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新闻 专题报道 保险要闻 学术动态 海外保险 保险数据 地方保险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学会领导 理事会组成 组织架构 大事记
保险知识 保险案例 保险史话 法律法规 消费者问答
刊物 地方刊物 图书 文集 论文 课件
课题 征文 专题研究 保险史 奖学金 调查报告 教育培训
对集装箱提单项下“SLCS”条款的探讨
王和 张聪
一、问题的产生及其原因 近年来,保险公司的进出口货运险理赔部门在处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赔案中,发现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下出现的货损货差索赔案呈上升趋势。产生这一现象同集装箱的广泛运用不无联系,但货损货差的原因,往往与选柜装箱过程有着直接和密切的关系,归纳起来主要有:(1)装箱前,集装箱本身已破损、严重锈蚀不适货;(2)箱内货物配载不当,包括货物积载不当、货物固定不良、货物重量分配不均、不合理混装等;(3)原装短少、破损;(4)货物装箱前已被雨淋等。这类案件错综复杂,涉及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和保险人等多方责任人且难以分清,究其根本原因均与提单上的“SLCS”条款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