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新闻 专题报道 保险要闻 学术动态 海外保险 保险数据 地方保险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学会领导 理事会组成 组织架构 大事记
保险知识 保险案例 保险史话 法律法规 消费者问答
刊物 地方刊物 图书 文集 论文 课件
课题 征文 专题研究 保险史 奖学金 调查报告 教育培训
交纳保险费不是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
—与蔡广国同志商榷
李兆良
《保险研究》1997年第7期刊登了蔡广国同志撰写的《谈谈交付保险费与保险单生效的法律关系问题》一文(下称《蔡》文),读后觉得文中有一些观点不妥。笔者认为有必要提出来再研究和探讨,以利保险理论和实务的发展。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保险实务中,人们往往把保险单看作是保险合同,这是不对的。但如果知道保险合同和保险单有区别,却混淆保险合同的生效与保险单的生效时间,同样是错误的。《蔡》文认为“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是否已缴纳保险费不影响保险单的生效。”据此,似乎可以得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单的生效时间不同”的结论。笔者认为,这是错误的。虽然保险合同与保险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两者在成立或生效上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