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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保险合同形式及其生效的法律问题兼与李兆良、蔡广国两同志商榷

周卫东

    编者按:本刊连续发表了一些争鸣文章,不同作者从不同角度谈了自己的观点,为保险理论和保险法理的完善奉献了一声、力量。周卫东写的这篇文章,能够按照保险法第3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的规范,写出结合保险理论和实际的文章,而不是适用民法、经济法的规范研究保险活动,这就走对了路。1998年是保险法实施的第三年,本刊将以更多的篇幅研究、宣传保险法的理论与适用,希望广大作者严格按照保险法的规范研究保险法理和保险理论,是受本刊欢迎的。

    《保险研究》1997年第7期刊登了李兆良同志撰写的《正确理解保险合同的成立及相关法律关系》一文(以下简称《李》文),以及蔡广国同志撰写的《谈谈交付保险费与保险单生效的法律关系问题》一文(以下简称《蔡》文)。笔者对于探讨有关保险合同问题的上述两文中的部分观点持不同意见,在此一并提出,供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