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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运货物责任保险特约条款(意见稿)

(一九八三年十一日)

    兹经约定: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单载明的汽车、拖拉机和船舶,在停放或者行驶时,因发生下列意外事故致使车、船上属于被保险人承运的货物遭受损毁,在法律上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汽车、拖拉机本身发生火灾、爆炸、碰撞、倾覆。
    (二)船舶本身发生火灾、爆炸、碰撞、触礁、搁浅、倾覆、沉没。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承运货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亦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