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详情

首页 >> 保险资料库 >> 目录详情
正文:

                               暴雪拷问巨灾保险 因灾直接经济损失44.6亿元
 
  在中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颇具规模。经济损失主要依靠国家的财政救济。
  近日,华北、黄淮等地罕见暴雪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据统计,截至13日17时,北方地区降雪已造成冀晋鲁豫鄂陕宁7省份755.2万人受灾,因灾死亡21人。此外,雪灾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19.04万公顷,倒塌房屋9000多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44.6亿元。
  保险遇到了雪灾怎么办?能在多大程度上承担风险补偿?去年的南方雪灾,给电力、交通运输设施带来极大破坏,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516.5亿元。据中国保监会统计,针对这次南方雪灾,我国保险业已理赔50亿元。但相比巨大的经济损失,50亿元的保险赔款无异于杯水车薪。我国保险业在巨灾面前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巨灾保险缺位
  业内人士指出,巨灾会增加保险公司的集中理赔支付,但由于国内投保率相对不高,理赔金额其实有限。按目前公布的数据粗略估算,赔款数额仅占几家公司净利润的2%至3%,对保险公司的估值影响微不足道。
  从国际统计数据来看,国外巨灾后,保险赔款可承担30%以上的损失补偿,发达国家甚至高达60%至70%。如美国“9•11”事件后,保险赔偿高达350亿至700亿美元;2005年东南亚大海啸后,保险赔偿高达40亿美元。
  在中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颇具规模。2008年全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752亿元,2007年全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经济损失2363亿元,2006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2528.1亿元。可是由于巨灾保险的缺位,历来经济损失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救济。
  财政部新闻办公室13日发布消息,财政部会同民政部紧急安排下拨河北、山西两省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各1000万元。这笔资金将重点用于受灾群众(包括公路和铁路滞留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倒塌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一直以来,中国政府习惯了扮演风险第一承担者的角色,但在巨灾风险中,政府应该是风险的最后承担者,其前面应该有若干道防火墙。据悉,国际上比较完善的巨灾风险补偿机制通常包括7个主体,区域灾民、地方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证券市场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最后才是中央财政救助。
  “雷声大,雨点小”
  鼓励个人购买巨灾险,构建中国巨灾保险体系的建议已经提了10多年。
  2006年6月,“国十条”提出,“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国内保险公司多为社会提供巨灾风险保障。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5条规定: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法律上的框架已经形成了,但问题是落实不到位。”长期研究巨灾保险的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教授说,“‘国家财政支持的’,财政怎么支持?‘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怎么鼓励?没有下文了。”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联合国的统计资料显示,上世纪全球54个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中,有8个发生在中国。
  有学者分析说,灾损率(年度灾害经济损失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小于2%时,对国民经济产生的影响比较轻微;大于5%时,对市场物价和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则比较明显。如果以大于2%的灾损率为中等灾害的度量标志,那么在过去将近20年中,中国大部分年份都是在灾年中度过的。
  与其他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灾损率处于较高水平上。美国的灾损率为0.27%,日本的灾损率为0.5%。灾害损失对我国的财政支出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灾害损失金额与我国财政支出的比值,低时维持在10%左右,高时达到30%以上,而美国的这一指标还不到1%。
  据了解,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在多层次的巨灾分担机制中,再保险占有相当的分量,世界最大的巨灾再保险市场是美国、英国和日本,它们占到全球巨灾再保险市场份额的约60%。但是目前中国能够抵抗重大风险的金融制度、工具还没有形成,郝演苏表示。
  多年来,不断有学者呼吁政府尽快制定出台《中国巨灾保险法》,并由保险监管部门统一设计出单独的地震保险、洪水保险等条款,来确立巨灾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
  去年雪灾之后,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再次提出,加快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以及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问题。但如果财政部门及其他主管机构不介入的话,这将仍是保险业的空头支票,因为保监会管的是商业保险公司,而不是政策保险公司。
  “讨论了这么多年,依然是雷声大,雨点小。”郝演苏指出,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巨灾保险本身无法完全依靠商业化的方式来运作,没有政策支持是办不到的。
  关键是要“动起来”
  巨灾的赔付额度很大,这是单一的保险公司无法承受的。中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过282.647亿元人民币。去年汶川地震的损失为1240亿美元,按照国际上36%的平均赔付率水平计算,保险公司需要赔付446.4亿美元。
  “巨灾是小概率大损失的保险事件,显著特点是突发性、破坏性和损失集中性。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不可能独立承担此类特殊巨灾。”中国人寿一位负责人表示。
  郝演苏指出,设立巨灾保险基金是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有效路径。因为保险公司各自积累的准备金比较分散,很难形成有效的规模,在应对巨灾损失时无法实现资金在全国范围的统一协调使用。巨灾保险基金制度就是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建立全国统一的巨灾保险基金,对巨灾保费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由专业再保险公司代为管理,统一安排国际再保险、风险证券化(如巨灾债券)等方式分散风险,实现成本收益的最优化。据悉,目前全球有1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巨灾保险基金,大都由政府和监管机构牵头建立,由国家再保险公司实施管理,实行政府、保险公司合作分担巨灾风险的机制。
  “这并不是说要国家拿出多少钱来,而是要提供一个平台,吸纳社会力量。既然我们可以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同样道理也可以建立‘巨灾保险基金’。”郝演苏说,“可以借鉴交强险的做法,在居民购房时,或是开发商,或是购房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可以从契税里面抽取一部分作为基金。灾害不发生时,这个钱还是政府的,并不影响财政平衡。”
  许多自然灾害保险,本身就具有公益性质,属于准公共品险种,整个社会乃至国家都是这种保险的受益人。因此,无论是从降低保险人及投保方负担的角度,还是从保障社会公益的立场,政府都应该承担起扶持和援助发展的责任。
  郝演苏表示,建立巨灾保险体系,包括基础数据在内的技术方面不是问题,搭起框架更重要,而且政府并不需要付出太多成本。郝演苏指出,关键是要“动起来”,有平台、有组织单位,才能凝聚各渠道力量。 (经济导报  2009-11-16)

                                  2009年三季度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

    截至2009年9月30日,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29家,兼业代理机构14.4万家,营销员279万人。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1]实现保费收入7274.66亿元,同比增长10.88%,占全国总保费收入[2]的84.78%。全国中介共实现业务收入663.32亿元,同比增长21.78%。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09年9月30日,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29家,比上季度末增加36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1883家,保险经纪公司365家,保险公估公司281家,分别占74.46%、14.43%和11.11%。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注册资本达到69.66亿元,同比增长6.76%;总资产达到100.79亿元,同比增长18.86%。
  (二)业务情况
  2009年前三季度,全国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实现保费收入402.35亿元,同比增加15.00%;占全国保费收入4.69%,比去年同期上升0.28个百分点。
  保险代理公司实现代理保费收入235.22亿元,同比增长14.41%;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2.74%,同比提高0.15个百分点。从业务结构来看,保险代理公司实现的财产险保费收入为158.32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76.90亿元,分别占全部代理保费收入的67.31%和32.69%。
  保险经纪公司实现保费收入167.13亿元,同比增长15.85%,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1.95%,同比提高0.13个百分点。其中,实现财产险保费138.48亿元,占全部经纪保费收入的82.86%,占同期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6.20%;实现人身险保费19.61亿元,占全部经纪保费收入的11.73%,占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的3.09%;再保险业务类经纪保费收入7.67亿元。
  保险公估公司评估估损金额155.85亿元,同比增长11.45%。
  (三)经营情况
  2009年前三季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共实现经营收入61.69亿元,同比增长25.80%。实现盈利3.10亿元。
  保险代理公司实现佣金收入31.19亿元,同比增长30.61%。其中,财产险佣金收入22.12亿元,同比增长30.66%,占全部代理佣金收入的71.05%;人身险佣金收入9.07亿元,同比增长31.07%,占全部代理佣金收入的28.95%。实现盈利3044万元。
  保险经纪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69亿元,同比增长28.19%。其中,财产险佣金收入18.14亿元,同比增长30.97%,占全部经纪业务收入的79.95%;人身险佣金收入1.98亿元,同比增长23.75%,占经纪业务收入的8.73%;再保险业务类佣金收入4448万元,咨询业务类收入2.12亿元,占全部经纪业务收入的11.32%。实现盈利2.70亿元。
  保险公估公司实现业务收入7.81亿元,同比增长4.69%。财产险公估服务费收入为7.53亿元,其中,机动车辆险为3.79亿元,占财产险公估服务费的50.33%;企业财产险2.32亿元,占30.81%;货运、船舶险7750万元,占10.29%;建筑、安装工程险2499万元,占3.32%;其他险种占5.25%。人身险公估服务费收入163万元,其他收入2679万元。实现盈利950万元。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09年三季度,全国共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43681家,比上季度末增加6614家。
表1 2009年三季度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数量情况
类  型  数量(家)  占比(%)
银  行  79140 55.08
邮  政  17900 12.46
铁  路  412 0.29
航  空  2178 1.52
车  商  18045 12.56
其  他  26006 18.09
合  计  143681 100.00
  (二)业务情况
  截至2009年三季度,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收入3317.86亿元,同比降低6.50%,占总保费收入的38.67%,同比下降6.02个百分点。
表2   2009年三季度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情况
 类  型  保费收入(亿元)  占比(%)
银  行  2289.35 69.00
邮  政  485.62 14.64
铁  路  2.13 0.06
航  空  2.12 0.06
车  商  227.39 6.86
其  他  311.25 9.38
合  计  3317.86 100.00
  (三)经营情况
  截至2009年三季度,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现佣金收入158.30亿元,同比增长10.41%。
表3   2009年三季度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情况
类  型  佣金收入(亿元)  占比(%)
银  行  81.48  51.47
邮  政  16.34  10.32
铁  路  0.19  0.12
航  空  0.69  0.44
车  商  24.96  15.77
其  他  34.64  21.88
合  计  158.30  100.00
  三、保险营销员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09年三季度,全国共有保险营销员2793866人,比上季度末增加了86329人。其中,寿险营销员2466915人,产险营销员326951人。
  (二)业务情况
  截至2009年三季度,保险营销员共实现保费收入3554.45亿元,同比增长33.52%,占总保费收入的41.43%。其中,人身险保费收入2880.77亿元,财产险保费收入673.68亿元,分别占同期全国人身险保费和财产险保费收入的45.39%和30.16%。
  (三)经营情况
  2009年前三季度,保险营销员共实现业务收入443.33亿元,同比增长26.32%。其中,寿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为377.50亿元;产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为65.83亿元[3]。
  四、市场特点
  (一)保险专业中介市场保持稳定发展
  2009年前三季度,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稳步增长,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4.78%。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5.00%,占全国总保费收入4.69%,比去年同期上升0.28个百分点,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5.80%,显示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良好的发展态势。此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均实现全行业整体盈利,盈利同比增长62.97%。其中,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实现盈利3044万元,同比增长149.30%,保险经纪机构实现盈利2.70亿元,同比增长72.72%。但从整体上看,保险专业中介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占比仍然较小。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市场集中度较高,部分中小型机构开拓市场的手段单一,经营面临较多困难,服务客户的能力有待提高。 
  (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继续进行调整
  保险监管部门实施的结构调整政策成效进一步显现,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呈现业务规模和业务占比双下降趋势,其中,银行保险兼业代理降温明显,与去年同期相比,保费收入占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费的比例下降4.25个百分点。在积极调整结构的基础上,保险公司与银行正探索开展长期、深入、稳定的合作。
  (三)保险营销员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
  出于结构调整和追求业务价值的需要,保险公司更加重视个人营销渠道。前三季度,保险营销员实现保费收入增长较快,实现保费收入3554.45亿元,同比增长33.52%,占总保费收入的41.43%,继续保持保险中介第一渠道地位。三季度末,保险营销员达279万人,较上季度末增长3.19%,与前几季度较大的增幅相比,营销员增长趋势已基本平缓。
  五、第四季度监管取向
  第四季度,保险中介监管工作将全面贯彻落实三季度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抓主要矛盾,抓突出问题,求真务实,标本兼治,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市场风险,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大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监管力度
  积极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把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合规性检查作为保险中介监管的重要内容,切实抓住主要矛盾,提高监管实效。组织系统业务骨干参加培训,提高全系统中介监管干部的现场检查技能。深入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宣传工作,使保险公司和保险从业人员充分认识违法危害性,提高守法意识,依法合规经营。坚持标本兼治、突出治本,重点加强制度机制建设,为下一步全面而深入的检查工作打好基础。
  (二)稳步推进营销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进一步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沟通,争取对保险营销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共识并获得政策支持,为有序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做好各项准备。积极落实《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继续关注保险公司保险营销管理动态,研究强化保险公司加强保险营销管理的有效措施。
   (三)继续关注和防范风险
  继续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从前三季度市场情况来看,保险中介市场保持了稳定发展,保险监管部门将继续积极防范销售误导、拖欠挪用保费、非法集资和传销、虚开发票的风险。监管部门将采取切实措施和有效手段,坚决果断处理重大案件,防范和化解保险中介市场中的重大风险。做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的实施指导工作,进一步分析总结暂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不足和问题,完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评价方法、监管措施,部署好明年的监管工作。
  (四)做好规章修订及实施配套工作
  做好新修订的《保险法》中有关保险中介方面规定的实施工作,做好《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落实和实施配套工作。加强兼业代理制度调研,按照不同行业特点修订符合市场实际的兼业代理机构监管制度。完成《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并根据立法程序要求广泛征求各方意见。配合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工作,借鉴国内外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研究制订《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办法》并进行试点。
  (五)巩固基础建设
  继续推进保险中介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在做好试点工作基础上,启动全国推广工作。同时将非现场监管系统与分类监管制度结合起来,推进分类监管软件模块的开发工作,减少人为差错,提高监管效率。
  注:[1] 保险中介渠道包括: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营销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2] 2009年前三季度全国原保费收入8580.3亿元。按保险公司划分,人身险保费收入6346.4亿元,财产险保费收入2233.9亿元。
  [3] 由于现有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没有统计产险营销员的手续费支出金额,此处保险营销员中的产险业务收入为测算数据,不作对比。等式为:产险营销员的业务收入=产险公司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产险营销员保费占全部产险保费的比例。(中国保监会网站 2009-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