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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交付保险费与保险单生效的法律关系问题
—兼与李志文同志商榷
蔡广国
最近出版的《保险法适用全书》中第272页登载了李志文同志撰写的《交付保险费保险单才有效力》一文(以下称《李》文),该文认为交付保险费保险单才能生效,就是说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单生效的前提。而C(中国保险报》1997年3月28日第一版刊载的任诚宇等二人的《代理人自做主张保险人受累赔钱》一文(以下称《任》文)中法院的判决则与《李》文的观点大相径庭,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回答一个重要的法律。 问题—交付保险费是不是保险单生效的前提,亦即交付保险费和保险单生效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依据我国有关法规,《李》文的观点是不全面的,确切地说,就财产保险合同而言,《李》文的观点是错误的。就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李》文的观点是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