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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调整说明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
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是在原汽车保险费率的基础上,根据近几年的实践并征求各地的意见调整制定的。现将几个问题说明如下: 一、费率号次: 参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的分类,将原规定十四个号次改为十七个号次。 (一)客车:原规定九个座位以下为小客车,十个座位以上为大客车二档。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大、小型客车是按二吨以下和二吨以上的底盘划分的。因此,这次规定二十及二十座位以下为小型客车,二十座位以上为大型客车,另外再加一档绞接式(通道)客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参照各型客车的费率号次按八折计收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