险代理人营销过程中必须履行三项义务,即告知义务、咨询义务和记录义务。告知义务是指在推销保险前保险代理人必须如实告知客户自己以及其所代表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咨询义务是指保险代理人必须为客户“量体裁衣”,通过商议,按照客户的具体情况和意愿来做企划,要真正为客户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而不是单纯地推销保险。记录义务是指保险代理人必须将推销过程中和客户谈论的主要内容以文字形式记录下来,书面记录必须在保险单由保险公司正式签发前交到客户手中,由客户进行核对和签字。记录义务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日后产生纠纷时,可以做到有据可查。 《保险合同法》新增的对保险营销过程中保险代理人的三项义务规范引起了业界的激烈争论,各方共同探讨它的利弊和施行后可能产生的后果。三项义务的引入进一步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使保户充分享受到保险带来的益处,避免了一些有可能产生的纠纷和损失。由于相对保险公司而言,投保人身处劣势,在销售过程中始终扮演被动角色,往往会因被诱导或信息不充分而草率签下保单,日后即使发现问题也苦于证据不足,很难挽回损失。新的《保险合同法》改革恰恰弥补了这一弱点。三项义务的引入从长远看也将给保险业带来利好,保险业的声誉将进一步得到提高,人们会感到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是真正从客户角度出发,为客户提供服务,而不仅仅只注重保费收入。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的关系将进一步改善,潜在保户会主动向保险代理人进行咨询和投保。尽管如此,三项义务的引入短期内将会给保险业带来冲击,保险代理人日常的保险行销中无疑加大了工作量,需要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他们对客户的拜访量也会因此而减少。大部分保险代理人担忧,由于拜访量减少将最终影响到保费收入,而且新的规定对于保险代理人的综合素质又是一次严峻的考验,很多保险代理人尤其是兼职保险代理人可能因不能适应新规定而将被市场淘汰。不过,按照虚拟实例所做出的推测和计算,虽然保险代理人的客户拜访量减少了,但是签约成功率却会增加很多,最终单位时间内的保费收入并不会减少,反而会增加。可见,三项义务的引入,终将给保险代理人和投保人带来双赢局面。 德国从资格许可、强制性职业保险和市场行为规范等不同角度有效地监督和管理着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行为。保险代理人不仅要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严格遵守职业规则,而且各保险公司为提高保险代理人的综合素质,也必须加强后续教育和健全培训机制。在这样的机制下,保户的利益更大程度上得到了维护,保险销售市场也得到健康、有序和长久的发展。(中国保险报 2007-11-27)
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自身持股超过瑞士法定限制 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披露,这家公司的自身持股超过了瑞士股票交易所法定的限制 自从9月30日上一次公开披露以来,这家公司的持股已经增加了30%。在一次会议上,这家公司宣布它拥有超过3%的投票权,瑞士法律规定超过这个数字后必须进行公布。(www.businessinsurance.com 2007-12-04) 保险公司可能再次引爆信贷混乱 12月3日,瑞士银行,黑石公司以及其他分析师称,降息对债券保险公司的影响,以及不断增加的抵押贷款违约现象是2008年美国信贷市场主要的风险。 “另一个多米诺骨牌将会倒下,下一个多米诺骨牌是专业保险公司。”瑞士银行CDO研究部门负责人Doug Lucas在一次金融集团CDO最高级会谈中这样说。(www.businessinsurance.com 2007-12-04) 德国交强险强制投保 高额赔付 交强险在国外由来已久,比如德国自1939年11月就开始实行、首部“车主赔偿责任保险法”,它的特点是“强制投保、高额赔付”。目前该法规已发展成为、欧盟内部通用的、交强险法规。来了解一下。 德国的强制保险赔付数额很高,例如车祸中单个人的人身伤害险最高赔偿可达800万欧元。车辆损失最高标准不低于50万欧元。法律还规定,根据事故性质,总赔偿金额最高可达5000万到1亿欧元。不但如此,德国交强险赔付范围相当广泛,包括人身伤害、车辆和财产损失,甚至还包括误工损失、交通补贴、精神损失赔偿等。另外,德国交强险是强制保险,车主不缴纳强制险是一种犯罪行为,德国交强险实行浮动费率制,根据车主的不同情况,实际缴纳的年费从不足100欧元到超过2000欧元,差异很大。(央视国际 2007-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