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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险行为的法制化进程

陈朝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一部专门法律已经实施两年多了,无论是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无论是中资保险公司还是外资保险公司,无论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认为国家颁布这个法规是必要和及时的。《保险法》的实施。可以解决一些理论界长期争论与探讨的悬而未决的间题,也可以指导或者约束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保险法》的颁行对我国保险市场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保险法》对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商业保险公司的自主经营权,强化对保险事业的监督,建设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和作用。应该承认《保险法》的制定和颁布,无论是从指导思想、法律关系、立法技术上,还是在整体结构、法条内容和可操作性等方面,都较好地结合了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和未来,并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对应我国的具体国情.表现出充分的灵活性与原则性。《保险法》从成立立法小组到正式颁布,其中几易其稿,反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因此《保险法》是适应我国的具体情况的。但是,从《保险法》的内容看,结合这两年《保险法》在保险活动中的具体实践,仍然有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这里不妨提出来,以期更多的人去进一步研究保险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