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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虹剑:新《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彰显保障功能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副总裁包虹剑在接受专访时表示,新《规定》与原有《规定》相比,更加科学、细致、更加彰显保障功能、更加符合实际操作,并与国际接轨。
  她表示,新《规定》增加了风险保额这部分内容,将原有的一句原则性的话,修改为按照个险、团险等分类规定针对不同保单所体现的保险诉求给予了合理的考虑。
  具体是: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年金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此处年金保险是指提供有年金选择权的投资连结保险;团体投资连结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死亡风险保额是指有效保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
  关于费用的收取,她认为整个趋势是降低了费用的收取,而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更加科学合理。
  另外,期交保险费形式的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基本保险费不得高于保险金额除以20,并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她表示,与原来规定上限5000元相比,虽然在绝对数上提升了1000元,与现有百姓基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障能力的提升是吻合的。
  但同时又避免了一刀切,对于保费比较小的保单,其实基本保险费是可能有所下降的,由于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的扣费不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以投资为主要诉求的投连险客户的利益。
  保险公司应在产品精算报告中对有关持续奖金的设立,包虹剑表示这部分是全新的内容,符合实际操作情况。
  关于趸缴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相关上限:5万以上为5%,5万以下为10%,她认为这更加科学合理,改变了原有的不分保费总额,统一为10%的规定。这样,更利于发挥大额保单的投资功能。
  新规中规定投资账户的买卖差价不得超过2%,而以前市场上部分产品的买卖差价为5%。她表示,买卖差价比例的降低能有效减少交易费用,给客户带来实惠,而目前5%买卖差价的公司已经不太多了。
(上海证券报 2007-04-05)
 
                                      重疾险:新老公司境遇不同 规模决定姿态
 
    我国重疾险行业规范日前正式启用——高调还是低调,这是个问题。
  面对重疾险新规的出台,争分夺秒的高调宣传与沉默不语的低调观望,折射出保险公司在这一行业规范定义出台后的不同心境。对于大公司来说,可观的客户规模此时颇有些“尾大不掉”。而对于客户量少、便于灵活操作的中小保险公司来说,眼下正是抢占市场的“黄金时机”。 但与此同时,他们也面临着来自再保险的考验。
  船小好掉头
  距离重疾险新规在 保监会网站正式公布不过几小时,在信诚人寿北京分公司就召开了新产品的发布会。在这次发布会上,信诚人寿北京分公司新任总经理方志男表示,信诚重疾险的老保单将全部自动升级为新标准保单,但保费不增加。
  底气十足的凌厉攻势并非来得毫无缘由。
  按照规定,2007年8月1日以后,凡是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签署备忘录的保险公司签订重大疾病保单必须符合规范。重疾险产品、合同等一系列调整的问题摆在眼前。
  “一方面,保险公司会对原有产品做一些‘松紧度’上的调整,更换一些定义,但基本上维持原状;另一方面,也会设计一些全新的产品。”某刚刚成立两年的寿险公司如是表示。
  无论如何,成本是最终定价的心理底线。姑且不论新开发产品的精算、推广等相关费用,仅以原有产品的改良来看,引用一位业内人士的话是“成本相当的高”,并且“尤以人力成本为最”。据该人士介绍,调整涉及了精算、市场、客服、IT、核保核赔等部门,如果把合同文本的印刷都考虑在内,甚至包括了办公室等行政部门。
  如果从1995年国寿、平安、太平洋等老牌保险公司开始引入重疾险算起,这一险种的历史已经有十多年了,十余年积累下的庞大客户群、销售网络,使老牌保险公司的转换成本明显高于新进保险公司。
  青黄如何对接?
  新旧交替时节,最难将息。
  重疾险新规范正式使用后,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旧保单的处理。由于新的重疾定义与旧版本的差异,导致保险公司在面对客户理赔时必将遇到一系列“麻烦”。
  首先,在新规范中,明确了重疾险必保的6种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如果原合同内容没有全部包含这6种疾病,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应该作何处理?
  其次,新标准对重疾险的相关除外责任进行了规范,如果原产品设计中对除外责任的规定与新定义不符,应以何为准?
  此外,是否应该允许老客户变更保险合同?
  信诚人寿表示,在理赔时,如果某疾病新定义宽泛,就按照新定义进行赔付;如果某疾病原来的定义更宽泛,就仍然沿用原有保单规定。
  也有保险公司表示:“原有合同会继续履行,8月1日以后的新合同方才适用新标准。”
  此外有媒体称,国寿、平安、新华和泰康人寿等保险公司表示,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过渡措施,但目前还没有确定的计划。
  由于新老规定所覆盖的保障范围有所不同,必将导致产品价格的差异,如果保险公司全部按照有利于投保人的原则来核赔、理赔的话,前提也须是这些成本可以被消化。对于产品种类较少、变动不大,并且客户量不大的公司来说,这或许是可行的,而对于拥有庞大客户群的老公司来说,必须要慎之又慎。
  再保难题
  重疾险产品本身与再保公司渊源颇深。
  “目前直保公司的重疾产品定义大都是从再保公司拿过来的。”某合资寿险公司人士介绍说 ,“这次产品的调整也要与再保公司协调,变动大的需要做价格上的调整,变动不大的可能会保持不变。”
  与上述人士的轻描淡写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另一家成立时间不久的保险公司则对再保表现出了格外的重视。
  “再保险对公司重疾险调整进程的影响很大。”这家公司表示,“由于产品作出了调整,必然要与再保险公司重新协商,与再保险的谈判结果将会影响到产品的保障范围、定价以及推出的时间。”
  “大公司具备很强的精算实力,与再保险公司的讨价还价能力很强,而小公司就处于相对弱势。”
  “再保险公司的决策也要考虑到重疾险调整过程中的所有问题,再加上保险公司内部的种种原因,新的重疾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定价以及新老产品并行时期将会采取何种政策等一系列问题,都不会在短期内有明确的答案。”
(证券日报 2007-04-05)
 
                                   告别只出不进   保险资金使用弹性增大
 
  股市火爆的大背景下,运用于资本市场的保险资金已经接近政策限制的关口。多位业内人士表示,保险资金已经告别了“只出不进的状态”,资金使用更加富有弹性。
  而根据已披露2006年上市公司年报相关数据测算,2006年保险机构在A股市场的136只重仓股中,有121只在今年3月28之前的12个月内涨幅超过100%,占到保险资金重仓股总数的88%。
  国泰君安保险业分析师罗景对此表示,迫于政策限制,保险机构在股市的调仓已经在事实上处于“只出不进”的状态。“一旦机构抛售,则很可能无法在低位再次建仓。”除非保险资金不再进入股市,否则对保险资金通过资本市场获利是个极大的障碍。
  “保险机构不得投资价格在过去12个月中涨幅超过100%的股票”这一政策限制(下称“100%政策限制”)的放行,无疑将提升保险机构投资股市的调仓弹性,扩大获利空间。不过罗景认为,短期内保险资金大举进入股市的可能并不大。
  某中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层人士同样表示,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用于资本市场的资金已经接近总资产规模5%的政策上限(下称“5%政策限制”),要在总量上有所突破已经不太可能。“收益与风险共生共存,‘100%政策限制’或者可看作是保险机构在‘5%政策限制’放开之前,提升自身投资能力的一个尝试。”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认为,对于保险资金投资股市的风险不必过于担忧。“一方面,资本市场在近期出现大幅波动的可能性不大;另一方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各自成熟的投资团队和投资理念,并不容易出现羊群效应。”
  罗景同时表示,从保险资金选股的历史情况来看,普遍与大盘持平或略优于大盘。即使“100%政策限制”放开,保险资金还是会基于股指做出超配或低配的变动。“而在政策放行的形势下,保险机构投资团队的惯性思路则可能使机构的投资能力出现差异。不过在没有经过市场检验的情况下,判断风险还为时过早。”
(上海证券报 2007-04-06)
 
                                       交强险保费再受质疑律师申请听证
 
  交强险推出以来备受争议的“不盈不亏”问题再次遭到质疑。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4月5日证实,正在征集全国车主的意见,拟于本月下旬向保监会提出“交强险保费听证申请”。
  刘家辉申请听证的理由是:交强险实施将近一年,但公众对于其费率结构及赔付情况并不知情。且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做到交强险业务“不盈不亏”,但近一年来交强险赔付率较低的现实,让她怀疑:交强险保费是不是算高了。
  “希望保监会能召开听证会,将交强险的费率结构及理赔数据公布于众。至于交强险费率是否有失公允,需要大家看到数据后再来评判。”刘家辉昨晚在电话中表示。
  有此想法的不止刘家辉一人。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就曾上书保监会呼吁降低交强险费率。李滨质疑的核心是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原则,他在电话里告知,“购买交强险的无责车辆车主也要买单400元的做法,是交强险制定者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强险条例》的误解。且这种误解可能会造成财产保险业的行业损失、经营成本的增加,并最终使得交强险的费率居高不下,增加保险消费者的负担。”
  李滨由此质疑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合理性,并建议保监会重新核算交强险费率。他认为,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原则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承担责任的方式,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责任赔偿原则应实行“过错原则”。
  两位律师的提议得到了国内保险业多位专家的响应。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农村保险和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庹国柱教授近期对我国某一地区的交强险实施情况进行了一番调查。“从去年7月1日到去年底的半年时间里,该地区共收取交强险保费1.2亿元,赔付却只有500多万元,赔付率不足17%。可以预见,交强险的费率有被高估的可能性”。
  “我们不是反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上盈利,而是交强险在制定的过程中缺乏客观公正的第三方费率管理机制。”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朱俊生一语中的。他说,“据了解,目前的交强险费率是由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内几家大公司厘定,最后由保监会审批并颁布实施的。就是说,在费率厘定中起关键作用的可能还是保险公司。”
  庹国柱和朱俊生就此提出,决定交强险费率及其调整的不能是保险经营机构,而应当是中立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由政府管理部门委托授权的独立中介人,由他们负责调查交强险的风险和经营成本并制定标准费率。在此基础上,根据每年社会平均经营结果,公平判断是盈还是亏,再决定是否需要调整标准费率和如何调整标准费率。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对此也表示了支持。他告知,“作为强制性保险,交强险应该让更多的公众参与讨论,监管方应该将交强险费率的制定过程及实施情况公开透明化,以使消费者明明白白买交强险,使保险公司、监管方、车主及第三者的利益达到平衡。”
(上海证券报 2007-04-06)

                                     百万罚款警醒不力 中石油缺失安全责任险
 
  中国石油(0857.HK)2006年年报披露,2006年,公司为松花江污染事件支付了0.01亿元的罚款;至今为止,公司依然没有对其他生产设施购买相关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目前,三大石油公司的年报已经全部发布。在这个风险最大的行业内,我国公司的投保率普遍低于国际同行。国家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史培军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节省”保费有助于我国公司蝉联最赚钱企业,但是一旦出现问题,却要由集团、并最终由国资委“买单”,国资保值面临风险加大。
  中石油支付百万罚款
  中国石油在年报中提到,除了对车辆和有些带有重要营运风险的资产进行有限的保险外,本公司没有对其业务经营的物业设施或设备购买任何保险。此外,公司没有购买因个人伤害、财产和环境损害,或者业务中断而产生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中国石油的解释是,因为此类保险在中国并不普及。公司管理层认为,这种状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构成重大负面影响。
  根据介绍,我国保险公司目前能为石油行业提供的险种的确有限。但是,美国利宝互助保险集团等多家外资企业已经对中国的这一业务表示出了浓厚兴趣,也有多家国内的保险公司及其经纪公司在从事此项业务的探索。史培军认为,我国的石油公司并非没有选择。
  年报还提到,政府对松花江污染事件的调查在2006年12月全部结束,公司为此支付了0.01亿元的罚款,用以解决该事故相关的全部责任。2005年,该公司吉林分公司发生爆炸事故,并且引发了松花江污染事件。
  业内人士介绍说,公司频繁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设备老化,例如某些管道设施基本与新中国同龄,已经进入事故高发期。这意味着,即便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也无法确保事故不再发生。
  中国石化(0386.HK)也在年报中提到,石油石化生产是一种易燃、易爆、易污染环境,以及易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高风险行业。虽然公司执行了HSE管理体系,尽最大努力规避各类事故发生,但是仍然不能完全避免突发事件给本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
  国资委“买单”罚款
  史培军介绍说,松花江污染事件适用的险种是第三者责任险和意外事故险;这两类险种和信用保险在国际石油公司中非常普及,与此相比,我国企业的差距较大。
  以松花江污染事件为例,由于集团占有股份公司88.21%的股份,将承担约88万元的损失。集团公司承担的损失最终将有国资委“买单”,也就是说,将导致全体国民蒙受损失。
  史培军说,由于中国石油部分设备老化,投保的费用可能高达罚款费用的5倍以上,即0.05亿元。
  中国石油自2000年H股上市以来,股价从IPO时的1.28港元/股上涨到2006年12月29日的11.02港元/股,连续多年荣获“亚洲最赚钱公司”称号。
  但专家认为,在没有国企分红制度的情况下,国资委没有得到投资任何收益,却要为企业承担事故风险,这种情况需要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现行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如果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负责人的薪酬将被降级,特别重大的,还要取消绩效年薪。
  据史培军分析,这个条款旨在减少事故,而不是减少事故的损失。它将鼓励企业减少安全隐患,并在事故发生时隐瞒不报,而不是主动投保分散风险。因此,它虽然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是不能杜绝国资流失的风险。
  海油自保探索见效
  与两大公司不同,中国海油(0883.HK)的风险防范工作比较到位。年报披露,公司目前的主要风险是油价风险、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
  根据介绍,这些投资风险均属于不可保风险。对此,公司表示,已经成立了专门的投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事宜。所有重大决策需要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批准方可通过,公司不能投资被委员会否决的项目。此外,公司还借实施萨班斯法案的契机,全面梳理了内部控制体系。
  在可保风险领域中,2000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香港成立自保公司——中海石油保险有限公司,对集团内的业务实行自保。
  相对陆地而言,海洋石油更容易受到飓风、环境污染的威胁。这些风险均在自保公司得以防范。目前,中海石油保险有限公司的总资产规模为5亿元港币,年保费收入水平可达到5亿元港币。
  但是,自保业务对资金、人才等要求更高,我国的自保业务尚且处于探索阶段。中海石油保险有限公司是唯一一家专业的自保公司。
  公司董事长傅成玉认为,包括风险管理在内的公司管理体系,是令许多投资者看好中国海油的重要原因。
(上海证券报 2007-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