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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保险合同的要式与不要式与王尧同志商榷
张淑珍
保险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这一问题在学术界并未有一致的看法。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笔者认为保险合同应该是不要式合同。这一观点已在《保险研究》1996年第1期发表的“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一文中有详细论述。看了《保险研究》1996年第3期王尧同志发表的“论保险合同的要式与不要式及其他形式,’(以下简称“王文”)一文,认为有许多问题确实值得进一步商榷。特写此文,以澄清以下几个基本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