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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研究《保险法》创立保险法律关系新理论

胡文富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列入党章,这表明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保险作为稳定人民生活、生产和安定社会的经济保障制度,对市场经济发挥着愈来愈大的作用,因此,199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同年10月1日实施。这部法律是我们依法建设保险市场的依据。是规范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为的强制性武器。但是,一部法律的实施,并非能够被人们正确适用,也不是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而是需要一大批有才能的人研究《保险法》的适用,创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法律关系的理论,不断完善《保险法》和《保险法》的适用,需要一大批严格执法的人,保证《保险法》的顺利实施,需要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适用《保险法孕,形成众志成城的法治局面。有这样三股力量拧成一股劲,才能使制定的法律条文成为保险活动当事人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所以,学习研究《保险法》,创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法律关系的理论有着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保险法》实施后的概况
    三年来,《保险法》实施的状况如何,有什么作用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将怎样,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现就这些问题作一简略的分析,供同仁们参考。
    (一)《保险法》实施后的总体效果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是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的、具有强制力统治的工具。因此,《保险法》的实施为人们从事保险活动提供了科学的法律依据,使人们知道从事保险活动时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