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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财产保险利益
袁光林
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眼务于一定的社会经济。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必备前提条件—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也同样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就财产保险利益而言,则直接决定于一定社会经济形态在法律上所反映的财产关系。正确认识和识别不同社会形态经济及其各个发阔价段中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对于保险险种的开发、设计及具体办理保险实务,乃至对整个保险事业的健康顺利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共十三大提出了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江泽民同志在1991年“七一”讲话又对此作了进一步肯定。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和实践,认真研讨这一阶段中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对于促进和发展保险事业是十分重要的。‘本文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财产保险利益作一粗浅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