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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与保险相结合
民政部 吴玉韶
自然灾害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有险就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在我国,这种保障在资金上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国家财政后备基金和独立设置的保险基金。民政部门掌握的救灾款属国家后备基金。保险部门积累的基金属独立设置的保险基金。建国三十多年来,这两种形式运用各自的手段在保障人民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这两种形式自身的局限和新形势的出现,要求救灾与保险相结合,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