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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内部监督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栗安锁

    一、目前内部监督工作的弊端
    现行的保险公司内部监督体系表现为纪检监察、稽核审计专职监督和职能部门常规管理相结合的“复合式”监督管理模式,虽起到了相当的作用,但从其总体监督体系、作用和效果来看,却存在着一定缺陷。其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不到位,缺乏深度。机构建立不彻底,直接从事业务且发案率高的基层公司没有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出现专职监督脱档。(Z)监督手段落后,缺乏硬度各级内部监督部门基本采用的是间接式、提示式、传递式、遥控指挥,对出现的问题不能身临其境地制。 (3)监督管理职能弱化,缺乏力度。一些监督部门变相地成为一个行政性的、处理日常党务或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淡化了监督的主体。(4)监督力量不足,缺乏广度。大部分监督机构人员不足,同时担负着其他许多工作,监督管理力量薄弱,转发文件多,实际工作少(5)监督管理的方式偏离,缺乏尺度。内部监督部门对“‘保驾护航”与“依法经营”的认识有差异,为“护航”而“偏航”,尺度掌握不够(6)监督管理有局限性,缺乏强度。对一些内外勾结、外部诈骗保险金等违法案件,缺乏必要的查证、处理手段,监督面受到限制。(7)监督管理的内容欠制度化、规范化,重点不明,上次不清,有脱离行业实际的感觉,缺乏适当的角度。CS)监督管理人员素质不能完全适应保险业务的需要,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理解不够,知识面较窄,缺乏一定的高新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