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新闻 专题报道 保险要闻 学术动态 海外保险 保险数据 地方保险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学会领导 理事会组成 组织架构 大事记
保险知识 保险案例 保险史话 法律法规 消费者问答
刊物 地方刊物 图书 文集 论文 课件
课题 征文 专题研究 保险史 奖学金 调查报告 教育培训
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
李玉泉
一、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关系的协议。其法律性质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即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律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尤其是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以支付一笔金钱(即保险费)为代价,买到一个将来可能获得补偿的机会。在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就可以得到远远超出其所支付的保险费的赔偿金额;反之,如无保险事故发生,则投保人只付保险费而无任何收人(人寿保险例外)。保险人的情况恰好与此相反: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它所赔偿的金额必然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如无事故发生,则只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而无赔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