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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交纳保险费不是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

—与蔡广国同志商榷

李兆良

    《保险研究》1997年第7期刊登了蔡广国同志撰写的《谈谈交付保险费与保险单生效的法律关系问题》一文(下称《蔡》文),读后觉得文中有一些观点不妥。笔者认为有必要提出来再研究和探讨,以利保险理论和实务的发展。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保险实务中,人们往往把保险单看作是保险合同,这是不对的。但如果知道保险合同和保险单有区别,却混淆保险合同的生效与保险单的生效时间,同样是错误的。《蔡》文认为“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是否已缴纳保险费不影响保险单的生效。”据此,似乎可以得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单的生效时间不同”的结论。笔者认为,这是错误的。虽然保险合同与保险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两者在成立或生效上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