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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偿付能力

彭喜锋

    《保险研究》1996年第5期刊登了沈毅群同志撰写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及其监管》(以下简称《沈文》),文章深人细致地分析了保险公司具备偿付能力的必要性以及对偿付能力的管理,令人阅后深受启发。但该文第一部分中“……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单单要求资产能够完全偿还负债,而且要求资产必须超过负债达到一定额度,即要维持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如图1)。”笔者认为此段论述误解了资产和负债的概念,尤其是图表部分混淆了资产、负债和偿付能力的关系,违背了一般的会计准则,这也从侧面反映了保险工作者熟悉会计知识的必要性。本文依据《会计法》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阐述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偿付能力,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