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新闻 专题报道 保险要闻 学术动态 海外保险 保险数据 地方保险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学会领导 理事会组成 组织架构 大事记
保险知识 保险案例 保险史话 法律法规 消费者问答
刊物 地方刊物 图书 文集 论文 课件
课题 征文 专题研究 保险史 奖学金 调查报告 教育培训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运货物责任保险特约条款(意见稿)
(一九八三年十一日)
兹经约定: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单载明的汽车、拖拉机和船舶,在停放或者行驶时,因发生下列意外事故致使车、船上属于被保险人承运的货物遭受损毁,在法律上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汽车、拖拉机本身发生火灾、爆炸、碰撞、倾覆。 (二)船舶本身发生火灾、爆炸、碰撞、触礁、搁浅、倾覆、沉没。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承运货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亦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