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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拟出台养老险管理专项规章
 
  日前,中国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主任梁涛透露,保监会目前正在制定出台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方面的专项部门规章,这将有力保障参与企业年金业务的保险机构具有承担所到期债务和未来责任的财务支付能力,防范企业年金的经营管理风险,保护好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批企业年金“选秀”将于下月启动,这为更多的保险机构提供了施展拳脚的舞台。梁涛对此表示,保险业要在市场启动的实践基础上,积极争取劳动保障部同时给予养老保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三种资格。
  对于近期酝酿的集合企业年金信托计划,梁涛也表达了看法,“中小企业因为资金规模小,实行单一计划面临着成本高、投资操作难度大、投资收益低等问题,我们将配合劳动保障部出台集合信托计划,满足大量中小企业的养老保障需求。”
  梁涛指出,目前保监会正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固定年金、变额年金、可转换年金、开放式养老金账户等产品,增强产品的投资功能和账户管理功能,提供更多年金化领取期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国际经验表明,设计合理的税收制度能够使人们的潜在养老需求转换为现实购买力,是撬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最有效杠杆。梁涛在会议上透露,保监会将与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养老金税收政策的研究,探讨制定养老保险的税优政策体系,鼓励个人和企业通过企业年金、团体年金保险、个人年金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
    与此同时,保监会还将帮助社保部门实现其经办的企业年金业务年内完成市场化运作的既定目标。“我们将认真总结辽宁、深圳和上海的经验,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支持下,发挥保险业在精算技术、产品设计、销售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承接社保机构经办的企业年金业务,实现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运作。”
(上海证券报   2007-08-28)
 
                                  保监会通过2项规章 精算师管理将有法可依
 
    8月28日,中国保监会在主席办公会上原则通过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草案)》和《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草案)》。两项规章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正式发布实施。   
    保监会指出,制定《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草案)》的目的在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而《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草案)》则对总精算师的任职管理、职责范围、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保监会认为,办法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保险精算监管制度,规范保险公司内部治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4月,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在京主持召开中国精算师协会筹备会议,并要求精算师和精算从业人员,进一步加强精算师职业品牌建设。   
    对此,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无论是制定精算师管理办法,还是成立精算师协会,“都是有利于我过精算师行业发展的大好事”。该人士指出,这些举措都将进一步加强精算队伍建设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也将推动精算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国际金融报  2007-08-29)
 
                                   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将被重罚
 
    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中国保监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保险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保险类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机构编码实行永久制。保险类机构性质变更、跨地区迁址或者依法终止的,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对于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或者使用过期、失效保险许可证者,中国保监会将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证券报   2007-09-01)
 
                                   保险企业退保业务佣金支出税前扣除做调整
 
  8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8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规定做了调整。
  《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退保业务发生之前已实际支付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退保业务发生之后再支付与该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第二条第二款“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发生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支出,超出退保扣回额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前,由于部分保险公司与地方税务机关对“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理解存在分歧,导致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产生纠纷。《通知》的有关内容,更加符合保险公司成本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通知》的下发执行,有利于减少税收征管中的税企纠纷,提高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和保险公司纳税申报的效率;将促使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佣金支出行为;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保险公司所得税负担。
(中国保监会网站   2007-08-23)

                                 财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政策作出调整
 
  8月27日,中国保监会披露,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
  所谓“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
  目前,国内保险企业是根据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1/24法或1/365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但在纳税时,根据现行有关税收政策,保险企业只能按照1/2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此次,《通知》将保险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关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有关规定统一起来。明确规定,“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本期依据保险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大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余额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小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部分,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通知》称,新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关于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际金融报  2007-08-28)
 
                                证监会: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有特别要求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根据要求,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中需增加披露综合赔付率及退保率等10项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这些数据和指标包括:已赚保费、投资资产、未决赔款准备金(非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非寿险)、赔付支出;已赚保费增长率、投资收益率、综合成本率(非寿险)、综合赔付率(非寿险)及退保率(寿险)。同时,涉及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业务的公司还应当在年报中披露有关内含价值信息。
  《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披露:总精算师发生变动;偿付能力不足;设立、撤销、合并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一级的分支机构,设立、撤销、合并国外分支机构;险种费率发生重大变化;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出具有关监管处罚意见;国家、政府主管部门颁布有关保险行业的重要政策、法律、法规,可能对保险公司的市场环境、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利率、汇率、资金运用限额、市场准入等政策;中国证监会认为可能会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另外,保险公司在按照有关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及编报规则的要求对相关经营情况进行回顾时,应当包括经营状况与成果分析,赔付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情况,准备金计提情况,投资资产情况,再保业务情况和偿付能力状况。并应在年报中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披露风险管理状况。
(上海证券报 2007-09-04)
 
                                  福建召开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会议
 
    8月24日获悉,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精神,保证全省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平稳施行,近日,福建保监局召开了省级产险公司负责人参加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会议,对保险机构做好此项工作提出五点要求:一是要提高认识,从执行国家政策的高度来认识代收代缴车船税的重要意义;二是要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文的要求,做好车船税的宣传工作;三是要加强培训。保险机构人员应积极参加地税部门以及公司内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四是要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履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五是要建立信息反馈和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大与地税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定期反馈信息制定,关注工作进展。
(福建省保险学会 2007-08-24)

                                    宁夏制定服务民生计划的6项实施方案
 
    近日,宁夏保监局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为将保险业充分融入到地方经济社会当中,在“高度关注民生、切实改善民生”中发挥保险业的作用,出台了服务自治区人民政府民生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
    方案中提到,宁夏保险业要认真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认识和把握当前全区保险业面临的形势,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起来,密切联系宁夏的实际,做好服务自治区人民政府民生计划的落实工作。
    一、服务卫生惠民计划,重点关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宁夏保险业要密切关注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情况,探索本区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行途径。
    二、服务促进就业计划,吸引各类人才到保险行业就业。保险业要加大增员力度,更新培训理念,普及保险知识,吸引更多的大、中专毕业生、下岗职工和“4050”人员到保险行业就业,为保险业提供人才支持。
    三、服务支农惠农计划,发展农业保险,加大保险支农力度。保险行业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力争全区农业的实际,研究建立政府、企业、农民和保险公司四方共担风险的农业风险防护体系,积极探索在种植业、养殖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方面的保险模式,先行试点,逐步推广。
    四、服务健康安全计划,发展责任保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要积极与各有关部门协调合作,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和市场空间,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辅助社会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要积极探索外出务工农民保险,开发一些广覆盖、低费率的新险种,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保险保障。
    五、服务扶弱助困计划,发扬保险业勇但责任、为民分忧的行业精神,承担企业公民责任。继续深入推进保险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的“三进入”工作,不断扩大农村保险服务网点的范围,定期深入学校、社区和农村进行保险知识讲座和保险宣传,满足不同层次的群众对保险的需求。
    六、服务完善保障计划,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提高宁夏社会保障水平。要在加快发展观个人、团体养老、健康保险的基础上,加大发展面向幼儿、学生、农民和企业职工的保险保障范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展企业年金,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计划。同时探索开展城乡特殊群体、计划生育和适合农村人口的养老和健康保险,不断提高对弱势群体的保险保障覆盖面。
(宁夏保险学会  靳秀山 2007-08-24)

                                    福建保监局拜专家为师培训效果好
 
    8月27日获悉,为进一步增强全局干部的综合素质,加强监管干部的队伍建设,福建保监局根据2007年初制定的培训目标,有计划、分阶段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一是业务骨干上讲台。邀请局内业务强、经验丰富的干部讲授新会计准则及新会计准则和相关统计制度的修订、保险中介制度落实现状、风险管理与风险监管等内容,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二是业内专家请进来。聘请香港高诚经纪公司和泰康人寿福建分公司的高层领导讲授有关经济金融和保险的实务和运营规则,增进干部对专业知识的理解。三是兴趣讲座常开设。结合干部职工的兴趣爱好和市场热点开设了摄影和证券知识的讲座,使整个培训内容显得既严肃又活泼,收到良好效果。
(福建省保险学会 2007-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