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新闻 专题报道 保险要闻 学术动态 海外保险 保险数据 地方保险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学会领导 理事会组成 组织架构 大事记
保险知识 保险案例 保险史话 法律法规 消费者问答
刊物 地方刊物 图书 文集 论文 课件
课题 征文 专题研究 保险史 奖学金 调查报告 教育培训
适用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高峙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100044)
[关键词]保险合同;合理期望;弃权原则;失权原则 [摘要]在保险实务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危险是否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除外责任,以及保险人的杭辩是否合理、有效等方面,法庭通过对保险合同的解释来解决纠纷,因此,保险合同解释是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关键)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性,法庭使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一般性的合同解释方法往往不能很好地确定当事人的真意,难以起到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实现保险合同双方利益平等的目的一为了更好地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实现保险合同双方的公平,应当在保险合同的解释中适用合理期望原则、弃权、失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