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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中债权债务关系的特点

徐国峰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债的关系和一切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变更和终止。因此,可以说凡是能够引起债的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都是债发生的根据。如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等等,都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所达成的承担风险的协议。由于签订保险合同这一法律事实发生而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产生了一种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保险合同之债。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由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因保险合同所发生之债是一种特殊的债的行为,它与一般合同之债相比又有其不同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