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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险应收保费的风险防范问题思考

李开斌

    根据《保险法》第56条的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寿险业务中投保人应于保险合同成立时交纳首期保费。反映在实务中寿险即是实行先收费后出单的做法。从而也就使得应收保费率控制得很好,但是,在产险业务中,由于历来习惯先出单后收费的做法,加上其它诸多原因,导致经营产险的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率一直居高不下,相应地应收保费率也一直是各产险公司十分重视的一项考核指标,尽管各产险公司在年初下达计划时一般均要求应收保费率控制在7%左右,但就深圳特区产险市场的实际情况看.实际均高达30%左右,而且其中还有相当部分是历年积累下来的应收保费。巨额的应收保费,而且年年积压下来、雪球越滚越大,一方面保险公司要为这些应收保费的任务交纳分保保费,另一方面还要交纳各种税收,同时还有形成坏帐的危险,这些给各保险公司形成巨大的压力,目前应收保费已成为各产险公司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一个卜分突出的问题,本文拟就产险公司的应收保费的风险防范间题作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