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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理国内运输船舶海损事故几个问题的刍议

黄章顺


    在处理国内沿海运输船舶保险因海损事故的理赔工作过程中,通常会遇到以下几个问题。对这些问题作一些探讨,有利于加深对处理国内沿海运输船舶海损事故的认识,提高船舶因海损事故的理赔工作质量。
    一、国内运输船舶海损事故管辖权的界定
      1、处理沿海运输船舶海损事故主管机关的界定。根据“海安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主管指的是,港务监督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对处理沿海水域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权限范围的划分。港务监督机关管辖的沿海水域”限定在距我国海岸50海涅以内的中国海域。当‘沿海水域”发生船舶海损事故时,由港务监督机关负责对其进行海损事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