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社会责任探析①
卓志 王寒(西南财经大学,四川 成都 610074)
[摘要]金融是经济的核心,保险业是金融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保险企业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已成为一种社会经济的现实要求。本文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分析工具,联系国内外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状况,着力探讨了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几个理论问题,分析了我国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提出了我国保险企业社会责任培育与环境建设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保险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理论
[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09)02-0003-06
现代公司制度与两权分离思想出现所催生的管理者资本主义②,对自由经济及其信奉的利润最大化原则提出了挑战,促进了现代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产生。
在西方,20世纪50年代正式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以来,作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补充和发展,70年代出现“企业社会回应”,到80年代包含道德维度和管理维度的“企业社会表现”,再到90年代以后企业社会责任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全面结合,企业社会责任经历了从概念争论演变为全面实施的发展过程。
在我国,2007年中国人寿发布首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拉开了我国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帷幕;以后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保险等公司社会责任的践行活动,表明保险企业社会责任开始得以应用。然而,我们也看到仍有不少保险企业意识不到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外延式发展、粗放式经营,把利润作为企业的唯一目标。为此,我们需要思考并从理论上阐述,保险企业在追求规模和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要不要或应不应该履行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怎样才能成为保险企业广泛认同且自觉的一种责任;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是什么等问题。本文正是基于此对我国保险企业社会责任所作之探讨。
一、保险企业社会责任及其重要性
(一)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外延
综合国内外的描述,我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指企业在追求利润和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其对员工、消费者和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等,即对企业所有者权利的限制和对企业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强调。保险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保险企业立足于保险机制,通过保险产品、服务以及其他非经济手段平衡、协调相关者的利益,从而增进公共利益的行为。广义上看,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由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构成;狭义上讲,保险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
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是基础责任,也是保险企业存在的前提条件。经济责任是利益约束和强制性责任,其核心是赚取利润,保险企业只要存在就必须承担这一责任。由于自由竞争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存在,保险企业必须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否则将
[作者简介]卓志,西南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副校长,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中国精算师协会正会员;王寒,西南财经大学2007级博士研究生。
失去在市场中存在的价值;法律责任是法律规定保险企业必须承担的责任,是对违法行为侵害利益的纠错(纠恶)机制,是对企业的硬性约束,其本质在于强制,是社会强制力量的体现。保险企业要生存就必须履行法律责任,由法律赋予保险企业的权利即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受到法律的监督与强制。
伦理责任是为社会成员所期望或禁止的、尚未形成法律条文的责任,消费者、员工和股东等认为公平、正义、尊重或保护利益相关者道德权利的所有规范、标准都是伦理责任包括的内容;慈善责任是社会没有明确要求的责任,只取决于企业从事这些社会活动的意愿。两者都是保险企业自愿承担且以政府强制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作为其履行保障的责任,存在于社会道德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与道德评价表现出来,它们是更高层次的责任。两者也是非强制性的责任,保险企业履行与否并不一定影响企业的经营绩效,它们既是企业经营理念的体现,又是企业自我评价和管理的标准体系,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国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1.对企业而言
(1)有利于保险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保险业提供的产品是无形产品,诚信机制是维持保险市场有序运行的基本机制。好的保险诚信制度,既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一大前提,也是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一定意义上说,把“诚信”作为企业的核心价值理念,就是在创造财富的同时履行一种社会责任。
(2)有利于保险企业赢得政府的支持。有时,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由政府承担的期待,使政府往往陷入有心无力的窘境。如果保险企业主动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如减少失业、缓解通胀压力及投资于公益事业等,将帮助政府减轻来自社会公众的压力。这样,保险企业承担有利于政府实施宏观政策的社会责任,获得政府对其社会参与行为的积极认同,在政策上给予保险企业的支持,保险企业发展就会有好的环境。
(3)有利于保险企业培养员工共同的价值观和归属感。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在企业内部形成企业所倡导的、全体员工认同的行为准则。这种价值观一旦形成,就会铭刻在员工内心深处,成为员工的言行指导,从而达到协调企业行为的目的。如中国人寿将承担社会责任作为核心价值观,形成了“成己为人,成人达己”的企业文化理念。
2.对社会来讲
(1)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在扩大整个经济体承担风险的能力的基础上刺激经济发展;保险的资金融通职能通过资金运用提高金融市场的活力;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则直接发挥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总体来看,通过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保险业满足了人们对风险管理的需求,减轻了人们对公共资源的依赖。
(2)有利于改善贫富差距。保险企业通过向多数投保人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并在危险事故发生后向少数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实现资金和社会收入的再分配;保险企业通过慈善公益行为帮助落后地区发展教育、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事业,解决当地政府因资金困难而无力投资的问题,帮助落后地区逐步发展社会事业,一定程度上帮助缩小贫富差距。
(3)对公共政策的支持。保险企业所积累的一整套应对和控制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和技术,发挥其独特的社会管理功能,可以帮助或协助政府处置突发事件。保险业的应急机制与风险管理,参与应对农业风险、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险企业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的必然选择。
二、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相关问题的理论思考
(一)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先天性和后天性
1.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具有天然性
保险作为风险分摊、经济补偿的一种财务安排,经济补偿是其特有的基本职能。保险企业是以保险风险保障为经营对象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保险的经济补偿便通过保险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等表现出来。
①本文获西南财经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资助。
②管理者资本主义是指由管理者控制的企业所主导的制度。来源: Chandler, Alfred, D. Jr., 1977, The Visible Hand, Cambridge: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从这种意义上讲,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或两者的统一天然成为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
保险具备防灾防损等派生职能后,保险企业参与防灾防损活动,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率,有助于社会风险管理能力提高,降低社会经济损失进而补偿减少,保险企业利润增加,为保险企业承担道德乃至慈善责任创造了条件。防灾防损职能体现保险企业的经济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
时至今日,在众多的风险管理安排中,保险仍表现出在处理和管理风险、实施经济损失补偿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根本原因除得益于保险本质和特征所决定的与众不同的职能外,还在于保险职能在履行过程中所发挥出来的对经济和社会的作用。根本上说,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是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是保险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
2.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在不断扩展
保险企业的发展,使得其作用逐步扩大到相关利益群体,进而其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内容与层次也相应地扩展,更具体地讲:一方面,现代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是由利益相关者之间缔结的契约的集合体,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能仅仅关心股东或经理层利益,而且还应注重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追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履行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保险企业作为特殊一类企业,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出现扩展了保险职能,为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提供了理论支持,强化了保险企业的社会管理责任;另一方面,保险企业作为一个商业机构,为提高社会地位和增大经济效益,也应承担非强制性的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从层次上看,通过一些制度性的安排鼓励保险企业承担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如:捐助),通常是企业社会责任中效力最弱的一层,保险企业承担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则需要政府或监管机构一定的政策或规定引导。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不是保险一经产生就具有的社会责任,而是保险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为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承担的社会责任(见图1)。
图1保险企业的社会责任
(二)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
1.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框架
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的企业理论认为,完全竞争下的自由市场能实现经济资源的最佳配置,否定企业在利润目标之外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只要以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标,就可达到全社会利益的普遍增进。现代经济和管理理论出现后,提出了股东是剩余风险的承担者,并享有法律上所赋予的公司所有权,管理者的行为要服从股东价值最大化,随后很长时间里,股东价值最大化占据着企业理论的主流。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出现弱化了股东地位,它坚持管理者是整个企业的受托人而不是股东的代言人,企业利益不等于股东利益,强调在企业价值增长中应满足各方利益,通过财务上的合理经营,在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使企业总值达到最大。至此,企业经营目标经历了利润最大化、股东价值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三个阶段。目前,理论界和业界公认,企业经营管理目标为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利益相关者概念于1963年由斯坦福研究所首次提出,其含义是指“那些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企业组织将不复存在的群体”;1984年,弗里德曼提出的“一个组织里的利益相关者是可以影响到组织目标的实现或受其实现影响的群体或个人”,这些有关利益相关者的广义定义和系列观点,加上以后自身的一体化建设和与股东价值最大化理论的论战,形成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尽管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先于利益相关者概念的出现,但是自利益相关者理论形成以来,其理论逐步成为认识企业和社会关系各方面构成的关键,在以企业管理者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为基础的分析框架下,可以对企业社会责任做出更有效的分析和评价。20世纪90年代后,利益相关者理论被认为是可用于评估企业社会责任的“最为密切相关”的理论框架,而且,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企业社会责任出现了全面结合的趋势。
2.利益相关者理论影响和规定着保险企业的社会责任
第一,明确了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和基本内容。利益相关者理论引入后,保险企业是对界定清晰的利益相关者负责,而不是对抽象的社会负责;不同相关者的利益诉求构成了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并且只有合理、合法以及符合企业伦理准则的利益要求,才构成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
第二,明确了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这一范围取决于责任对象的选择、责任内容的取舍以及对利益要求实现程度的权衡。根据这三个方面可以清晰确定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避免了以往研究中企业社会责任范围不明确或无限大的不足。
第三,明确了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是经济责任。任何社会组织不可能建立在自我牺牲的基础上,保险企业也不例外。保险企业满足相关者的利益诉求是实现经济责任的重要途径,而经济责任则是保险企业存续的基本保证。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保险企业价值以及社会责任的关系
首先,利益相关者理论通过尽力满足利益相关者的诉求而升华保险企业价值。一是企业经营利润最大化目标,具有没有考虑利润与投入资本之间的关系,没有反映时间因素和风险因素等弊端,而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企业价值,在考虑企业的成长性的同时充分考虑了企业目前和将来可能的获利能力,力求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促使公司总值达到最大;二是保险企业通过分析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期望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可以尽可能地满足不同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比如在保险企业中存在内部人控制以及上市企业关联交易的背景下,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状况、增加投资者信心、改善企业形象的同时提高企业的潜在价值;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可以通过自身专业优势为企业的重大决策提供参考意见,有利于实现自身权益的保护和公司价值的提高。
其次,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保险企业社会责任既相互融合又各有侧重。相互融合表现在:两者均关注企业与股东及股东之外的个人和群体之间的关系;利益相关者理论为保险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理论依据,保险企业社会责任为利益相关者理论提供了实证检验的方法。各有侧重表明两者不完全等同:一是关注视角不同。保险企业社会责任从整个社会出发考虑保险企业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关心的是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而利益相关者理论要求保险企业考察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二是涉及范围不同。保险企业社会责任主要集中于社会责任的具体措施;而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平衡协调对公司价值有影响的各方利益。
第三,保险企业价值与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相互促进。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发展社会文化与道德,促进社会精神财富的不断增长,实现社会利益的合理分配,有利于提升保险企业价值,而保险企业价值的提升又促进企业承担慈善责任等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
三、我国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分析
(一)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成绩与缺失
客观看待,我国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成绩,集中表现在:首先,保险企业立足保险机制,通过有效的保险保障和及时的保险赔付,充分发挥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其次,保险企业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参与医保体系建设,协助政府开展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管理,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再次,保险企业把发展农村保险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全面开展农村保险业务,完善农村保险服务体系,努力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最后,保险企业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回馈社会,建立慈善基金会,通过捐款等方式资助贫困以及受灾群众。
另一方面,无论是重视程度还是实施效果,我国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均存在不足和缺失。首先,企业社会责任对于中国保险企业而言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作为中国保险企业领头羊的两家公司2007年才公开提倡承担社会责任,还处于起步阶段;其次,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不均衡。众多的中小保险企业在资本和生存的双重压力下而无暇顾及社会责任,在认识上片面认为承担社会责任会降低企业当期的价值,忽视承担社会责任能获得良好的社会形象,及从长远看有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的事实;第三,一些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存在“被动性”。某些保险企业仅仅是迫于职能部门或舆论的压力而被动承担社会责任,有的在行动上落后于大型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具有从众心态,行动短期,目的不明。
(二)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主要原因
原因之一,一些保险企业迫于内外部压力过分追求生存权和粗放的发展权。目前,我国保险企业组织以中小保险企业居多,它们的存在决定着对资本的积累和赢利等的优先关注,只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后才为承担社会责任创造先决的条件。保险企业的生存状态决定其社会责任。就目前我国保险企业的实际情况看,在短期利益赢利与长期发展、当前投资与潜在收益的博弈中,往往选择“近视”的策略,关注社会责任不够,承担社会责任不足。
原因之二,不少保险企业没有意识或者认识不到社会责任的重要性。目前,仍有不少保险企业不按照科学发展,未完全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思想认识上存在分歧和偏差,认为承担社会责任必然增加企业的负担而减少盈利,增加对员工的福利和对环境保护的投资必然增加企业的成本,降低市场竞争力。实际上,保险企业增加对利益相关者的关怀,非但不会降低企业的竞争力,而且会建立企业与员工、客户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关系,为保险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原因之三,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存在缺失。各国实践证明,相关法律的规制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有力保障。在我国《公司法》中指出:“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其规定的社会责任仅是道德上的要求,而非法律上的要求,在道德上要求企业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对资源和环境履行义务是没有约束力的,因此,《公司法》中的规定没有操作性而且界定模糊;此外,有关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经济支出的税收和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规定,也几近空白。
四、中国保险企业社会责任培育的建议
(一)西方国家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启示
1.重视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缺乏理论支撑会踌躇不前,而基于产权理论和契约理论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对保险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理论研究,初步建立了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框架。
2.从战略高度和社会发展履行保险企业社会责任。保险企业社会责任活动不应局限于慈善捐赠和零敲碎打的随机决定,而应建立专职部门,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以先进的理念为指导,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使之成为企业发展战略的一部分,从而使企业发展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达到双赢的状态。
3.以自律约束机制引导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了企业的存续和发展,引导保险企业转变理念,使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观念渗透到保险企业的发展战略之中。同时,鼓励保险企业多方面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除捐赠以外,还可以通过保护环境、普及保险知识等途径承担社会责任。
(二)发挥政府在保险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作用
1.政府对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天然诱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阶段,政府在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方面仍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能力非无限,加上国情的考虑,政府看重保险企业的社会责任,有时不免诱导社会责任;为了企业自身的发展,保险企业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2.政府对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主动倡导。目前,在推进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基础和各种社会力量尚不牢固的情况下,政府的主动倡导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推进保险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使社会责任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加大对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让全社会都来关注保险企业社会责任,参与到推动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运动中来,营造推进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氛围。
3.政府对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利益刺激。为促使保险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政府应给予保险企业一定的特殊政策。比如政府可以采取财政补贴或者税收支持等方式刺激保险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4.政府对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保障。政府应在与保险企业密切相关的《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保险企业的社会责任,并出台相关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法规以完善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体系。
(三)营造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环境
1.保险市场健全完善。培育保险市场的有序竞争,推动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竞争程度不高,中国人保等几个大型保险集团占据了保险市场的半壁江山,只有将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提高,各企业从自身发展的角度出发,均会主动承担其社会责任。
2.宣传与舆论引导。鉴于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现状,新闻舆论应该加大对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和引导,逐步澄清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方式、内容和意义,为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3.树立好的道德氛围。“社会风尚本身有一种潜移默化的功能,它能够使人们产生某种信念,或加强某种信念,或转变某种信念。而信念引导又会对社会风尚的培养产生积极作用,进而通过社会风尚的发扬对社会的资源配置发生作用①。”因此,在全社会推广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形成各社会成员相互支持合作的新型社会文化,建立良好的道德氛围促使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沈洪涛,沈艺峰.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2]卓志.风险管理理论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3]田虹.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推进机制[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
[4]黎友焕,叶祥松.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综述[J].经济学动态.2007,(5).
[5]惠宁,霍丽.企业社会责任的构建[J].改革.2005,(5).
[6]刘庆雪,何仲坚.论企业社会责任与市场竞争能力关系[J].企业经济.2005,(4).
[7]林军.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契约理论解释[J].新华文摘.2004,(12).
[8]魏华林.论人类对保险功能的认识和变迁.[J].保险研究.2004,(2).
[9]卓志.论保险职能与功能及其在我国的实现和创新[J].保险研究.2004,(1).
[10]Carroll,Archie B, 1979, A ThreeDimensional Conceptual Model of Corporate Performance,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11]Carroll, Archie B, 2000, A Commentary and an Overview of Key Questions on 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 Measurement, Business and Society.
[12]EU Commission, 2002,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Concerning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 Business Contribution to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13]Freeman R.E. and Liedtka, Jeanne, 1991,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 Critical Approach,Business Horizons.
[14]Freeman, R.E., 1984, Strategic Management: A Stakeholder Approach, Pitman Publishing Inc.
Abstract:Finance is the core of the economy, whereas insurance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While insurance enterprises are intent on maximizing their economic benefits, it has become a practical requirement of the socioeconomic system for them to undertake appropri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Using the stakeholder theory, this paper referr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 in insurance industry both at home and abroad, studied theoretical issues concerning insurers′ CSR, and analyzed reasons for the CSR absence in the domestic insurance industry. It also put forward a series of suggestions on how to create a favorable external environment to cultivate a sense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among Chinese insurers.
Key words:insurance companies; social responsibility; stakeholder theory
[编辑:郝焕婷]
①厉以宁,超越市场与超越政府-论道德力量在经济中的作用,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保险研究2009年第2期行业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