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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险不应包含死亡责任

                                    ——对有关保险条款的商榷

杨利田

    我国人身保险业务恢复以后,特别是1986年以来,各地公司纷纷推出了少年儿童保险、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幼儿平安保险等诸多少儿险种。这些险种的开发,对扩展保险服务领域,促进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起到了不容置疑的积极作用。但这些险种的保险责任均规定“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致亡,给付全部保险金”(有的规定保险金额可高达一万元),笔者认为,在少儿险种中设定死亡给付责任存在不妥之处,特提出几点看法,略作商榷。