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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险资投资房地产之积极意义

  修订后的新《保险法》首次允许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包括房地产在内的不动产,这不仅可以拓宽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更重要的是房地产投资还将有助于优化保险资产配置。
  随着新《保险法》的正式实施,保险资金被允许投资包括房地产在内的不动产,这一信息是否会因为房地产市场增温而备受市场关注?但依笔者之见,我们更要关注投资不动产对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的积极意义。
  其实,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既不会冲击或增温房地产市场(特别是住宅市场),也不会影响到事关老百姓“衣食住行”的民生问题。
  这是因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有两大特征:一是从全球经验来看,保险企业投资不动产主要是以商业地产为主的。商业地产与住宅市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市场,这包括租金回报率、价格走势及投资回报等不一致。从总体上看,我国的住宅投资回报要远高于商业地产。所以,主要是出于资产负债匹配及对冲通胀、替代固息产品等因素的考虑,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不会冲击住宅市场;二是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不需要向银行融资,因此也不会带来融资杠杆化的风险。
  从目前来看,保险企业从事房地产投资主要有实物投资与金融投资两种选择。其中,实物投资是直接买不动产,金融投资是买房地产股。一般而言,保险企业可以根据对二者的收益性、流动性、价格稳定性、实用性等因素的比较决定采用哪种投资方式。例如,欧美市场的历史数据显示,房地产的贝塔系数介于0.4至0.7之间,价格的系统风险比房地产股要小,但地产股的流动性却远远好于房地产。所以,有许多因素会影响保险资金对不动产的投资方式选择。另外,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投资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不太可能成为我国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主流形式。
  确实,保险企业通过投资不动产,不仅可以拓宽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而且更重要的是房地产投资还将有助于保险资产的优化配置。
  第一,房地产投资是资产负债匹配的一个重要途径。从目前来看,保险企业在总体上还缺乏与其负债相匹配的资产。现在,可以匹配长期负债的资产主要为金融机构的长期金融债券,但这类金融债券的规模有限且流动性不高。因此,长期性负债就有了资产匹配多元化的要求,包括房地产在内的不动产投资可以成为一种匹配长期负债的新选择。
  第二,在高通胀环境下,不动产投资是对冲通胀的一个重要手段。在保险企业的资产组合中,目前约占80%比重的保险资金配置在固息产品上,这将不利于保险企业应对通胀风险的考验。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保险资金还不能通过购买与通胀挂钩的产品(如Tips)、买卖黄金和投资大宗商品(如石油等)等三种传统手段来对冲通胀。在不能有效对冲通胀风险的情况下,大量固息产品在通胀来临时会面临浮亏风险。因此,在当前通胀预期上升的环境下,可以投资包括房地产在内的实物资产,不失为是对冲通胀的一种可行手段。
  同样,在低通胀的环境下,不动产投资也可作为固息产品的一种替代工具。以商业地产投资为例,如果不考虑房价本身变化,现在国内一线城市中商业地产的租金收益率大概在5%-7%之间,它的收益率就要比大多数固息产品好。这样,保险企业就可以将不动产投资作为部分固息产品的替代工具之一。
  第三,在快速城市化过程中,不动产投资也可以成为保险资金分享社会财富增长的一种重要途径。在快速城市化的发展阶段,房地产价格存在趋势性的上涨特征。日本的房地产价格从1960年代开始攀升,到了1970年代出现过一波调整,最终一路上涨至1989年。同样,我国也经历了从1998到2008年的10年快速城市化发展进程,这也是中国房地产价格快速上升的过程,参与这个过程是分享社会财富增长的重要手段。
  尽管房地产投资对优化保险资产配置有积极影响,但我们也要看到,房地产投资也存在着流动性、地域及管理等方面风险,因此,保险资产在房地产投资方面的配置比例不宜过高。从全球经验来看,房地产在保险资产组合中占比多数低于5%,有的国家占比仅为1%。
  由此观之,新的《保险法》生效以后,一旦监管政策允许将一部分保险资金配置到不动产,这对保险企业分散风险、优化资产组合、改善资产组合收益及分享未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财富创造机遇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上海证券报   2009-11-10)

                                       农村银保互动平台盼政策支持
 
    将保险引入农村信贷链条,合作建立统一的金融服务平台,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既是近年来银行保险机构的金融创新实践,也是国家惠农政策的一大着力点。尤其是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为推动农村金融合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相关监管部门随后快速跟进,宣布启动部委间合作研究推出系列政策,搭建银保互动平台服务农业经济发展。
  于是,一款全称为“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产品成为这种合作的重要角色和载体,也成为农村金融合作为数不多的亮点之一。农村小额贷款保险是保险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向农民发放小额贷款时,专为贷款农民配套提供的一款意外伤害保险。这种被称为“小农户+小贷款+小保险”的银保互动模式获得相关监管部门及业内专家的高度肯定,相关的试点推广工作已全面铺开。
  来自保监会的资料显示,作为第一批开展农村小额借款人意外保险试点省份之一的江西省,目前共有中国人寿江西省分公司等5家寿险公司取得试点资格,截至2009年6月,保险公司共确定试点县27个,投放试点产品14个,累计实现保费收入1172.29万元,保额59.25亿元。该业务主要通过农行和农信社等银行业机构代理,以贷款金额为保险金额,当借款人发生人身意外时,由保险公司向银行赔付借款人未还的借款,保险费率在1.2‰~2.5‰之间。
  在海南,小额贷款保险也已在三亚、万宁、澄迈等市县农村悄然兴起。全省已有两家产险、两家寿险公司开办此类业务,实现小额贷款保险保费100万元,风险保障超过4亿元。目前,海南省已经有10多例获得理赔,理赔金额达10余万元。
  而早在2005年,中国人寿江苏省宿迁市分公司在泗洪县试点销售保障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即获保监会高层赞赏。到2008年,在保监会大力倡导及政策引导下,国内主要保险公司陆续在全国大部分县域农村启动小额保险试点,小额借款人意外保险均是主打产品之一。
江西省保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农村小额借款人意外保险很好地实现了银行、保险和农户的“三赢”。保险业的介入使银行机构所承受的金融风险大为降低,贷款供给有效增长;通过银行机构代理,保险公司有效开拓了试点县域的农村保险市场;银保合作降低贷款门槛,农户可以更容易地获得贷款用于农业生产,并保持良好的还款记录,建立良性循环。
  但这样的试点毕竟覆盖面有限,规模与业务量目前也难有太大作为。况且,仅依赖一两个产品在庞大的农村市场“蜻蜓点水”,离建立起真正的银保互动机制显然相去甚远。
  江西省保监局这位负责人称,“目前江西省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主要集中在林业保险、小额意外险等少量险种,险种责任范围不宽,银保双方合作平台尚未形成,合作领域有待深化。随着农村经济多元化的发展,农村金融保险需求也趋于多样化和差异化,农村金融合作现状远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的需求。”他认为,缺乏政府政策支持和推动的平台是制约农村金融合作的制度因素。鉴于我国目前的金融经营、监管的体制现实,纯粹商业化的银保合作磨合成本高,难题多。目前,中央财政及各级政府已经逐年增加向农业贷款、农业保险提供补贴支持,应该考虑进一步以财政补贴为纽带,推动农村金融合作,形成财政和金融的合力。
  在这方面,部分省、市已开展有益探索。陕西部分试点县开展的蔬菜“银保富”业务,蔬菜大棚经营者向银行每申请1万元贷款用于建设温室大棚,可同时投保保额1万元的大棚棚体损失保险和保额为两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400元,其中大棚经营者承担30%,财政补贴70%。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开展的“政银保”业务,由政府提供担保基金,种养专业户及各级企业组织按标准可分别向商业银行申请50万元~500万元五个不同档次的贷款。保险公司对贷款本金提供保证保险,保费费率2%,由投保人支付50%,区政府担保基金支付50%。当贷款发生损失时,三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赔付并联合追偿。宁波等地对规模养殖户也开展了类似的业务。
  “银保双方基础条件薄弱、金融合作交易成本较高是制约农村金融合作的市场主体因素。”前述负责人说,农村贷款业务和农村保险业务都是高风险、低收益、分散化的金融业务,高位的运行成本制约金融机构网点扩张,农业产业与金融产业的良性互动发展关系相对脆弱;另一方面,保险与银行合作创新所必需的信息沟通等机制还不健全,银行对金融合作中的保险创新介入不深,银行创新与保险创新脱节,金融合作试点范围有待拓宽;再者,金融合作所需的经营人才缺乏,银行保险机构对农村金融合作缺乏长远的规划等,也是推进银保互动平台建设的关键制约因素。
  有保险专家在评介上述银保产品时表示,保险公司的这些创新,是把农业保险和信贷保证保险合二为一。当把这种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范畴,财政补贴也放在一揽子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中时,推行起来会比较容易,这样农民所承担的额外保费就不会很多。农业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在有些国家这属于一种信贷合同的强制要求。
  因此,多数业内人士及专家的共识是,与其他农村金融相对成熟和发达的国家比,要发挥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互促进的作用,建立起有效运转的银保互动平台,当前我们亟须解决的问题,一是尽快改变相关法律、组织与制度的缺失,以及财政转移支付能力不足的现状,这是确保国家相关政策通过信贷与保险相互作用得到实施的一大前提。因为受银行信贷与保险分业经营和农户分散经营现实制度的约束,财政、信贷与保险自成体系,难以有效融合形成合力,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有时很难发挥应有作用或放大效应;二是着手打造政府主导推动、多方参与的合作平台,建立现代农村金融保险制度,形成农村金融合力,包括改善农村金融保险服务、完善农村金融合作产品、加强农村金融监管合作、强化农村合作组织作用推进农村金融保险业发展等。(金融时报  2009-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