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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探讨
张国海 汪宗俊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7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为了实现其目的,该法第64条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时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果真如此,也就是说人行监督管理措施得力,能在事先察觉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对其实行接管,那么。存款人的利益当然能够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