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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加强保险公司高管审计管理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0月27日发布。按照《办法》规定,保监会将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的审计,对其在任职期间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检查,从而客观评价其依据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具体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 《办法》规定,对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计时,应当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其中,对保险集团公司下属保险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计的,可以由其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对总公司除总经理外的管理层成员进行审计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对包括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地市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等其他高管人员进行审计的,则由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还对保险公司高管审计的时间间隔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对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实施任中审计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年,其他高管人员不得超过两年。离任审计应当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原则上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确有理由不能事先审计的,应当在审计对象离任3个月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聘用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专项审计则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时间和时限。 谈及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如何处理,上述负责人称,对于审计报告揭示的违反监管规定的问题,《办法》规定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调查取证后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违规行为较轻,保险公司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的,免于处罚;(二)情节较重,但保险公司整改及时,处理到位的,可酌情免于或减轻处罚;(三)对审计发现问题不追究责任或不认真组织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金融时报 2009-10-27)
财政部保监会将定交强险保费收入提取比例区间 10月27日,从中国保监会独家获悉,财政部正在会同保监会商榷将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多少比例拨付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双方考虑将尽快确定一个提取比例区间,在这一区间内,再由各地方自主确定当地的提取比例。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我国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国家应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公安部26日公布,根据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五部委联合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在3种情形下将获得救助基金的相关救助。 3种具体情形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 也就是说,从明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每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人身伤亡的受害人,凡属于上述3种情形的,都将由救助基金先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其中抢救费用方面,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 同时,根据《办法》,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从交强险的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和其他资金。 这意味着,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将成为救助基金的一块主要来源。至于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多少合适,财政部和保监会还正在积极商榷中,目前达成的共识是两部门先确定一个提取比例区间,再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提取比例。 提取比例如何确定,将直接影响交强险的经营成本。此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曾做了一个匡算:“全国交强险保费收入2007年为537.5亿元,2008年为553.4亿元,年保费收入在500亿元以上规模。那么,每从保费中提取1个百分点的救助基金,将增加行业5亿元以上的外部费用成本。” (新华网 2009-10-27)
保监会调整充实财险中介等监管职能部门机构
近日,中国保监会对部分部门内设机构进行了调整充实。 据保监会29日公布的消息,此次调整情况如下: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增设农业保险监管处,专责农业保险业务监管。 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监管处分设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监管一处负责专业中介业务监管,监管二处负责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监管,监管三处主要负责保险代理人监管。 同时,为了加强保险业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研究,发挥好博士后工作站在这些领域研究的促进作用,保监会政策研究室还增设博士后站管理处,主要负责管理和指导进站博士后的研究工作。(新华网 2009-10-29)
保险营销员私自招聘下线被叫停 “世界500强诚招储备干部”、“合资巨头企业打造精英团队”、“金融控股集团急募助理文员”……人才市场上,这样的招聘“橄榄枝”屡见不鲜。但事实上,真正的岗位并不如宣传一般光鲜:很多信息大多是保险营销员个人发布的,应聘者得不到与保险公司的正式合同,往往以兼职身份成为营销员个人的“下线”,劳动权益难言保障。 这种营销员招聘形式将被勒令叫停。日前,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禁止保险公司授权现职保险营销员以任何形式单独招聘保险营销员,严厉制止基层机构和基层人员在招聘保险营销员过程中的误导行为和不实宣传,应当清楚说明营销职位的工作内容、性质和用工方式,不得以各种模糊的职业称谓和职位头衔粉饰保险营销的工作性质。 “保险公司营销员私自招聘助手或者下属营销员是不符合劳动法的。首先,营销员和助手不可能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其次,这种用人关系不会设定最低工资标准;最后,营销员本身作为个体,没有招聘权和用人权。”上海大道律师事务所某律师指出。 随着保监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下发,保险公司开始对用人制度规范。“由于牵涉公司的业绩等各种因素,保险招聘问题要想在短时间内取得很大变化是有难度的。”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钟明表示,“如此前保监会发布文件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对营销员考勤扣款等,但在很多公司至今都没有实施。尤其是私下招聘已成规模,得到一定的默许或支持的背景下,要想真正规范还需出台更多的细则以及惩治办法。”(新闻晨报 2009-10-29)
保监会再批7个投连险账户 时隔3个月,中国保监会再次对投连险开闸。根据保监会网站公告显示,泰康人寿、瑞泰人寿、金盛人寿、汇丰人寿4家公司共计7个投资连接保险账户的申请获批。这是继今年7月保监会批准的第二批账户。 此次获批的7个账户中,稳健型居多。如瑞泰人寿的“积极稳健”账户、泰康人寿新增的“货币避险型”账户与货币市场直接相连。金盛开设的“债券投资”账户则侧重于平稳的债券市场。 业内人士表示,投连险账户获批并不意味着大举资金入市。因为距离真正推出投连险产品还有时日。今年7月获批的投连险账户,目前尚无一家推出新投连险产品。(北京晚报 2009-10-29)
保监会国家林业局共同“谋划”森林保险工作 10月30日,中国保监会、国家林业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体系建设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具体明确地提出了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的思路和落实措施。 政策性森林保险将试点先行稳步推进 作为露天作业且生产经营周期较长的行业,林业易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袭。森林保险作为重要的林业风险保障机制,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林业持续经营和稳定发展。因此,发展森林保险意义重大。但森林保险往往面临的是巨灾风险,决定了其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扶持。 此次《通知》明确指出,将“坚持以政府引导作用为依托,以政策支持为保障,以市场化运作为手段,以协同推进为要求,探索建立防范和化解林业风险的保险保障体系”。 《通知》表示,将坚持试点先行,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一是今年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地区福建、江西、湖南3省的保险监管部门、林业部门要将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二是鼓励森林资源丰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入的省(区)积极摸索和积累经验,为争取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试点单位做好准备。三是要以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为切入点,积极推动林农小额信用贷款保险、管护人员意外保险等涉林保险业务发展。 森林保险承保范围和费率将因地制宜确定 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承保范围有哪些,保费怎么定,都是林农们关心的事。《通知》指出,目前我国林业生产面临的主要风险是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凇、虫灾等自然灾害。开展试点的地区,要根据当地成灾特点和参保对象意愿,开发设计有潜力、受欢迎的保险产品。试点地区可单独选择火灾责任,也可选择火灾及其他几种对本地林业生产影响较大的自然灾害列入本地政策性森林保险保障范围。 《通知》强调,政策性森林保险的保额和费率设定应以“低保费、保成本、广覆盖”为原则,既要考虑到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缴费能力和基本保障需求,又要考虑到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水平和稳健经营,防止超出双方的承受能力。保险金额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可在300元至800元/亩之间选择。“要综合考虑保险责任、风险分布区域以及历年的森林保险经营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厘定森林保险费率。” 开展森林保险须多部门协同配合 《通知》指出,森林保险政策性强,涉及利益群体众多,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共谋发展。比如,试点地区要积极推动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的作用;保险监管部门要做好保险经办机构的资质审查,对经办机构经营森林保险行为进行严格监管,积极协调保险公司开发通俗易懂、简便易行的森林保险产品;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灾情防控和专业技术优势,及时向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辖区内灾情、灾害发生、损失情况等相关信息,指导林农及时做好灾害预防工作,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及灾后查勘定损,并协同组织相关生产经营者投保森林保险。 《通知》要求各保险经办机构切实做好承保、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作。承保时,要保证保险凭证到户,逐户建立明细档案,登记造册并公示。理赔时,要做到保险赔款直接到户,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新华网 2009-11-02) 北京保监局:车险不得以费率浮动为名变相涨价
针对部分车主对《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出台后,车险可能涨价的担心,北京保监局近日发文明确表示,北京市商业车险不得以费率浮动为名而变相涨价。 10月21日,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了《方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北京保监局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要求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认真研究并吸收合理的意见建议,对不能采纳的意见要做好解释工作,尽最大努力使方案公平合理。 对于此次推出的这一《方案》,北京保监局表示,商业车险费率浮动使机动车辆风险和费率匹配,有利于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营造首都和谐畅通的交通环境;有利于解决出不出事故、事故多少与保费无关的不公平问题;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广大被保险人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有利于积累地区保险数据,为机动车保险科学合理定价提供依据。 在研究制定《方案》过程中,北京保监局强调,北京市商业车险费率浮动方案必须建立在数据尽可能全面、测算准确的基础上,不得以费率浮动为名而变相涨价。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方案工作组调阅了北京车险信息库的全部数据和资料,认真测算、分析了近几年商业车险理赔数据,确定了让大多数机动车被保险人在费率浮动后受益的原则,并组织有关专家认真评估、预测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因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工作涉及数百万车主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大,北京保监局要求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方案》,广泛征求意见,最大程度地完善《方案》内容。 因此,北京保监局一直对费率浮动工作的研究、测算进行全过程监督。并要求协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损害广大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利益,不得侵害相关行业的合法利益。(北京商报 2009-10-29)
上海保监局警示防范保险公司李鬼网站
针对出现假冒保险机构网站情况,上海保监局日前提醒投保人,注意防范假冒保险机构网站,确保自身财产安全。 上海保监局表示,目前社会上的一些不法机构、个人频频利用互联网络,直接开设网站或冒用保险机构的名义仿冒网站,并通过一些搜索引擎将用户链接到非保险公司官方网站的假网站,借此开展非法保险活动,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侵害了合法机构的利益。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保险市场秩序,防止利用假网站的方式销售假保单的行为发生,上海保监局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假冒保险机构网站,提高对不法行为的识别能力,确保自身财产的安全。(证券时报 2009-10-29)
陕西保监局整理汇编《保险机构法律责任指引》
为提高监管干部依法监管能力,配合新《保险法》顺利实施,陕西保监局对法律规定的 65种违法行为进行梳理分析,整理汇编《保险机构法律责任指引》,分类各违法行为对应的法条、法则,与原《保险法》对比及涉嫌犯罪、移送标准等项目。(陕西省保险学会 2009-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