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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汽车保险条款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
一、条款名称 根据各地意见,这次修订条款将“汽车保险”更名为“机动车辆保险”,这更为切合此项业务的内容,而且与公安、交通部门的提法取得一致。 二、车辆损失险 (一)条款第四条的保险责任,考虑到机动车辆流动性较大的原因,全国应取得一致,不再因地制宜。 (二)将原条款“空中飞行物体或陨石的坠落”改为“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扩大了保险责任。如保险吊车的吊物、吊勾、吊臂脱落砸坏本车的损失,可予负责,但本车在操作时山于吊勾、吊臂上下起落砸坏本车的损失,不予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