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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刘吉舫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由来及状况 存款保险制度是有关保险机构强制或自愿地吸收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一旦投保人出现经营危机或破产倒闭,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财务救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一种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创立于本世纪3a年代初期的美国。当时,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对美国的金融业冲击很大,商业银行大量倒闭,从l930年到1933年间,每年有2000家以上的银行倒闭,无数人凝聚着血汗的积蓄化为乌有。无情的现实促使法律进一步完善,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简称1933年美国银行法),该法规定建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制度,并于1934年创建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通过对金融机构客户存款的保险,建立起一种存款保险基金,防止因个别银行的危机或倒闭而出现挤兑狂潮,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在这种存款保险制度下,如受保银行经营管理出现问题,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可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援助,一般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