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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农民个人,联户船舶保险暂行条款说明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

    一、本条款适用于农民个人、联户(包括个人承包并由其个人负责)投保船舶保险。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船舶以及县、社航运部门的专业船队,仍按照“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办理。
    二、根据条款第一章保险范围第一、二条的规定,本保险只承保从事营业运输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责任人必须将其船舶向航政和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经检验合格,领有航行证、驾驶证以及营业执照,方可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这是因为属于农民私有的营业运输船舶面广量大,管理复杂,从事营业运输有经批准的,也有未经批准的。当前航政部门只对批准参加营业运输(客运与货运)的船舶加强了管理,因此我们只对航政部门已管理起来的并批准参加社会营业运输的船舶接受承保。明确了参加保险的船舶必须要有航行证、驾驶证和营业执照,三者不能缺一,这就保证了保险船舶的适航性及其经营运输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