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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北京商业车险费率浮动 三问题成焦点 《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征求意见稿)》自10月2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受到了各界关注。10月26日,北京保监局、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在京召开“商业车险费率浮动方案征求意见专家座谈会”,为明年正式试行该办法集思广益。 商业车险费率要不要与理赔次数挂钩浮动?费率浮动是否应该同时与理赔金额以及酒后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挂钩?如何保证费率浮动执行起来“不走样”?围绕这三个核心问题,来自保险界、法学界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在会上各抒己见。 “费率浮动非常有必要” 对于商业车险费率要不要挂钩浮动的问题,专家们的意见比较一致,认为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说实行费率浮动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庹国柱教授认为,将驾驶人前一年的理赔记录与他次年的保费奖惩挂钩,是各国普遍实行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手段。保险费率高低取决于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次数和严重程度,这种“奖惩”有助于减少事故发生和降低小额索赔次数。从而可起到促进交通安全、优化保险资源配置的积极意义。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徐晓华教授认为,促进交通安全是实行费率与理赔挂钩的首要意义,“如果通过费率杠杆影响到车主、投保人驾车的谨慎度,那么我们的事故发生率将会降低;事故率降低了,保险赔付的成本降低,则最终将体现到基础费率的下调上,那么所有车主都将受益”。 至于为什么出险次数多的车主应该受到费率“惩罚”,几位专家都表示,这并不是保险公司对驾驶人的“惩罚”,而实质上是未发生事故的投保人对发生了事故的投保人的“惩罚”。因为假如60%的车主都没出险、40%的车主出险了,但大家交的保费却一样多,就等于是60%驾驶记录优良者替40%驾驶记录不良者“买单”。 对外经贸大学研究法学的副教授于海纯是有近十年驾龄的“老司机”,他说:“我从2001年以来总共出过两次险,发生的赔款一共是1100元。今年买交强险的时候,我的保费已经下浮到了690元,已经享受到了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的好处。商业车险费率浮动也是同样的道理。” “费率浮动因素设置应进一步细化” 对于征求意见稿中只设置了4种与费率浮动挂钩因素(“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多险种同时投保”“平均年行驶里程”“老旧新特车型”),专家们认为挂钩因素不尽全面、合理,应进一步细化。 庹国柱教授说,在上年赔款记录这一浮动因素中,理赔的次数应该与理赔的金额结合起来。但考虑北京车险信息平台建立的时间还不长,相关数据积累还不够精细,建议尽快将数据完善起来,尽快加进该浮动因素。 徐晓华教授建议,在对车辆的理赔次数进行计算时,应区分车主有责还是无责。事故中无责的车主,如果申请了赔款,该次理赔则不应被计入赔款次数。此外,徐教授还建议,对“酒后驾车”这类极易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也应该进行保费惩戒。 与会专家都提到了车险费率浮动必须公开透明、消除民众疑虑的问题。“必须通过更多有效渠道,把各浮动比例设置的依据、每年度北京车险理赔信息统计分析的结果等明明白白告诉老百姓。” “须监督确保浮动费率执行不走样” 车险费率浮动机制在执行中会不会走样?成为近日很多车主、网友的担忧。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王绪瑾教授提出,保险公司在费率上进行无序竞争是目前的现实。 将来在执行费率挂钩浮动过程中,各公司为拼抢业务,会不会存在通过私下“返利”给车主等形式,对该上浮的车主不执行上浮、不该下浮的随意下浮的情况?因此,必须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内控合规性监管,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另外,需警惕的是,一旦有“内部人员”私自为车主更改理赔记录的,建议明确监管的要求及相关行政处罚措施。 在座谈会上,北京保监局副局长刘跃林表示,将充分运用北京车险信息平台等先进技术手段,防止“操作走样”。他表示高度重视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将认真研究和采纳合理化建议,希望车主们积极参与到方案制定中来,大家形成合力,努力“把好事办好”。(新华网 2009-10-26)
保险业投资不动产的历史脉络及其在中国的前景
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的历史脉络 因保险公司的业务涉及面甚广,其偿付能力至关数量众多的被保险人的长期权益,因此即使是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也要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的限制。比如,美国的《保险公司投资示范法》就规定:保险公司的自用型不动产投资的上限是认可资产的10%;对民用不动产投资的上限是认可资产的2%。《保险公司投资示范法》仅是“示范”,各州可以制定适合本州情况的具体规定。例如,纽约州的《纽约州统一法令》中的《保险法》一章对保险投资的规定是:保险公司对不动产的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持有财产和持有股权或受益凭证,不动产的用途既可以是纯粹为了投资收益,也可以是用做公司的办公场地。不动产总投资额上限不得超过25%,其中:以收益为目的的不动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20%、单项投资金额不得超过2%;用于办公的不动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10%、单项不得超过2%、对纽约州以外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0.2%。与美国相比,欧洲国家对保险公司投资于不动产的限制一般较宽。 然而在实务中,不论是美国还是欧洲国家,保险公司对不动产的投资基本上都没有达到政府监管部门规定的上限。比如,2006年末,美国寿险公司投资于不动产的资产总额是331亿美元,仅占寿险公司48228亿美元投资总额的0.7%,远低于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动产投资上限标准。 与保险业较低的投资比例相对应的是,若干年来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对不动产的投资总体而言还在呈明显的下降趋势。比如,日本寿险公司投资于不动产的资产占总投资资产的比重从1983年的6.1%降至2001年的4.7%、至2004年的3.9%,而到2007年已经降至3.3%。英国保险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从1976年的21.55%下降到2002年的6.05%。而美国寿险公司投资于不动产的资产比例多年来也呈下降趋势。 发达国家投资不动产资产比例较低并逐步下降的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其一是不动产投资的周期长,投资额巨大,保险业投资于不动产的投资收益与其他投资渠道相比较低;其二是保险业与不动产的产业性质差距较大,保险和地产经营间存在较大的跨行业管理难度,因而风险较大。 发达国家保险公司投资于不动产的历史数据可能和许多人的直观感觉甚至一些基本理论有着较大的差异。比如,人们普遍认为基于寿险产品的长期性,保险业资金运用的周期也较长、规模较大,因此最适合投资周期长的不动产,而保险公司在不动产上的长期投资一定会有更高的收益率。然而,现实的情况却并非如此,保险公司在进行资金运用时要充分考虑到资产和负债的匹配程度,而成熟的发达国家不动产投资周期远比新兴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的投资周期长,除了占有一半份额的产险公司不适合做不动产投资外,即使是寿险公司,保费收取与给付间隔时间长到适合做不动产投资的资产也并不如外界想象的那么多,而且长期负债也面临着保险金随时支付的问题。 同时,保险公司在不动产上的投资收益也逊于普通股,有时综合收益率甚至比政府债券、单位信托资产、保单抵押贷款和担保的收益率还要低。而从中、长期投资收益的角度看,普通股的投资收益率是较高而稳定的,更关键的是,与投资于不动产相比,保险公司对同是金融业内的证券投资比较熟悉,更容易控制风险,而资本运用的成本也更为低廉。 实际上发达国家也有一个在实践中走出误区的过程,比如,在1935年,美国寿险公司投资于不动产的资产也曾达到8.57%;而英国1976年寿险资金运用于固定资产的比例更曾达到21.55%,但当保险公司在发现不动产投资的实际收益远低于预期而投资风险却高于预期的情况下,就会适应市场形势,逐渐降低对不动产的投资比例。 几十年过去了,发达国家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的资产比例基本稳定到一个较低的水平,但随着经济成长和保险市场的扩展,随着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的增加,保险业投资于不动产的资金总量却一直在增加,只不过随着投资于不动产的比例降低而增长缓慢而已。 我国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的前景展望 目前中国的情况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有很大的不同。首先是不动产还处在一个快速增长的上升阶段。虽然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不动产市场的价格已经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而且房价收入比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层次,但总体而言,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大城市如纽约、巴黎、东京、首尔等相比,中国不动产的价格仍然是较低的,在中国经济快速成长和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动产价格仍将有较大的涨幅。即使地方政府一般不再明言房地产业是当地最大的支柱产业,但实际上房地产业在地方经济中的支柱地位还是短期内无法动摇的。房地产业的增值潜力给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投资者提供了巨大的吸引力。可以预见,随着《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的开闸放水,保险公司将会释放出已经积聚了若干年的对不动产的投资冲动,几年内就将有千亿以上的保险资金投入不动产。 其次,比较而言,保险业的投资渠道仍然狭窄而且多数渠道的投资风险较高。随着1998年保监会成立后对保险公司投资渠道的多次放宽,到目前为止,保险业已拥有了包括股票和不动产在内的多种投资渠道,但受制于政策环境,也受制于国际国内的资本市场环境和保险公司的投资水平,在已经放开的投资渠道中,慑于风险,一些保险公司并不敢大量投资,银行存款仍占到40%左右。此外,比较而言,中国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仍嫌狭窄,比如,目前保险公司仍不能直接投资于证券经营机构,也基本不能投资于实业,甚至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都不能投资设立医疗机构等等。而这样的投资环境对保险公司投资于不动产的行动无疑也是一个巨大的推力。 再次,中国的保险公司投资于不动产的政策是在不动产业和保险业都处于一个略为成熟的发展阶段而中途放开的,与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是在市场经济原生态的条件下自然而然地对不动产投资的路径有较大的不同,因此中国的保险公司对风险的了解和控制只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开展而逐步增强。 由此可见,在中国,保险公司投资于不动产的前景将在国际共性的基础上略有一些不同。比如,在允许投资的初期,保险公司的普遍做法将是在资金运用中加入一定量的优质地产投资,而这种做法并非一定会以寿险公司为主,产险公司也会积极参与进来,而且投资量也不小,有些公司一开始就可能达到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动产投资的上限。 此外,一些创新性较强的保险公司将据此开发出一系列的不动产抵押贷款保险,将保险保障和不动产投资有机地结合起来,而在以前不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的情况下,这是无法运作的。在不久的将来,不动产经营企业和购房者就会发现一些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产品被开发出来,为自己的风险管理提供帮助。不动产市场的风险将在保险机制的作用下得到更好的分散。同时,与养老险、长期护理保险的创新捆绑在一起的不动产项目将得到长足的发展,保险公司负责建设或管理的养老院和度假、护理场所也将在环境优美的郊区或海边成片出现并快速发展。 还可以预见,保险公司投资于不动产的潮流也将给我国的不动产业带来一些变化。一些大型的保险公司将会选择与大型房地产集团开展战略合作,以资本运作的形式参与房地产业,这对房地产业的市场竞争格局会有不小的影响,保险业和大型房地产集团的合作将增强地产集团的实力。作为世界上最长寿的机构,寿险公司的介入将为地产集团注入更长久的生命力。 最后,与发达国家走过的历程一样,保险公司在投资于不动产的初期将对投资于不动产的收益抱有过高的期待,而对投资于不动产风险的评估会严重不足。这将导致中国保险业投资于不动产的热情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趋于理性,在未来若干年的统计数据上也将步发达国家的后尘。此外,在政策的允许下,保险公司还有可能借助于不动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REITs)这种在国外比较成熟的不动产投资途径介入我国的房地产业,但这要经过一个复杂而漫长的探索过程。 (中国保险报 2009-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